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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申请发行2009年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电话:010—85237875传真:010—65263519二零零九年三月三日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1-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申请发行2009年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致: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申请发行2009年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企业债券”)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对发行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1、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2-4、本所律师仅就与企业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或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企业债券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企业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引言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1993年2月在北京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为010001100414,现有合伙人五十一名及律师三百余名,办公地点为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本所有权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全部律师业务。本所经办本期企业债券发行法律业务律师的基本情况如下:方燕律师,1990年毕业于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获西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4年开始律师执业。方燕律师联系电话:010-8523787513911826262张宏远律师,1998年毕业于西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张宏远律师联系电话:010-8523787513991886373本所经办律师依照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事务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查阅了与发行人历史沿革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公司设立批准文件、历次验资报告、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向发行人索取与本期企业债券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了核查,对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了核对;对发行人《2009年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相关部分进行了审阅和确认;最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3-正文一、发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资格1、发行人工商登记简况注册号:1000001000588名称: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0号法定代表人:佘鲁林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伍亿贰仟玖佰贰拾万元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主营:医药企业受托管理、资产重组;医药实业投资项目的咨询服务;举办医疗器械的展览展销;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的批发(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兼营:提供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2、发行人的历史沿革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壹亿叁仟万元人民币,并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根据《财政部关于划转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等3个单位资产财务关系的通知》(财企(2002)91号),重庆医药设计院、武汉医药设计院、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自2001年1月1日无偿划转给发行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中国药材集团公司资产划转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34号),中国药材集团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无偿划转给发行人;根据国资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医药批发站资产划转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医药批发站自2003年1月1日起无偿划转给发行人,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捌亿伍仟柒佰肆拾玖万元。发行人于2002年12月12日办理了工商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4-登记的变更手续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改革[2006]463号)和《关于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改革[2006]290号),发行人以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壹拾伍亿贰仟玖佰贰拾万元。根据国资委2007年6月20日核准变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记载国务院出资1529200000元,持有发行人100%权益。发行人于2007年9月19日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经核查,发行人设立后持续经营,且已通过2007年度工商年检。未发现发行人存在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是依法有效存续的国有企业法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具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资格。二、发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的实质条件(一)发行人公司规模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债券发行的要求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9月3日出具的编号为XYZH/2008A901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217201752.48元,发行人符合有关发行债券的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的规定。(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债券总额符合相关规定1、本次发行人拟发行企业债券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本次企业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0%,发行人符合有关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的规定。2、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拟将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62000万元用于收购医药企业股权项目,该部分项目涉及资金总额为104400万元,股权收购项目剩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5-余部分资金由发行人另行筹集;符合债券“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18772万元用于偿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联支行的中长期贷款,并已获得上述两家银行同意发行人以债偿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19228万元用于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三)发行人连续3年盈利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XYZH/2008A9012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0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88407457.06元,200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04486391.57元,200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20771133.35元,三年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期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债券的利率未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结构,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票面利率根据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债券利率不得比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高出40%”的规定。本所认为,本期企业债券上述利率安排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期企业债券的具体利率水平尚待发行人与本期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后确定。(五)根据发行人承诺,发行人近三年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无可预见的违法或重大违规行为。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6-(六)根据发行人承诺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此之前未发行过企业债券,也不存在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延迟支付利息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的实质条件。三、发行本期企业债券的批准和授权1、发行人于2008年8月2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8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的企业债券。2、本期债券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发行人应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相关发行文件,上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后,方可发行债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已经获得其董事会批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尚需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准。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方案发行人已出具《2009年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载明了发行人基本情况、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发行合规性、本期债券主要发行条款、本期债券偿债能力分析、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本期债券发行风险及对策等项内容。发行人的发行方案已载明债券名称、发行总额、债券期限、利率、发行价格、债券形式、发行范围和对象、发行期限、发行首日、起息日、计息期限、还本付息方式、付息首日、集中付息期限、兑付首日、集中兑付期限、本息兑付方式、承销相关情况、担保相关情况、信用评级相关情况,以及上市安排、税务提示等项内容。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7-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债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募集说明书》经核查,发行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募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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