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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规章简介适航维修规章运行审定:CCAR-121、135维修机构审定:CCAR-145运行一般规则:CCAR-91维修和改装规则:CCAR-43维修人员执照:CCAR-66维修培训机构审定:CCAR-147适航审定规章管理规章审定标准合格审定:CCAR21适航指令:CCAR-39国籍登记:CCAR-45航化、航油:CCAR-53/55航空器审定:CCAR-23/25/27/29/31发动机、螺旋桨:CCAR-33/35零部件:CCAR-37环保、噪声:CCAR-34/36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53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航化产品:液压油、滑油、润滑脂等)CCAR-55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航空燃油的适航规定)维修类规章:•CCAR121-R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总体介绍•A章总则•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C章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E章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航路的批准•F章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G章手册的要求•H章飞机的要求•I章飞机性能使用限制•J章特殊适航要求•K章仪表和设备要求•L章飞机维修•M章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N章训练大纲•O章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P章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Q章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T章飞行运作•U章签派和飞行放行•V章记录和报告•W章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X章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Y章罚则定义:•协议维修单位:通过与运营人正式签订协议接受委托和授权,根据运营人的维修方案、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选择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工作,并至少在运营人基地提供航线维修的维修单位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b)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飞机的适航性(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现行有效的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2)处于适航状态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适用的适航要求,包括与标识和设备有关的要求。飞机限制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单台发动机的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飞机维修总则:•(a)应当建立一个维修系统来保证其飞机持续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及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维修要求。•(b)维修工作应当由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承担。•(c)飞机及其部件、维修系统接受局方的检查和监督适航性•(a)运营人应当对飞机的适航性负责,包括机体、发动机、设备及其部件的适航性。•(b)依据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手册、程序实施下述工作,以确保飞机的适航性和运行设备、应急设备的可用性:•(1)每次飞行前按照要求的飞机维修方案完成所有维修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放行;•(2)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处理并达到批准的标准,如该型飞机有可用的最低设备清单,应符合该清单规定的要求;•(3)依据可靠性方案分析并保持飞机维修方案的有效性;•(4)完成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它持续适航要求;•(5)依据批准的标准完成改装,对于非强制性改装,制定具体政策。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工程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并由总工程师负责监督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的维修系统。维修系统应当具备必要的机构、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工作程序来实施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包括一般勤务)工作。•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并由总工程师负责落实其飞机工程技术管理责任的维修系统,维修系统应当具备必要的机构、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工作程序来实施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工作。(CCAR-121R4)•维修系统应当至少包括一个获得CCAR-145部航线维修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其他维修单位维修工程管理手册(AC-121-51)•手册的目的:阐述如何符合本章要求实施规范性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手册要求:载明合格证持有人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和符合本章要求的总体叙述具体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者认可飞机维修方案(AC-121-53)•为其所运营的每架飞机编制维修方案,并呈交给局方审查批准后按照方案准备和计划维修任务。初始维修方案的制定维修方案的有效性维修方案的内容维修方案的转换使用其他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方案维修方案的偏离可靠性方案(AC-121-54)•持续监控维修方案的有效性,对于机队较小的飞机可以采用加入其他合格证持有人或者飞机制造厂的可靠性管理体系的方法。•可靠性管理体系监控的项目应当至少包括飞机各主要系统、维修重要项目和结构重要项目。•可靠性方案及其任何修订应得到局方的批准;可靠性管理机构应根据局方的要求定期向局方报告其活动情况并提交有关的报告。维修系统的机构•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制定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的相关部分,并制定具体的飞机维修技术要求或者改装方案;•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根据工程技术部门制定的维修方案、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选择和安排实施维修工作,保证飞机运行和维修中供应必要的合格器材,统计和监控飞机及其部件的使用和维修状况。