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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基金管理,提高科研基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讲科研基金,包括预算内科研基金和预算外科研基金两方面。预算内科研基金是指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总预算、用于科研活动的正常需要,并由科研处直接履行管理职能的科研经费。预算外科研基金是指学校年度财务总预算以外的基金,包括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项目基金、社会捐助等。第三条预算内科研基金按其使用方向,主要分为:学术交流基金、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科研项目基金、科研奖励基金、科研管理基金等。第四条学术交流基金,主要用于以学校名义邀请著名学者、专家讲学,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开展高层学术互访,以及对我校优秀学者、专家的重点学术思想观点进行论证、推介工作等方面所支出的基金。第五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由学术委员会认定推荐的学术性专著的出版等方面所支出的基金。第六条科研项目基金,主要用于(1)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申报费、打印费、运作费等;(2)校内设置的招、投标项目经费;(3)与相关学校、部门、科研机构开展的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等方面支出的基金。第七条科研奖励基金,主要用于(1)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的对等奖励;(2)学校规定的奖励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以及获省级以上2党政主要领导批示的成果奖励;(3)学校规定的国家级出版社的著作奖励;(4)省部级以上项目立项现金奖励和主持人的配套奖励等;(5)对获准立项的国家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奖励。第八条科研管理基金,用于科研管理的日常办公费、文印费、差旅费、计算机使用费、图书资料费、小型会议费等方面所需支出的基金;用于科研处牵头聘请的省内外、国内外兼职教授、顾问的年终慰问经费,与国家、省有关业务部门之间开展的正常联系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其它方面所支出的基金。第九条预算内科研基金,严格按用途控制。额度在1万元及其以上者由主管校长签批,正常基金使用由科研处处长负责审批。第十条预算外科研基金的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其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计算机使用费、复印费、交通费以及必要的用餐费、劳务费、鉴定费等均由主持人掌握。计划财务处按项目设户建卡,直接依据该项目主持人签批的相关凭证报帐。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科研处。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成果登记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及时全面地做好科研成果的统计和上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校正式在岗人员的科研成果均应申请登记。科研成果以登记审核为准,未经各部门及科研处二级审核的成果不计算个人科研成果工作量。经登记审核的科研成果适用于我校的职称评定、导师遴选、科研考核和科研奖励。第二章科研成果登记类型第三条科研成果登记的类型包括:论文、著作、项目、专利成果、获奖成果和其他作品。(一)论文:指在正式学术刊物、以书代刊书籍、公开发行的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等载体上发表的旨在阐明作者学术观点、调查研究成果的学术作品。随笔、自传、访谈、病例报告等不属于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字数一般要求4000字以上;在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版面字数须2000字以上。(二)著作:包括专著、译著、古籍整理作品、教材、工具书。习题集、资料汇编、考试指南、辅导用书不认定为教材。各类著作均须具有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号。(三)项目:1、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2、省部级科研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政府决策招标项目以及国家各部委的科研项目等。3、地厅级科研项目:省社科联、省直各厅局委项目、地市级政府项目等。45、校级科研项目。6、社会服务项目(横向课题)。7、各级学会项目不在登记范围之内。(四)专利成果,指依据我国《专利法》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五)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六)其他作品,包括雕塑、摄影、绘画等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作品。第三章科研成果的登记第四条科研成果登记范围包括:(一)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二)已登记成果被国内外各种检索刊物收录、转摘的,对其收录、转摘情况进行登记。(三)科研成果再版的,按新成果登记。第五条合作的科研成果由第一作者或者主持人申请登记;第一作者或者主持人非我校教职工的,由我校第一参与者申请登记。第六条权属不明或者研究人员署名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不予登记。第七条申请科研成果登记,须提交科研成果原件,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专利成果须提交专利证书,项目成果需提供立项通知书或鉴定/结项证书。第八条科研成果由教职工个人首先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录入。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的初级审核。第九条科研成果登记以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为一个统计周期。每年年底科研处对登记科研成果集中进行二级审核,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校人事处,并编制年度科研统计分析报告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社科统计年报表”。第十条学校科研处不能确认类别的科研成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5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6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校“学术兴校”战略,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指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和省、市(厅、局、委等)下达我校的各类计划研究项目,其立项依据为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立项批复文件、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厅级三类。第二章项目申报管理第三条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1、符合有关部门提供的项目指南要求。2、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3、具有合理的研究队伍及相应的研究工作基础。4、经费预算合理。5、申请国际合作的项目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并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项目申报管理程序1、科研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通知,面向全校统一布置项目申报工作。2、二级学院(系、部)具体通知本部门并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工7作。3、科研处对于申报的项目审查汇总,签署推荐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第五条结合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人才培养的需要,对于申报的各级各类项目,科研处将进行宏观指导和筛选调控。