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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加强考试管理,规范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与《XXXX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XXXX教〔2017〕161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考试。第三条参加考试是学生修读课程的权利。各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院部”)和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第四条考试是学业评价的重要手段。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修读课程的考试,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第二章考试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考试管理工作。教务处(评估督导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负责试卷质量的监控、统筹和协调各院部考试安排,负责组织教学督—2—导等相关人员巡视考场,负责核查学生考试违纪事件及处理其他突发事件。第六条各院部成立由院长(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科办主任、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等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确定命题教师,指定监考人员,检查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做好评卷审核、成绩登录、考试分析、试卷保存及考试总结等各项工作。第七条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后勤总公司、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等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考试期间的班车调度、宣传、教室卫生、铃声设置等保障工作,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第八条实行考场管理巡视制度。考试期间,学校派出专门巡考人员,检查各个考场的考试组织与纪律执行情况,对院部考试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并公布考纪情况。第三章考试方式第九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机试等形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习或实验报告评定学生成绩。—3—第十条考试分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两种,集中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对于在第十二周前结束的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同意,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审核,可以在该课程结束后一周以内安排考试。各专业严禁在考试周之前考完所有课程。全校性的公共课、基础课一般实行统考,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各专业的核心课程一般也应集中在期末考试周进行考试。第四章考试命题第十一条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十二条命题教师须严格按照考试大纲命制试题,试题内容必须覆盖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主要内容(80%以上)。不得出现有政治性、科学性和知识性等有争议的试题。第十三条试卷题型结构及分值分布合理,题型尽量多元化。命题必须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注重题型的合理结构,能全面衡量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第十四条试题的表述要明确、清楚,不会产生歧义,有利于学生理解题意。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效度和区分度,试卷考试成绩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第十五条命题时须命制A、B两套试卷(附参考答案和评分—4—标准),A、B卷的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重复率不超过15%。与上年同层次同门课程试卷重复率不超过15%。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科学、严谨、准确、无误。第十六条学校鼓励考教分离。对于考教分离的考试课程,已建有试卷库的,考前由开课院部从试卷库抽出两套试卷备用;尚无试卷库的课程,由开课院部指定教师命题。第十七条坚决杜绝泄题现象,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考试范围、复习范围或暗示考试内容。第十八条同一层次的公共基础课及两个以上教学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要统一命题。第十九条命题教师必须按照“XXXX学院试卷格式模版”的要求命制试题。第五章试卷的审批和报送第二十条试题命制完成后,命题教师将A、B两套试卷、命题审核表、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提交教研室主任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试卷才可作为考试备选试卷。审核重点为课程考卷与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契合度,内容的难易程度及覆盖面,题型、题量及分值分配的适当度、试题的重复率等。第二十一条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无误后,由各院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负责对所有试卷进行完整性、规范性等审查,—5—审查无误后在“命题审核表”相应位置签字,由院部教科办主任填写“试卷交接单”连同其他应交材料统一交教务处(评估督导处)考务管理人员。教科办主任、教务处(评估督导处)人员要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并将其在试卷保密室存档。第六章考试实施第二十二条考试安排(一)集中考试的日期和考场由教务处(评估督导处)统一安排。各院部应向教务处(评估督导处)提供本部门的监考人员名单,并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学习有关考试规定,做好考前动员工作。(二)不宜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的特殊形式(如口语、表演等)的考试,应由开课院部提前将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和方式报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备案。(三)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员,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守则,对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监考教师收到试卷袋后,首先检查试卷份数、试卷科目、考试地点与试卷袋封面填写的是否一致。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并连同考生作答试卷、备用卷、考生签到表等全部考试材料一并交回取卷地点。(四)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教师负责考场座位的布置,监督学生合理入座,严禁学生自由结合就座。