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协议维修单位;•由总工程师负责的质量部门,监督合格证持有人及其维修系统对飞机适航性责任的落实,对各类人员和单位进行评估、对单机适航性状况进行监控,并实施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质量部门应当具有独立的质量审核职能;•质量部门,对各类人员和单位进行评估、对单机适航性状况进行监控,并实施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质量部门应当具有独立的质量审核职能。•培训管理部门,执行维修系统的培训政策,组织实施对维修系统的人员(包括协议维修单位中的有关人员和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的培训,并建立和保存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维修系统的人员维修系统的人员应当满足如下资格要求:•工程技术部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质量部门的主管应当具备维修管理经验并获得CCAR-66部的《维修管理人员证书》;•工程技术部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质量部门中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维修质量管理和飞机放行的的人员应当具有CCAR-66部的《维修人员执照》,其专业和机型类别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维修系统的所有人员应当经过与其从事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作程序、维修人为因素及新技术应用等内容的培训并经相应的工作项目授权后才能上岗,并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的再培训。飞机的修理和改装•对其飞机及其部件实施设计更改时,如果对飞机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有显著影响或者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应当按照CCAR-21部的规定申请批准。•对其飞机及其部件实施超过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修理或者改装时,应当向局方申请批准,并提交证明性和说明性资料。飞机的适航性检查•飞机在首次投入运行前应当通过局方的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投入运行。•按照本规则运营的飞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运行。•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对其正在运营的飞机进行的适航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存在缺陷的飞机,应当在其改正措施满足局方的要求后方可以再投入使用。飞机放行•在每次完成维修工作和对任何缺陷、故障进行处理后,在符合要求后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上签署飞机放行。•(b)飞机放行的条件如下:•(1)维修工作是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进行的;•(2)所有的工作项目都是由合格的维修人员完成,并按照CCAR-145部颁发了维修放行证明;•(3)没有已知的飞机不适航的任何状况;•(4)至目前所完成的维修工作为止,飞机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飞机放行•(c)在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下,可以在符合局方批准的MEL和CDL时放行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设备或者带有缺陷的飞机。维修记录•(1)能表明每一本规则要求的飞机放行满足其要求的所有详细维修记录;•(2)包含下述信息的记录内容:•(ⅰ)机体总的使用时间;•(ⅱ)每一发动机总使用时间;•(ⅲ)每一机体、发动机、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ⅳ)装在飞机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ⅴ)飞机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飞机维修方案要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者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ⅵ)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如果适航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期;•(ⅶ)目前对每一机体、发动机、设备进行的重要改装的情况。维修记录(AC-121-59)•应当按照下述期限要求保存本条要求的维修记录:•(1)除飞机、发动机、设备上一次翻修的记录外,本条(a)款第(1)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完成后至少2年;•(2)飞机、发动机、设备上一次翻修的记录应保存至该工作被等同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3)本条(a)款第(2)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飞机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年,飞机出售时维修记录应随同飞机转移•终止运行时,所有保存的维修记录应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有人。•将飞机干租给另一合格证持有人超过6个月时,所有保存的维修记录应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有人;如果干租的租赁期小于6个月,所有必要的维修记录都应转交给承租方或者承租方可以获取这些记录的副本。•应当保证所有的维修记录可以提供给局方或者国家授权的安全调查机构的检查。记录和报告•机械原因中断使用汇总报告:需要报告的情况:(1)中断飞行;(2)非计划更换飞机;(3)延误、备降或者改航;(4)因已知或者怀疑的机械原因引起的非计划换发。运行中人为差错报告:在72小时内向局方报告运行中出现的飞行机组成员、维修及其他运行控制人员发生的人为差错。•CCAR-121R4删除一般勤务定义,增加地面服务定义。一般勤务工作:是指航空器进出机场地面引导、停放、推、拖及挡轮档,拿取和堵放航空器的各种堵盖,为航空器提供电源、气源,加(放)水、加(放)油料、充气、充氧,必要的清洁和除冰、雪、霜等为保证航空器正常投入运行实施的勤务工作。地面服务:是指飞机到达和离开机场时除空中交通服务以外的必要服务。•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使用范围•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单发飞机•旋翼机(直升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进行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全货机运输飞行•CCAR145-R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定义•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定义•独立的维修单位:是指独立于
本文标题:民航规章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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