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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管理规定1总则1.1为明确岩土工程勘察各管理环节的职责,完善过程控制,为业主提供合格产品,制定本规定。1.2岩土工程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是公司岩土工程勘察的主体生产部门,实施勘察全过程的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1.3岩土工程勘察实施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必须加盖注册工程师章。1.4勘察劳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主体生产部门的生产调度、业务指导,严格按外业操作规程实施,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1.5公司外埠分院(浙江分院、苏州分院)参照执行。1.6公司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同之处,以本规定为准。2方案2.1方案洽谈2.1.1经营人员洽谈任务时应争取合理工期,为合同履约创造条件。2.1.2经营人员应向设计、业主详细了解建筑物性质和勘察技术要求,并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电子文档。2.1.3经营人员对即将实施的方案应向业主询问施工条件和踏勘施工现场。2.2方案编制2.2.1方案含报价、议标书、正式招投标。2.2.2方案由部门按类别分派相关部门及人员,正式招投标一般交岩土公司标书组。2.2.3方案、标书应按有关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2.2.4方案必须经审核后方可提交。3前期准备3.1接到勘察工程项目委托书,须根据公司项目等级划分规定、技术责任人资格条件规定,对Ⅱ、Ⅲ类工程由生产技术室确定工程负责人、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和总工认可,总工确定相应的审核人、审定人;对Ⅰ类工程由公司总工或专业总工确定工程负责人。3.2勘探班组进场前,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组织经营、测量、施工人员和工程负责人进行现场踏勘,落实施工条件。3.3工程负责人应按“工作大纲编制办法”及审核、审定的指导意见编制勘察纲要,若为中标工程可将标书结合优化意见改编为勘察纲要并经审核、审定,当标书内容和实际工作有不同时应有补充说明。3.4纲要编制完成后,须经审核、审定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申请工程编号,进行野外作业。3.5工程项目实施前,由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根据纲要的技术要求,工作量、工期和现场条件配备合理的班组数量。工程负责人必须将生产任务布置单交付相关部门,并进行技术安全交底,提出注意事项和要求,并留记录。3.6对市区工程勘察,岩土公司应搜集和了解勘探点的地下管线状况,指导外业工作;劳务部门在采用必要手段确认无管线损坏可能后方可正式施工(钻探或静探)。4现场施工4.1施工劳务公司4.1.1施工劳务公司必须经院公司审查备案。4.1.2施工劳务公司应遵守院公司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必备),并给予施工班组必要的资源配备。4.1.3对Ⅱ类以上工程(包括Ⅱ类)且施工班组≥4个时必须配备专门的施工管理人员。4.1.4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记录员须持证上岗。4.1.5施工劳务公司负责现场施工设备、测试仪器的保养、管理、安全,确保正常工作;对记录仪器、仪表应在率定有效期内。4.1.6施工班组必须在有生产计划任务单及相关图纸后才能正式施工。4.1.7钻探及原位测试班组必须按任务单的技术、质量要求及“岩土工程野外操作规程”进行施工。4.1.8施工过程中需要更改任务单内容时必须征得工程负责人同意或任务单明确授权更改。如孔位移动,须征得工程负责人同意并在钻探记录上标注孔位移动的方位及距离,并告知测量复测孔位和标高。4.1.9记录员对记录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记录应详细、清晰、真实、及时,对资料有解释的义务。记录员名单应事先在岩土公司备案,应参加相关培训、学习和考核。4.1.10原状土样采取必须完好,无扰动,现场及时用蜡布条加蜡封好,土、水样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清点、标识、装箱、运输。4.1.11孔位及水准施测必须专人负责,并按有关测量规范、规程要求进行施测;测量记录应有复核人检查,并在责任人栏内签名。对现场采用GPS、经纬仪等施放定位的勘探点,应有过程记录。4.1.12测量孔位须有明确的标识,当实际孔位与预定孔位有差异时,应注明原孔位的方位和移动距离,并记录。4.1.13钻探、静探班组施工完毕撤出场地前,应将所有记录资料,静探曲线交工程负责人验收。外省市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要求执行。4.2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4.2.1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对施工班组的规范操作、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4.2.2掌握现场施工工况,并根据工期需要,及时调配资源。4.2.3协调野外施工、土工试验及室内报告整理的各生产环节,确保工期。4.3工程负责人4.3.1工程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原定纲要组织实施,加强对野外钻探、原位测试质量的现场督促、指导,并对各项作业资料负责检查、验收、签字。