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者和舞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6—第二十三条补考(一)每学期期初安排补考,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的补考由教务处(评估督导处)统一安排,各专业课程补考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由学院安排的课程补考,考试所需教室由各学院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并在确定后通知相关学生。(二)考试作弊者、补考不及格者、总评成绩低于30分者等,不得参加补考,必须申请重修。(三)补考成绩合格后按60分(或及格)记载于“补考成绩”项下。(四)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整周开设的实践环节课程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第二十四条缓考(一)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日程参加考试,无故缺考者成绩计零分,取消补考资格。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在考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审批备案。(二)缓考不及格者,应随下一年级同门课程进行重修。(三)缓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第二十五条重修(一)学生重修相关课程应按照《XXXX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7—(二)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三)体育项目课、公共选修课不合格者,可另外改修同类型其他课程,学校不安排重修及重修考核。(四)往届结业生离校两年内可回校申请重修及重修考核,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第二十六条监考(一)监考人员应为本校在职教职工。学校每个教师均有义务承担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按照学校安排,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考场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二)监考人员因突发事情无法参加既定监考工作的,应提前报告所属院部,由院部负责协调安排其他人员监考,不得擅自安排他人代为监考。(三)监考守则1、监考人员应于考前30分钟到考试组织部门签到,领取考卷并核对。2、监考人员应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将考试科目、时间、试卷的页数写在黑板上,要对考场进行认真清理,如不符合要求(如桌上放书本或带字纸张等),监考人员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3、监考人员对考场纪律负有直接责任,一旦发现任何形式—8—的舞弊行为,应立即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并将舞弊行为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单上,让考生在相应位置进行签名确认(若考生拒不签名,则由两名监考教师在对应行的“考生签名”处签名确认)。如确有舞弊行为,而监考人未发现或故意隐瞒不报者,监考人员均应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予以追究。4、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擅离考场,不得看书报杂志,不得接打电话和玩手机,不准吸烟,也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各科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5、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将考卷收齐后交考试组织部门。若有违纪情况,由监考人员将一份考场记录单交考务办公室,另一份随试卷交考试组织部门。第二十七条巡考(一)考试期间学校组织校院两级巡考。校级巡考人员由学校领导、校教学督导员、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各院部巡考人员由各院部领导、教学管理人员以及辅导员等组成。(二)巡考人员职责1、巡考人员应配证上岗,重点检查考场纪律情况及考场人员履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2、如发现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巡考人员应协助监考人员进行处理,以保证考场秩序。—9—3、考试结束后应如实填写巡考记录表。第二十八条考场规则(一)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考试进行60分钟后,方允许考生在履行完必要的手续后离开考场。(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或校园卡)。不得携带除文具之外的任何物品。考试过程中随身携带通讯工具视为作弊。(三)考生在考场,应严格按照指定位置就座,不准以任何理由在考场内随意走动,不准传递文具和东张西望,考生之间不准交头接耳,严禁一切舞弊抄袭行为。对于在考试中舞弊的考生,试卷按“作弊”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四)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等离开考场。第二十九条考试违纪处理(一)对于在监考工作中违反监考守则的监考人员,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凡属教学事故者,按照《XXXX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二)对于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按照《X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第七章试卷评阅—10—第三十条为保证阅卷的严肃性、科学性、严密性,试卷的评定由教研室组织,鼓励集体阅卷。评卷需经过试评、阅卷评分、合分和复查验收等四个步骤。第三十一条试评阶段:评卷教师首先应认真研究、讨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随机抽取部分试卷进行试评,制定出较为具体细致的评分执行标准,给分宽严程度确定后,转入正式评阅阶段。第三十二条阅卷评分阶段:对于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要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批改试卷。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记分要规范。第三十三条评阅人、合分人和总复查人签字。试卷应按学生学号排序并装订成册,加装统一封面。试卷评阅人、合分人和总复查人为同一个人时,应在第一份试卷的评阅人、合分人和总复查人处分别签名,表明该教师对整本试卷负责。集体阅卷时,评阅人在第一份试卷所阅试题评卷人签名处签名;同一试题有多人评阅的则须逐份签名;同一试题有多个小题分多人阅卷的,评阅人在所评阅的小题得分旁签名,最后一小题评阅人合计分数并在大题的评卷人处签“某某某等”,同时将该题总分登在卷首得分栏处。评阅人签字必须遵循谁评卷谁签字,不允许代签或使用印章替代。第三十四条必须批改试卷中的所有试题,评阅时必须使用—11—红色水笔,不得使用其他颜色笔。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1、试卷评阅只记得分,不记负分。每道大题应在得分栏处填写汇总分,每道小题应在题首处给分,完全答错或未答的在题首处记零分。2、选择、判断、填空等额分值的试题,完全正确的打(√),完全错误的打(×),给一半分值的打(√\),只在该题得分栏处记汇总分,无需另记小题得分。3、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综合题等除在得分栏处记汇总分外,还应根据答案要点或步骤给分(每个得分点的分值不得>4分),有多个得分点的试题应在每个得分点右侧记分。教师阅卷后,填写教务处(评估督导处)统一格式的“试卷册封面”,并作为首页和试卷装订在一起。第三十五条合分阶段:合分要做到准确无误,分数书写应工整、规范、清楚。每题中的小数点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处理,待合计总分时,再作四
本文标题:XXXX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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