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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轻工业/手工业 > 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的通知苏安监〔2007〕196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省局组织专家对2001版《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江苏省境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江苏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企业实行安全管理达标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证书及安全标志标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采购、发放、使用无证或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四、为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的质量,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凡进入江苏省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到省安监局备案、登记,方能在江苏省内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五、本标准所列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品种和使用期限是最低要求,一般不得变动。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核定实际发放品种和周期,如确需减少某些发放品种或增加其使用期限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修订,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六、《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通知》(苏安监[2001]37号)同时废止。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文标题: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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