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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分级响应响应分级标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超出省(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级响应Ⅰ、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上面)分别由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办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江门市安委办或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若发生需要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的事故灾难时,在国家、省、江门市预案正式启动前,由市政府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先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逐级上报,逐级响应。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县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的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市政府、市安委办及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响应程序如下图所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事故发生信息接报与处理关闭否N是信息反馈接警应急结束总结人群疏散与安置有关人员与专家赶赴现场专业力量支援工程抢险医疗救护环境保护现场监测市指挥部成员到位应急恢复否N应急启动救援行动事态控制应急增援专家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准备信息收集与分析现场清理解除警戒有关成员到位是响应升级信息传报
本文标题: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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