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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模拟法庭主办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举办时间:2014年11月13日(周四)举办地点:南校区(实验楼B区307)人物简介审判长:张壮壮审判员:朱瑶、王楠书记员:邓涛公诉人:严国强、蒋竹婷辩护人:张晓蕾被告:冯熠德,男,18岁,广东番禺中学高二学生被害人:王卫浩,女,17岁,番禺实验中学高一学生。陈程,女,17岁,番禺实验中学高一学生。杨玉娟,女,16岁,星海中学高一学生。证人:刘棋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段克文法警:李柯阳、唐嘉祺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一)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3.不得喧哗、鼓掌、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得发言提问。5.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传呼机。(二)请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入庭。(站着)(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四)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右转侧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冯熠德到庭。(法警先到书记员处拿传唤证,再到庭外传唤被告人)(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被告人冯熠德。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被告人:是。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被告人:没有。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被告人:1996年10月2日。审判长:出生地在哪?被告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审判长:什么民族?被告人:汉族。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被告人:在读高中生。审判长:哪所高中?被告人:广东番禺中学。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被告人:没有。审判长:这次是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的?被告:2014年10月11日。审判长:什么时间被逮捕的?被告人:2014年10月25日。审判长:因为什么原因被刑事拘留的?被告人:涉嫌抢劫罪。审判长: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被告人:收到了。审判长:哪天收到的?被告人:2014年10月28日。审判长:传被害人王卫浩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等。被害人(王):我叫王卫浩,女,1997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一学生。审判长:传被害人杨玉娟到庭。(待杨玉娟入座后)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被害人(杨):我叫杨玉娟,女,1997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一学生。审判长: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现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熠德涉嫌抢劫一案。审判长: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张壮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楠、朱瑶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邓涛担任法庭记录;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国强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广州市番禺区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律师张晓蕾出庭为被告人冯熠德进行辩护;被害人王卫浩、杨玉娟作为代表出席法庭。你们都听清楚了吗?(以下统一回答,不需一一询问)被告人:听清楚了。辩护人:听清楚了。公诉人:听清楚了。法定代理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首先,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你可以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你听懂了吗?被告人:听懂了。审判长:那么你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被告人:不申请。审判长:你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了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蕾为你辩护,你是否同意由她担任你的辩护律师?被告人:同意。审判长:除了委托的律师为你辩护之外,你还可以自行辩护,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另外,你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本次庭审将经历四个阶段。分别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宣判。因被害人已就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庭只对本案刑事犯罪部分做出审理,对于民事赔偿部分不作审理。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番检刑字(2014)第4号被告人冯熠德,男,1996年10月2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捕前系广东番禺中学高二学生,并在校住宿。被告人冯熠德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经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冯熠德自2013年9月在广东番禺中学上高中住校后,不好好读书,因无家长监管,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网吧、游戏机房内。2014年9月21日(17岁)晚21时,被告人冯熠德将家长给的生活费全部上网玩游戏用光后,因无钱上网,遂起歹意,来到番禺区实验中学校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恐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番禺区实验中学高一学生王卫浩、陈程进行抢劫,抢走王卫浩现金人民币550元和陈程苹果手机一部,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刺伤王卫浩的手臂,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所抢人民币及手机销赃所得折合人民币4970均被被告人冯熠德上网挥霍。