第三章项目中期管理第六条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编制研究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项目的完成。第七条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跨单位合作项目,由第一申报单位牵头组织落实,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第九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允许变换和代理,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组一年以上的或需变更的,需项目负责人通过科研处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后按章实施并报科研处备案。第十条科研项目自立项到结题原则上只允许变更一次,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执行年限的二分之一,提出项目组成员变更的,变更人数(包括增、减、调整顺序)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第十一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遇到不能克服的困难或与校内外协作者、协作单位发生重大纠纷,以及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时,项目负8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报告,由科研处协调解决。第十二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科研处对项目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对项目研究执行不力,无故拖延,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不及时汇报问题而影响学校声誉、损害学校利益的项目,三年内不得申请同级新项目。第四章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第十三条科研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后期验收、鉴定结项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十四条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立项通知书的要求,提交项目鉴定或结题报告、项目的财务决算表等资料,交科研处上报项目下达部门结项验收。第十五条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将开题报告、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阶段工作报告、项目总结、论文、鉴定材料、奖励材料及相关文件提交科研处存档。第十六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或发表时应按规定注明项目来源及项目类别。第十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及专利权凡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均纳入我校知识产权管理。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八条凡被批准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按专项建账,分项核算,项目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审核报销。科研经费作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9第十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要按照项目申报中标后的资助计划任务合同书或申请书预算经费结构执行。第二十条除上述规定外,凡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同时按上级各有关科研计划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对于不能按时、按要求报送科研检查报表,经费使用严重违规,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科研项目,科研处有权通知财务处冻结其科研经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服务项目(横向课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本着“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承担社会服务项目(横向课题),直接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解决生产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同时保障学校、院、系(中心、所)及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服务项目是由项目委托方和项目研究方共同合作来完成的一种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活动,必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相互间的权力和义务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名称;(2)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验收的标准和方法;(7)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9)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10)解决争议的办法。第三条签订社会服务项目属于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所含条款必须完整,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符合现行法律条文。同时双方必须具备履行项目的条件和能力。第四条科研处为全校社会服务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受法人委托,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签署合同。原则上不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署社会服务项目,否则后果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11第五条社会服务项目合同书的签订程序一般为:(1)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领取或从科研处网页上下载社会服务项目合同书,并按照合同书要求认真填写,一式4份;(2)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中心、所)审核,并由院、系(中心、所)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3)将填写好的合同书报科研处审查、签字,加盖校“科研合同专用章”;(4)将合同书交对方单位签字盖章(对方亦可先盖章);(5)将合同书(一式一份)送科研处备案。如遇特殊情况,未经科研处签署的合同应及时到科研处备案。第六条社会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校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情况向委托方适时通报。第七条社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科研处会同项目主持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技术合同书协商解决。第八条社会服务项目主持人在执行社会服务项目合同中应与科研处签订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如在执行项目过程中违约,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第九条所有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按课题立项,建立专项经费本,专款专用。社会服务项目经费(不包括合同中明确由学校代购的设备费,下同)到位后,凡需要学校提供实验设备条件的提取10%作为学校科研事业费收入,不需要学校提供实验设备条件的提取5%作为学校科研事业管理费。其余经费用于完成项目的成12本费(包括著作出版费用、论文版面费、差旅、野外实地考察、复印查寻资料、购置图书、实验设备、消
本文标题:科研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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