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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府发〔2009〕49号白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水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各村(居)委会、机关单位、企业:《白水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已经镇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九年四月七日2白水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镇安办负责对各村(居)委会、机关单位、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工作的考核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奖惩。第三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考核。第四条考核结果是评定安全生产目标工作成效奖惩的依据。第五条考核方式。实行年度考核,即每年的第一季度对各单位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六条考核内容。考核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与镇政府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第七条考核程序。镇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安办实施),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原则、内容和以下程序进行考核。3(一)自评。各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向镇考核工作组提交自查考评报告,填报《白水镇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表》。(二)初评。由考核工作组在各单位自评基础上进行现场或书面考核,确定考核得分。(三)综合评定。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排序,提出奖励名单报镇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九条奖励名额及标准。对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先进单位设一等奖三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三名,由镇政府授予“白水镇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金分别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先进个人15人,每人奖现金200元,由镇政府授予“白水镇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第十条考核结果发布。镇安办负责发布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第十一条处罚。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若发生安全事故每次处教育费1万元,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向镇人民政府书面述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镇安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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