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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凡不按本通知规定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针对目前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涉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凡没有与政府部门脱钩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其业务和收费。对仍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五、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咨询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豫价房(1997]016号)、(豫价房(1997]340号)文件中附表二:社会审计业务收费标准第8项中所引用的(豫价房[1997]016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序号服务项目收费基数划分标准(万元)500以下500-10001000-50005000-1亿元1-5亿元5亿元以上一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设计概算3‰2‰1.5‰1‰0.6‰0.4‰二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建安工程费4‰3‰2.5‰2‰1.5‰1‰三编制竣工结算建安工程费5‰4‰3‰2.5‰2‰1.5‰四审核施工图预算、标底送审建安工程费基本收费1-2‰另按审核增减额3-6%五审核竣工结算送审建安工程费基本收费2-3‰另按审核增减额5-10%六编制工程清算单建安工程费5.5‰5‰4.0‰3.5‰3.0‰2.5‰七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建安工程费12‰8‰6.5‰5‰3.5‰2.5‰八工程造价签证鉴证标底8‰6‰5‰4‰3‰2.5‰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表序号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职级工日费用标准(元/人.工日)一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1000-800二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800-600三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中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600-400注: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经济评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原国家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1999〕1238号)文件执行。2、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提出每日付款计划书、核定各项变更费用,办理工程结算,编制竣工结算等。3、编制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时,如需抽钢筋,可按钢筋重量12元/吨另行收取费用。4、咨询收费金额在2000元以下时,可按2000元收取。
本文标题: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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