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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纺织服装 > 第五讲 荀子的法律思想
荀子的法律思想荀子其人荀子,名况,字卿,战国时期赵国持氏(今山西安泽)人,著名思想家、文学家、政论家,李斯、韩非都是他的学生。荀况一生到过很多地方。曾在齐国游学,,并二次担任学宫祭酒(行礼时的首席)。后来又到过秦国、赵国。现存的《荀子》三十二篇,大部分是荀子自己的著作,涉及哲学、逻解、政治、道德等许多方面的内容。荀子语录1、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2、君子曰:学不可以已。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3、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溪,不知地之厚也。4、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5、水则载舟,水则覆舟。6、学者非必为仕,而仕者必为学。7、公生明,偏生暗。8、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9、君子之学也以美其身,小人之学也以为禽犊。10、君子耳不听淫声,目不视女色,口不出恶言。11、以善先人者,谓之教。12、学无止境。13、良医之门多病人。14、长幼有序。15、不知戒,后必有16、君子赠人以言,庶人赠人以财。一、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性恶》)性恶论要旨在他看来,“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化性起伪:“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人都有“恶性”,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荀子指出:“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即只有通过礼、法的教化与矫正,才能将人的恶性改造成善性。性善与性恶孟子主张性善,人人皆可尧舜,荀子主张性恶,同样也可以“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对此解释道:“凡禹之所以为禹者,以其为仁义法正也。然则仁义法正有可知可能之理,然而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1)既然人性本恶,因而犯罪就有其内在的人性依据。由此,荀子在犯罪原因论上不同于孔孟:肯定人的恶的情欲是导致犯罪的原始的内在心理驱动力。(2)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要正本清源,改造人性,“化性起伪”。但改造人性并非是去除情欲,而是要节制情欲。(3)荀子认为矫治人性的最有力的手段是“礼义”。这样子便确立了礼在治国中的地位,形成其以礼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二、礼法论(一)礼法起源论在天人关系上,他主张“明于天人之分”和“制天命而用之”。基于“明分使群”与“化性起伪”及制止争夺的需要,产生了礼义、国家和法律。天人有分“天能生物,不能辩物;地能载物,不能治人。”天道属于必然,而人道却是“人为”。人们应当自己为其所从事的活动负责。如果他积极努力,天不能阻挠之;而如果消极怠慢,天也不能保佑之。“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使物资不会被人们的欲望所耗尽,欲望和物资这两者互相扶持而有所增长,这就是社会行为规范的起源。)礼法统一观(隆礼重法)荀子坚持的礼法,既不同于孔孟的“礼”,也不同于法家的“法”。在荀子之前相互对立的“礼”与“法”之所以能在荀子这里统一,主要是他对“礼”进行了新的解释,做了改造。“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即尊崇礼、法制完备,国家就能井然有序。“治之经,礼与刑”,即礼和法都是治国必不可少的工具。礼的作用是“养”,即“养人之欲”。以使人有所节制,以免“物”和“欲”不能“相持而长”。是“别”。“贵贵、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仪之序也。”。是人立命修身的标准和行为准则,人们必修按照礼的规定安分守己以维持社会秩序。“礼者,所以正身也”。隆“礼”重法“隆礼重法,则国有常”“治之经,礼与刑”“法者,治之端也”“道之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只有“起法正以治之”,才能建立“君上之势”,进而使“人服而势从”,反之,则“人不服而势去”,所以治国必须“重法”。“先教后诛”荀子主张“先教后诛”。认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贤人治国论(有治人,无治法)荀子的“人治”与“法治”之争,是对在国家治理中何者更为重要的争论。荀子在这一问题上,坚持的仍然是儒家的“人治论”。其在《君道》中开宗明义:“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A.荀子主张君主集权。“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自古及今,未有二隆相争而能长久者也。”。B.君主必须是“贤者”。“天下者至重也,非至强莫之能任;至大也,非之辨者莫之能分;至众也,非至明莫之能和。此三至者非圣人莫之能尽,故非圣人莫之能王。”C.但不主张君主独揽一切。荀子和孟子法律思想的异同1、孟子与荀子法律思想上的异孟子“法先王”他“法后王”;孟子道“人性善”,他则倡“人性恶”;孟子主张“王道”反对“霸道”,他则“王”、“霸”并举;孟子重德轻刑,他则德、刑并重。荀子的法律思想同:(1)都对孔子法律思想进行了继承和发展;都维护礼治;(2)都反对滥用刑罚。(3)都强调贤人治国(4)都重视君主的作用;(5)都主张教化;(6)都重视民众的价值。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一、推崇礼治(一)维护礼的权威(二)向往礼所规定的等级制度(三)追求礼所包含的人道精神;(四)强调礼对刑法的指导意义。二、重视德治(一)重视民众的价值(二)重视教化的作用(三)主张少用刑罚,反对滥用死刑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三、强调人治(一)强调君主的决定性作用(二)主张尊贤使能(三)强调人对法的支配作用思考:儒家思想与现代民法、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冲突与融合?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儒家与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对立1、儒家重义轻利与权利神圣原则的对立2、儒家的等级观念与民法身份平等的对立3、儒家的忠孝依附观念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对立4、儒家家族本位、大同思想与民法“公共利益”原则既有适应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5、儒家“诚”、“信”观念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儒家与当代中国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对立1、儒家人治论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尖锐对立的2、儒家的“原心论罪”与现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尖锐对立的3、儒家的罚当其罪与我国刑法公正原则是貌合神离的。4、儒家的“罚弗及嗣”观念与我国罪责自负原则是相适应的5、儒家重视人和恤刑观念与我国刑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基本相适应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儒家与当代中国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对立1、儒家人治论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尖锐对立的2、儒家的“原心论罪”与现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尖锐对立的3、儒家的罚当其罪与我国刑法公正原则是貌合神离的。4、儒家的“罚弗及嗣”观念与我国罪责自负原则是相适应的5、儒家重视人和恤刑观念与我国刑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基本相适应
本文标题:第五讲 荀子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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