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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办税服务厅导税服务岗位人员。第三条导税服务是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等项服务的总称。第四条办税服务厅要按照《山东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标识规范样本》的要求,规范设置导税台,配置一至两名导税服务人员,专门负责对上门办税的纳税人进行引导服务。工作量及人员配置较少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可以不设置导税台,由相关人员兼职导税服务工作。第五条导税员提供的导税服务包括:(一)引导纳税人到排队叫号系统取号;(二)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三)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四)辅导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等自助办税事宜;(五)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终端或办税服务厅设施;-2-(六)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对自己不能解答的较为复杂的办税疑难问题,主动引导纳税人到相关岗位咨询;(七)维持办税服务厅办税秩序等。第六条导税员的工作要求:(一)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引导服务;(二)熟悉各窗口职能及具体办税程序;(三)注意仪表,税容整洁,举止端庄;(四)文明礼貌,使用普通话,规范服务用语。第七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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