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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评估中国资产评估2005年第9期摘要:我国司法诉讼的一般程序包括案件受理立案、案件审理与判决、执行判决三个环节,在不同环节涉及的司法价值评佑具有不同的特点。司法诉讼中价值评估分类与特点的研究,对于司法鉴定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活动大量增加,经济活动中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加。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涉及到的专业技术性问题也越来越多。这些具体的问题需要由专业机构及人员进行鉴定或评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相继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及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专业技术鉴定、包括价值评估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要求。作为司法鉴定中重要内容的司法价值评估工作,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与其他类型的资产评估有着许多不同之处,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不同形式的表现方式。司法诉讼中价值评估分类与特点的研究,对于司法鉴定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一、司法诉讼中价值评估的分类司法诉讼中价值评估(以下简称司法评估)的内容很多,但可以从司法诉讼程序的角度和案件涉及经济类型的角度来进行分类。(一)按司法诉讼程序分类我国司法诉讼的一般程序包括案件受理立案、案件审理与判决、执行判决三个环节,在不同环节涉及的司法评估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根据司法诉讼程序,可将司法评估分为案件审理前、案件审理中、案件执行中三大类。1、案件审理前的司法价值评估该类评估主要涉及的是诉讼标底的确定。一些案件在申请立案时,标底大小的不明确必然造成立案困难,这时就需要通过评估来解决。此类评估主要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2、案件审理中的司法价值评估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资产、费用的损失,以及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等必须通过司法价值评估进行定量确认,才能为案件的判决提供定量依据。该类司法评估涉及各种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损失及费用、收益及经济责任,为司法评估发生量最大、种类最多的环节。3、案件执行中的司法价值评估案件判决后的执行过程中,大量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要作价直接变现,用于还债或赔偿损失。该类司法价值评估涉及各种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二)按案件涉及的经济类型分类司法诉讼中的争议内容涉及资产、技术、费用、收益损失等经济类型,因此,可以根据案件所涉及的经济类型将司法评估分为涉案资产评估、侵权损失评估、费用损失评估三大类。1、涉案资产评估在案件中涉及受到损害或拟用于赔偿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具体评估种类可分为:(1)涉案实物资产评估: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价值、机电设备价值、在建工程、安装工程价值、其他各类物品价值等的评估;(2)涉案无形资产评估:专利权价值、专有技术价值、商标权价值、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许可证价值、特许经营权价值、租赁权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矿藏等资源勘探权与开采权价值、著作权价值、计算机软件价值等的评估。2、侵权损失评估侵权损失评估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对涉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为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与判决提供依据。该类司法价值评估包括:(1)专利权侵权损失价值评估;(2)专利许可合同中争议费用及损失评估;(3)商标权侵权损失价值评估;(4)商标许可合同中争议费用及损失评估;(5)著作权侵权损失价值评估;(6)著作权合同争议费用及损失评估;(7)计算机软件侵权损失价值评估;(8)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争议费用及损失评估等。3、费用损失的价值评估费用及损失评估是对涉案的实物资产受到破坏或占用、以及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各种损失、费用等进行的定量评估。该类司法价值评估包括:(1)涉案损害、损失价值评估,损害与损失有:合同经济纠纷涉及的损失,合伙经营中舞弊造成的损失,建筑、机器设备的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林木、植物、药材、水产品等受到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纠纷涉及的费用及财产损失,停业(产)经济损失;(2)涉案费用评估,这些费用有:经营及投人费用评估,装修、装饰费用评估,修理(修复)费用评估;(3)涉案经营结果损失评估,这些损失有:承包经营或合伙经营纠纷案件中有关经营利润及经营成本费用等。二、司法评估的特点司法价值评估主要任务是服务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这就决定了司法价值评估具有的诸多特点。1、司法评估的目的是为司法诉讼服务司法评估接受的是司法部门的委托,其任务是为司法诉讼过程中有关资产、损失及费用确定价值量,其评估结果是司法立案、审判、执行的定量依据。因此,司法评估需要进行符合法律专业要求的专业勘察、检测及实验,还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配合。司法评估与其他类型的资产评估相比,更具有严肃性。2、司法评估运用多种价值类型司法评估中除了运用常规的价值类型之外还经常采用历史成本、历史收益、快速变现价值、有限制条件的市场价值等价值类型。一般的资产评估通常反映的是现时价值,而司法价值评估结论根据案件的要求,经常需要反映资产、财产、费用、收益的历史价值。3、司法评估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司法价值评估也是一种司法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都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三个诉讼法都规定了法院对司法鉴定(包括价值评估)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4、司法评估的基准日与基准期一般资产评估是以当前某一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估算确定的是有关资产在该时点的现时价值。但由于司法诉讼案件涉及的损害、损失或侵权行为、经济行为通常发生在过去,而判决、执行又发生在现在或将来,因此,司法价值评估的评估基准日时点将根据案件或执行的不同要求将过去、现时或将来的某一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司法评估不仅需要将某一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还常常可能涉及“评估的基准期”。实物资产的司法评估多涉及某一时点,而损失、费用、收益的评估则多涉及某一段时期。5、司法评估现场勘验与确认对涉案资产、损失、费用与收益进行价值评估时,必须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同时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等,并由勘验人、双方当事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还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现场勘验与确认的目的是要确保司法价值评估的依据符合法定要求,并防止将与案件无关的资产、成本或损失纳人评估范围。6、司法评估报告及结论具有诉讼证据的属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三个诉讼法都对司法鉴定的证据作用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对证据属性进一步作了的明确规定。因此,司法价值评估报告作为司法鉴定证据,应符合上述法律与规定的要求。7、司法评估结论的质证提出司法评估结论的评估人员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出庭质证,接受法庭及当事人对有关评估结论的询问。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6资产评估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第1版).(作者单位:中资资产评估公司云南分公司)
本文标题:损失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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