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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Ⅰ.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Ⅱ.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Ⅲ.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Ⅲ.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Ⅳ.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2Ⅴ.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Ⅵ.没有引起相邻权纠纷、不良社会影响,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含6%)以下的罚款。(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5%以上15%以下的;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Ⅲ.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Ⅳ.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引起相邻权纠纷,能够及时改正的;Ⅴ.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未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影响的;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情节轻微,不涉及地界、消防、采光等要求,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含8%)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十五的;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Ⅲ.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但能够进行改正的;Ⅳ.擅自占用经批准的地下公共空间,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Ⅴ.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通风、日照、采光、卫生等,无严重相邻权纠纷的;Ⅵ.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对市容景观、公共利益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含10%)以下的罚款。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擅自占压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占用各级文物保护范围用地的;(2)与城市环境保护不符,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社会影响恶劣的;(3)违反国家相关标准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4)擅自在城市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5)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6)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7)擅自占用居住区内公共道路、绿地、公共场地进行建设的;(8)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后果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处罚标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被发现后能够自行拆除和改3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经批准,处于基础状态的临时建设。(2)违反批准内容建设,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进行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建设状态的。(2)违反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改正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不拆除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的。(2)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6个月不拆除的。(3)违反批准内容建设,拒不进行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但能够说明理由,并承诺在15日之内主动补报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在规定期限内,补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补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超过补报期限又不说明理由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补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超过补报期限拒不补报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补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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