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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专题牡丹江师范学院周波410879463@qq.com15945307009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目前,全国旅游直接从业人数超过1350万,带动相关行业就业超过8000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全国9万个村镇开展,其中农家乐达155万家,2800万农民从中受益。截至2012年底,外商投资的星级饭店共有470家,其中四星级以上299家,外商投资设立旅行社78家。148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目前,全国星级饭店总数达1.4万家,旅行社达2.5万家,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2万多家,其中,5A级旅游景区153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更是人民群众生活权利的保障和权益的保护。《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旅游法共设()。•A、8章110条B、8章112条•C、10章110条D、10章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起施行。•A、4月25日B、5月19日•C、9月6日D、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在什么时间通过的?()•A.4月23日B.4月25日•C.5月2日D.5月20日TIMEAGENDAOVERALLPROCESS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本条从4个方面开明宗义宣示了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同时也体现了本法集促进法、行政法和民商法于一身“综合立法”的特色。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适用范围)第一章总则•本条是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通过属地管理(即适用的地域范围——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和属人管理(即适用的主体——实施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适用对象(即旅游活动及其经营活动)三个方面,对本法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且恰如其分的界定。本法在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服务合同的适用方面,更侧重于对团队旅游活动的规范。•需要一提的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本法属于专业性强的“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旅游活动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制,本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或其他特别法的相应规定。•作为本法的下位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三部行政法规的主要任务是,对本法“行政法”部分的内容和规定进行细化并做必要的补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对如何正确适用本法提出方法指引。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司法解释”),在该司法解释修订前,凡与本法不冲突的内容,仍然有效。•旅游法实用的范围包括()•A.全国各地•B.亚洲•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旅游发展原则)第一章总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性质。•A、公共B、公益C、低价D、免费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一章总则•国家倡导()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A.健康,文明,友好•B.快乐,和谐,文明•C.健康,文明,环保•D.快乐,和谐,环保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一章总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第二章旅游者•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行社责任减免信息,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要求旅行社作详细说明,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业务经营信息必须真实明示,不得引人误解;旅游线路、酒店以及景点景区必须明码标价;旅游者有权知悉地接社、组团社与销售代理社的关系等信息以及保护自身安全的提示信息等。•旅游经营者应当兑现其在旅游服务合同中做出的服务承诺,否则构成违约。旅游经营者不具有包价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除非出现本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解除旅游合同。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第二章旅游者•受尊重权•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即构成严重侵权,受害者有权主张精神赔偿。人格尊严权包括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消法》修正案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也列入其中。旅游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切实注意维护好旅游者的上述权益,尤其是慎用旅游者提供的个人信息。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行为习惯、膳食禁忌等风俗习惯金额不同的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充分尊重。•本条实际上有三层含义:即旅游经营者要保障旅游者的权益、旅游者之间要相互保障权益、当地居民也要保障旅游者的权益。•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优待的规定。第二章旅游者•本条规定了3种特殊群体便利优惠依法享有权,是本法的新创。所依据的法律分别为《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颁布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也提出了对上述特殊人群的优惠要求。本条规定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政府在保障特殊人群旅游权利方面的责任,二是给予特殊人群的便利和优惠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三是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平等交易的前提下。给予特殊群体必要的人文关怀。当然,旅游者在行使该项权利时有向旅游经营者提供足以证实自身身份证件的义务。根据本条的立意,所有的旅游经营者都应在旅游活动中,依法向上述3类特殊人群提供便利和优惠。至于便利和优惠如何实施及其要掌握的尺度,由于本条属于倡导性规定,本法并未具体规定,应当适用他法。至于旅行社能否拒绝上述3类特殊人群参团,本法并无作出规制,可以适用“法无禁止则可行”的民商法法理原则处理。•作为切实维护旅游者本项权利的措施,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特殊人群可享受的便利和优惠措施。•请问哪些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A.残疾人、老年人•B.未成年人残疾人•C.未成年人老年人成年人•D.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章旅游者•救助请求权•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紧急求助权的设定是本法的创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人为因素等都有可能是旅游者遇险。《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警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分别对各级政府、人民警察和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护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结合本法第81和82条的规定,旅游者可求助的对象包括:旅游经营者、导游领队、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在国外还可向我国驻当地机构求助。因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一旦遇险或遇困,接到报警后,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和安抚,不要怠慢,因为本法赋予了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有些旅游者无视旅游经营者发出的安全警示擅自涉险导致遇险,虽在法理上说后果由旅游者自负,但这不能免除旅游经营者的救助义务。•第二款的求偿权在《消法》就已有相应的规定;本项权利的设定,与本法的第70和71条相呼应。本款的赔偿属于侵权赔偿,本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消法》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旅游者的安全权问题,尽管在本法没有具体提及,但旅游者依据《消法》仍拥有该项权利,而该项权利在《消法》的修正案中并未作出任何修订。旅游者的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两大方面。当人身财产损害危及到旅游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等,当事人还可以请求精神赔偿。因此,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住宿经营者对实际经营者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旅游者基本权利: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被救助保护权赔偿请求权特殊群体便利优惠权第二章旅游者•合同转让权•除旅行社有正当的拒绝理由外,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合同解除权•包价旅游合同订立后,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时,旅游者不同意组团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旅行社变更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游
本文标题: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新旅游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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