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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范招标评审行为,提高招标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对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使用及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评审活动的人员。招标评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审、评标、异议与投诉处理等。本办法所称招标评审专家库是指由集团公司统一建设、为招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支持的信息系统。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招标评审专家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管理、统一建库、随机抽取、动态维护,实现资源共享。—4—第五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具体工作由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承担,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法律法规;(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维护工作;(四)组织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培训等工作;(五)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使用、管理等工作。第六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负责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内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推荐、审核等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招标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运行和维护;(二)负责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入库和信息维护;(三)负责招标评审专家库使用的技术支持工作;(四)承担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八条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的审核、入库、培训、—5—信息维护等工作;(三)负责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推荐;(四)协调解决本单位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使用中的有关问题。第九条招标人、招标专业机构负责招标评审专家的抽取、履职评价工作。第十条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应当支持被抽取专家参加招标评审工作,保障评标时间,并为专家报销差旅费用。第二章专家入库管理第十一条入选招标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招标评审专家分为所属企业管理和总部管理两级,分别经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入库。第十二条申请或推荐入选招标评审专家库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及—6—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对于特殊、稀缺专业,专家学历、工作年限、职称或年龄等要求可适当放宽。第十三条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向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三)工作简历;(四)招标评审专家信息登记表。专家在申报评审专业时应当根据专业特长,按照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选择一个主评专业和至多四个辅评专业。退休专家、集团公司外部专家也可直接向集团公司招标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审核后,可推荐为总部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二)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技能专家等;(三)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较深专业造诣的专家。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对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申请、推荐材料进行集中审核。—7—第十六条招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招标管理部门取消其招标评审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入库:(一)提供虚假材料的;(二)年度内履职评价结果中有效存疑累计达到两次的;(三)年度内连续3次不参加评标工作的;(四)因评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当取消其招标评审专家资格的其他情形。第三章专家和专家库使用管理第十七条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信息由集团公司招标中心日常维护;所属企业管理招标评审专家信息由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组织日常维护,其中招标评审专家常住地、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更后,可由专家本人登陆专家库系统自助维护。第十八条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负责组建,其中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应当为集团公司专家库内专家,其余成员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相关业务,并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评标委员会中来自同一部门或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当从随机抽取的专家中产生。—8—一类、二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集团公司招标中心负责组建,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十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应当在开标前72小时内(遇节假日向前顺延),依据“专业对口、地域就近”的原则,从集团公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家。抽取3次后仍不满足需要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第二十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由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在专家库中直接选取或另行确定预选名单,并按管理权限报招标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应当及时将参加评标的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要求通知到专家本人。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需书面回复原因,由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在专家库中予以记录,并从专家库中补充抽取专家参加评审。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招标中心应当为专家库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审查及其他评审活动从专家库中抽取使用专家的,参照本章内容执行。—9—第四章专家履职管理第二十五条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审核工作;(二)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提出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三)参与招标异议与投诉等问题的处理;(四)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招标评审专家因工作派遣、学习深造等原因,无法参加招标评审工作且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当登陆专家库进行网上请假,并在请假结束后及时销假。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在评标开始前应当签署承诺书,该承诺书作为招标项目资料一并存档。第二十八条招标评审专家在评标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招标评审专家在评标工作中负有以下义务:(一)有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0—(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恪守评标承诺,客观、公正、公平地进行评标;(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在评标开始前主动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存在人事、雇佣或管理关系;(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第三十一条参加招标文件评审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第三十二条招标评审专家有回避事由或因健康等特殊原因未能参加评标或中途退出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应当另行安排专家参加评标。退出专家已做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替补专家重新评审。第三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应当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比照评标所在地的同等水平,按照招标评审工作量、工作时间、复杂程度,向招标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也可为退休—11—专家、外部专家报销差旅费。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招标评审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业务能力、工作纪律、诚信自律等进行履职评价,并于中标候选人公示完成后3日内,将评价结果录入专家库。第三十五条招标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存疑。评价为优秀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评价为存疑:(一)未按规定请假而缺席,对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二)因迟到、早退、中途离开等,对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三)有应当回避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四)评审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五)干扰、诱导或影响其他专家工作的;(六)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七)泄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八)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的;(九)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招标管理部门每年度应当对所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结果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上通报,主要包括:(一)履职评价结果优秀率或优秀次数排名在前10%的专家名单;—12—(二)个人出勤率低于30%(被抽中次数少于5次的不计)的专家名单;(三)整体出勤率低于50%的所在单位名单。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第三十八条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据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予以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二)未按照规定抽取、使用招标评审专家的;(三)无故弃用随机抽取专家的;(四)非法干预招标评审专家评标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对招标评审专家进行客观评价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招标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评审专家资格,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一)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13—(三)泄漏应当保密的与评审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四)受单位或个人指使,不能独立、客观、公正评审的;(五)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六)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专业机构串通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按商务部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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