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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电气安装工程 > 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受限要求说明20130508
序号受限内容安全距离要求1禁止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2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3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时,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管道附属设施周边4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5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禁止采石、采矿、爆破。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的除外。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6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时,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受限要求说明参考法律条款《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7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交流干扰类型交流电压等级(Kv)埋地管道与交流接地体的最小距离(m)接地方式参考规范11012353311054≦22055330665007.5GBT50698—2011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铁塔或电杆的接地《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GBT21447-2008钢制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分类编号距离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4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5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6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1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管道附属设施2管道附属设施周边管道1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3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4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管道附属设施2管道附属设施周边受限内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时,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 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 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 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 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 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时,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规定公共工程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禁止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时,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 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 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时,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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