2014年10月9日(18岁)晚22时,被告人冯熠德再次来到星海中学校外对星海中学高一学生杨玉娟进行抢劫,被害人杨玉娟大喊,被路过的两名教师当场抓获,并送交公安机关。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熠德无视国法,在两次抢劫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分别系既遂与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被告人冯熠德,起诉书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待被告人坐下后)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被告人:没有意见。审判长: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被告人:尊敬的法官、检察官,对于整个犯罪过程我有以下要陈述:首先,在犯罪之前,我……(审判长打断)审判长:被告人请注意,你只需讲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不需要讲其他的。被告人:今年9月21日晚上大概八九点的样子,我在网吧玩游戏把钱都花光了,于是就产生了抢劫的念头,于是就来到番禺实验中学外面转悠,在一条小巷子里抢劫了两个女生。10月9日那一天,我又把上次抢的钱都花完了,于是在当天晚上来到星海中学,在一个建筑工地抢劫了一个女生,不过没得逞就被两名老师抓住了送公安局。审判长:说完了吗?被告人:说完了。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就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被告人冯熠德,公诉人现在就指控的事实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问题,知道吗?被告:知道。公诉人:被告人,你在番禺实验中学外和星海中学外抢劫学生钱财,是事实吗?被告人:是事实。公诉人:总共抢了几次?抢了多少个学生?共抢得多少钱?被告人:抢了两次,抢了3个学生,第一次有550元钱和一部苹果手机。第二次抢劫的时候,还没得手就被抓住了。公诉人:两次分别在学校什么地方抢的?被告人:第一次是在番禺实验中学外面通往学校的一条小巷道内。第二次是在星海中学旁边建筑工地外的一条小道上。公诉人:被告人,我问你,两次抢劫中你是用什么办法让学生把财物拿给你的?被告人:我手里拿着一把折刀对着他们,让他们把值钱的东西拿出来,第一次抢劫的时候,那个学生开始说没有钱,我就用刀将他的手臂刺伤,他们怕我,于是就自愿把钱和手机给了我。第二次也是用刀威胁,不过我并没有伤她。公诉人:被害人王卫浩和陈程是自愿把钱和手机交给你的吗?被告人:……是。公诉人:我的问话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辩护人:有,被告人冯熠德,请问你十八岁生日是在哪一天?被告人:今年的10月2号。辩护人:也就是说,第一次实施抢劫行为时,你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是的。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抢劫学生钱财的事实?被告人:我全部如实地向公安局做了交待。辩护人:为什么要抢学生的钱财?被告人:因为上网玩游戏没有钱了,我住校我爸每星期给我的生活费只够吃饭,没有多余的钱让我上网。为了能有钱上网,我就产生了抢学生钱财的念头。辩护人:不去上网不行吗?被告人:不行,那东西太好玩了,人一碰上电脑,连饭也不想吃了。我可以在里面玩个通宵。辩护人:你当时是未成年人,网吧老板让你进去吗?被告人:怎么不让进去,这年头,只要给钱,哪个网吧不让进?见钱不要,那才傻呢。辩护人:我再问你,你知道抢学生的钱是违法的吗?被告人:(摇头)不太清楚,我只知道,他们穿着打扮时髦,背的又是LV包,家里肯定有的是钱,拿来给我用点也没关系嘛。辩护人:你的父母是做什么工作的?被告人:我母亲在我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父亲下岗后一直在到处打工。辩护人:你的父亲知道你沉溺于网吧吗?被告人:不知道,他一天忙着到处打工挣钱,没时间管我,所以才让我住校的。辩护人:我的问话问完了。审判长:公诉人还有其他问题吗?公诉人:有,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王卫浩。审判长:可以。公诉人:被害人王卫浩,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对你和陈程实施抢劫的情况。被害人(王):我和陈程从学校出来,在小巷子里遇到他,他就问我们有没有钱。当时他拿着一把刀要我和陈程把钱交出来,还喊道:把钱和手机还有值钱的都拿出来,快点,别想着告诉老师,否则我捅死你。我们两个说没有钱,他就用刀在我的右手上划了一刀,我们当时害怕极了,然后我们就把身上的550元钱和手机给了他。公诉人:他问你们要,你们就给他了是不是?被害人(王):不是。是他用刀将我的手刺伤后,我们害怕如果不给他,他就要用刀杀我们,所以才把钱和手机给了他。公诉人:当时你们有没有反抗?被害人(王):不敢反抗,他手里拿着刀。公诉人: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座的被害人杨玉娟。审判长:可以。公诉人:被害人杨玉娟,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对你实施抢劫的情况。被害人(杨):那天晚上下了晚自习,我在教室多看了会书,差不多半个多小时后才走出学校回家,当我经过我们学校旁边工地的小路时,他就跳出来把我摁住,拿刀威胁我说要我把钱全交出来,不然就杀了我。我当时非常害怕,但是鼓起勇气趁他不备挣脱,边跑边大喊有人抢劫,他在后面追赶想抓住我,正好被路过的一名老师看见,然后他就被那名老师当场抓住了。公诉人:他是以什么方式向你索要钱财的?被害人(杨):他把我摁在墙上,并且拿刀威胁我。公诉人:我的问话完了。审判长:辩护人,你对被害人有要发问的吗?辩护人:有,请问被害人,我的当事人在案发之后是不是已经向你们主动道歉了,并且已经积极赔偿了你们的损失和医药费呢?被害人(王、杨):是的。辩护人:事后,我的当事人是否和你们在公安局的调解下就民事赔偿的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是的。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话问完了。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公诉人:审判长,本院指控书指控被告人冯熠德犯抢劫罪一案,有作案工具,证人证言等证据,上述中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指认现场的照片等主要证据已于庭前移送法院。下面,为证实公诉方指控的被告人冯熠德犯有抢劫罪的事实,公诉方将向法庭作以下举证:(用几张纸代替)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抓获经过说明和被告人的户口证明。3、被告人指认现场的笔录。4、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王卫浩手上的刀刺伤系轻伤。以上证据证实了2014年9月21日和10月9日,被告人冯熠德分别在番禺实验中学旁的一条小巷道内和星海中学旁建筑工地的一条小路两次持刀拦截学生抢劫钱财的事实。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审判长:被告人冯熠德,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被告人:没有意见。审
本文标题:模拟法庭剧本(终极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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