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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授课人:陆志平海关行政复议制度•海关行政复议简述•海关行政复议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海关法律制度。•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范或规则适用于特定事件或特定人而做出的特定处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海关行政复议制度•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海关总署作出的,复议机关仍是海关总署;两个以上海关共同作出的,是其共同的上一级海关;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是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作出的,是海关总署、国务院其他部门组成的复议组;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是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海关行政复议制度•海关行政复议范围•(一)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三)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四)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六)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七)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十一)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十三)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十四)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十五)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六)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十七)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十八)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复议范围的补充说明•对纳税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如果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提出。海关行政复议制度•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复议申请——海关受理——海关审理——作出复议决定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单位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有合并、分立或者资产重组情形的,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A违法,案件过程中A成为B,海关以A为当事人,以B为执行对象的,B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共同作出的,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作为被申请人;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以该海关作为被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海关复议机构告知申请人变更。•申请期限: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受理复议申请•申请审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作出受理决定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之日作为受理之日。•复议管辖: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海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海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海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并案复议: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对同一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同一申请人对同一海关的数个相同类型或者具有关联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并案审理。以后一个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为正式受理的日期。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复议审理•全面审理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回避制度。•复议机构:一般实行合议制(3人以上);简单案件可以2人承办。先调查、取证,再提出处理意见;简单案件可以书面审理。•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复议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一)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三)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四)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五)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除非涉及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作出复议决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有特别情形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可以延长30日(《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决定种类:维持、确认违法+、撤销+、责令重新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律职责、直接变更+。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复议和解•和解成立的前提:•1、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情形;•2、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4、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5、报请复议机关审查批准。•事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和解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复议调解•调解成立的前提:•1、复议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或者行政赔偿、查验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2、调解以各方自愿、合法、合理为基础达成;•3、调解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4、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并且要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节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海关行政申诉制度•海关行政申诉简述•海关为化解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增设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申诉案件包括三类:•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3、海关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投诉,其中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的。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申诉案件的管辖•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海关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案件中争议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海关调查、缉私部门作出的,由相应海关的同类部门办理;申诉案件针对的是其他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由海关法制部门办理。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申诉案件办理程序•1、申诉人提出明确的申诉申请;•2、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申诉+;•3、海关对行政争议进行书面审查+;•4、海关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5、海关在决定作出后7日内将文书送达申诉人、下级海关。海关行政申诉制度•不予受理的申诉有:•1.行政争议与海关无关;•2.行政争议正由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处理的;•3.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4.申诉事项已经由其他海关作为申诉案件受理或者处理的;•5.申诉人重复申诉的;•6.仅对海关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7.请求事项已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的;•8.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行政争议尚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内的,海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本规定,但需要转送其他海关处理的,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送相应海关,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接受转送的海关应当按照本条其他规定办理。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申诉案件的撤销、撤诉•海关在受理后,发现案件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撤销申诉案件,并书面告知申诉人。•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诉。撤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申诉决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有特别情形的,经申诉审查部门负责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决定种类:维持、履行或责令下级海关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重新作出+。•决定送达:制作法律文书,加盖海关行政印章,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本节完海关行政申诉制度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海关行政裁定简述•海关行政裁定是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海关:直属海关或者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营者:特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适用、其他海关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裁定具有海关规章的效力。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海关行政裁定的作用•保证各海关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促进海关执法的透明度,方便合法进出口;•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限制海关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腐败。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申请——直属海关初审——海关总署受理——审查——作出裁定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申请•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书面申请。•一项海关事务一份申请;多份申请逐项申请。•填写《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提交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货物样品)•如果需要海关予以保密,应当书面说明,具体列明保密内容;除司法程序要求提供外,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不应泄露。•申请对象。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受理•直属海关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不合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海关总署收到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5种情形:•申请超出行政裁定范围的;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海关已就同一事项作出有效的行政裁定或者有其他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审查•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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