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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政治、经济和法律因素尤为重要。因此本文将结合理论和实例,系统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一、政治动因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一对合体中的不可分割的两个分体。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渗透和统合的政治性是不可否认的。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市民社会在经济秩序紊乱、失调的情况下,不得不予以认可、或者说不得不在社会契约中对国家做出授权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协调,否则它本身就无法维持下去。这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在笔者看来,失去控制的社会与干预过度的国家一样会导致发展的失败。有了民主的国家才会有民主的市民社会,强大的市民社会也需要强大的国家。典型的市民社会是以经济的自律为基础,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近代市民社会。但由于市民社会是一个私欲间的无休止的冲突场所,这一特性决定了它不仅不能克服自身的缺陷,而且往往趋于使其多元性遭到破坏。与此同时,私利获得了全面发展的权利,如果任其独立发展,势必导致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使市民社会出于瘫痪状态。因此,如果市民社会要维持其“市民性”,那么它就必须诉诸一个外在的,但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即国家。国家承认市民社会,为市民社会确立普遍的法律准则,协调其无力解决的矛盾和冲突。由此可见,国家或政府的本性决定了政府有能力对失去和谐的市场进行干预,国家干预的手段有很多种,如经济政策、行政命令、经济立法,其中,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手段。下面通过分析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案,来进一步理解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一)基本案情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辉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位于黄浦江上游沿岸,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2010年3月,该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被划入上海市黄浦区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2015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勤辉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关闭的决定。勤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决定。(二)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勤辉公司从事的利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加工、销售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具有排放废气等污染物的特征,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建成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被告区政府责令其关闭,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勤辉公司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勤辉公司从事的混凝土生产客观上存在粉尘排放,按照常理具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粉尘排放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区政府责令其关闭,于法有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国家出台《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活用水质量,遏制相关企业发展的独立性。在这一案例中,奉贤区政府以勤辉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责令该公司关闭,体现了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倘若没有政府的干预,企业出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会进一步扩大生产,使得排放粉尘增多,则所造成的水体污染和其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势必会导致社会混乱。总结相关案例,归根结底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前者是特殊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社会中每个人都担当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当其出于私人利益的增加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时,就体现为国家对其行为进行管制,进一步体现为国家对失去和谐的市场进行干预。二、经济动因经济法是“看不见的手”与“国家之手”相结合的产物,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学理论中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冲突与磨合的产物。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市场能够依靠自身的动作机制来实现经济的协调与平衡,不需要或很少需要国家的介入。国家干预主义则认为市场机制因其固有缺陷而不可避免产生诸如公共产品、外部性收入不公等经济问题,只有依靠国家之手对经济进行调控才能解决。在资本市场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市场中“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运用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垄断资本主义所出现的矛盾。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过去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运用单纯的公法或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契机。下面通过分析1929-1933年美国大萧条爆发的原因来予以补充和阐释。托拉斯是美国垄断组织最普遍的形式,参加托拉斯的企业,完全丧失了生产上和商业上的独立性,被联合为一个庞大的企业,由理事会统一经营管理,各个资本家变成托拉斯的股东,按照股份取得股息和红利。到20世纪初,美国各重要工业部门一般都已为一两个或几个大托拉斯所垄断,形成了各部门的所谓“大王”。如汽车大王福特,石油大王洛克菲勒,钢铁大王摩根等。举世闻名的美国钢铁公司,福特、通用、克莱斯勒三家汽车公司,杜邦公司,通用电气公司,美国烟草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等大托拉斯,都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的。当时,各大托拉斯控制各部门生产的情况是:占石油的95%,占钢铁的66%,占化学工业的81%,占金属工业的77%,占铝业的85%,占制糖业和烟草业的80%。在这一时期,少数垄断组织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他们为了无限制地追求利润,尤其是在经济繁荣时期,不断扩大再生产,这就势必打破经济自由主义所提倡的“市场依靠‘看不见的手’来实现经济的协调与均衡”这一平衡,引发恶性竞争,激化社会生产各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新的经济危机爆发。在此背景下,凯恩斯认为依靠自发的市场力量无法消除资本主义的危机和失业,主张通过政府对消费倾向和投资的干预来摆脱危机走向繁荣。在这一时期,世界上其他几个国家也相继确立了垄断资本的统治地位。卡特尔为德国最普遍的垄断组织形式,它们广泛分布在采煤、冶金、电气、化学、纺织、皮革、食品等一系列部门。殖民地为英国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英国在大量侵占国外领土的过程中进行大量的资本输出,在殖民地原料生产和销售领域形成主要垄断组织。通过归纳可知,垄断组织的形成有其必然性。工业的迅速发展,使得资本主义所固有的生产社会性和资本家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从而使生产过剩危机更加频繁和深刻,并进一步加速了中小企业的破产,加剧了企业的兼并活动,从而推动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三、法律动因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是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民商法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本位,体现为对个人私利的关怀;行政法以国家权力运作为核心,关注国家利益的实现,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正是由于出现了既有法律所不能调整的新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后,为了满足对于新的利益调整而产生的法律部门。这里通过分析传统私法在调整社会公共利益时的局限性,揭示法律因素为经济法的产生所提供的客观环境。一般认为,私法特指民商法。社会主体进行活动时奉行民商法的三大原则,即绝对所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这三大核心原则,充分体现了个人利益优先和个体权利本位的精神。然而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社会经济秩序屡次出现混乱,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不断涌现。如绝对财产权导致的贫富差距;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各经营者自由联合,于是,几家企业结盟以垄断市场,限制其他经营者竞争,使得契约自由为垄断的形成提供法律上的条件;由于经济的发展使交通事故、商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越来越多,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达到公平的结果。尽管传统私法面对危机以牺牲三大原则为代价,积极顺应新形势的需要,使近代民法演变为以个人权利为主,公共利益为辅的现代民法。但就其根源而言,民法本身既是个人主义的产物又是个人主义的表现,仍贯彻强化个人主义淡化社会观念的原则。通过本文的分析表明,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的利益出发调控社会经济,使之良性运行,协调发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现代经济法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但其产生不仅仅是由于垄断现象的出现,而是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动因。
本文标题: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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