4.3.2施工过程中,工程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工作,一般应至少保证三个节点到现场。对工程负责人的三个节点进行考核,并留有记录。A进场施工之初到现场:进一步熟悉场地地形、地貌;检查现场地层与纲要收集资料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及时与审核、审定商议调整纲要工作量;检查测量定位的可靠性;检查指导记录员的工作,多班组作业时协调统一分层原则。B施工过程中到现场:分析已有资料,发现异常应及时和审核、审定联系;掌握施工进度,若不能满足工期需要,及时向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提出资源配备的要求。C队伍撤场前到现场:对已有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整理,确认现场工作已全部完成;撤场前应和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业主联系。4.3.3部门每年按排野外勘探费用的2%作为验证费用,对野外勘探有疑义的资料,由工程负责人提出,经项目审定人批准后,可布置适当工作量进行验证。验证结果仍维持原记录数据的,验证费用由提出验证部门承担;验证结果推翻原记录数据的,施工部门则须承担双倍的验证费用,发现作假行为按院处罚条理执行。验证时工程负责人必须到场。4.3.4工程负责人有责任对重要孔位进行验证校核,测量人员应给予协助。4.3.5遇地层变化不能满足纲要要求,工程负责人可现场调整勘探孔至预定深度,增减螺纹孔,调整取土数量及位置。对调整静探、钻探孔数量或变更工作量大于或等于8%时,需及时和审核、审定人及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商量决定。工作量变更以“勘探工作量变更单”书面通知作业班组。4.3.6工程负责人必须要求施工班组及时提供施工原始记录、仪器率定资料,对不能提供的班组可停止其施工。4.3.7工程负责人对违反任务单要求、质量要求、操作规程的施工班组,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若无改正迹象可停止其施工。其中不合格的,可令其返工。4.3.8对擅自移孔,移动距离超1/10孔距时,工程负责人有权对该资料实施报废并责令返工。4.3.9工程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验收,验收后要填写“工程勘察野外作业验收单”。未经工程负责人同意,施工队伍不得擅自出场。4.4审核、审定人4.4.1施工过程中,审核、审定人须深入现场了解情况;检查施工质量,指导工程负责人工作;并解决现场技术难题。4.4.2重大技术方案变更过程中,审核、审定人协助工程负责人与业主及设计方联系。4.4.3Ⅱ类工程审核人至少去现场1次,Ⅰ类工程审核、审定人均至少去现场1次。5土工试验5.1土试室接到生产任务后,应根据生产任务合理配备设备和人力资源,组织生产,确保质量和工期。5.2土试室应对收土的数量和送样清单进行及时核对并签收。5.3对送至土试室土样,发现土样标签缺失,原状土样铁皮筒严重破损、漏水时,土试室可拒收。5.4试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分析土样布置单,了解工程性质,落实土试项目技术措施,确保土试满足委托要求。对重大工程及特殊试验项目,应编制土工试验纲要,并经审核、审定后实施。5.5按工程负责人签署的土试布置单安排土试项目,制样时由于土样扰动、缺损等原因不符合试验要求时,应及时告知工程负责人。5.6试验负责人负责各项试验资料的正确性和记录的完整性,及时分析各种试验数据,发现异常应向土试审核人汇报。5.7试验负责人应负责督促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试验操作、计算、复核的规范性。5.8土试审核人应及时审核试验数据,必要时应尽早提出复测要求,以保证质量和工期。对土试成果报告进行质量评定。5.9无特殊要求,留样时间为土试成果报告提交后7天;对分期实施和大型工程的留样时间和工程负责人协商决定。5.10Ⅱ、Ⅲ类工程实行一审制,Ⅰ类工程实行二审制。6勘察成果6.1勘察成果文件编制6.1.1勘察报告编制前应确认是否已达到编制的基本条件,对不满足勘察阶段要求的不能提供正式勘察成果报告,特殊情况须经岩土公司总工决定。6.1.2勘察成果文件的编制,必须按有关规范、规程、编制深度的要求进行,做到图表清晰,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可靠,分析评估有据,结论建议合理。6.1.3计算书用纸应统一,计算、复算、验算的过程应规范,计算结果数据应标注计量单位,责任人签名齐全。6.1.4中间资料也需经审核、审定,中间资料审核、审定可暂不签名。最终报告的审核、审定栏必须手签。勘察成果文件的编制实行两审制――审核、审定制。6.1.5对正式报告中的文稿和图件须经审核、审定人校对、签字,对重要数据、结论、建议的修改留有记录。6.1.6报告书完成后须经岩土公司管理部门对成品检查、登记、盖章(注册工程师章、出图章、单位公章)后方可发出。6.1.7实施注册工程师制度过度期内,工程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中至少须有1人具备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盖章。6.1.8报告书装订须有专人对装订次序、页数、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交。6.2工程负责人、审核、审定人6.2.1工程负责人负责勘察成果资料的整理和报告的编制。6.2.2工程负责人对文字报告、图表的最后校对负责。6.2.3同一工程项目,审核、审定不得由一人兼任。6.2.4审核、审定的文件包括文字报告、图表、计算书及纲要、各类原始记录。6.2.5审核人须对各种原始资料、计算数据、图纸、文字逐项检查,并提出修改意见,侧重图表、数据及计算过程的校审。审定人侧重对文字报告的分析评价、结论建议及重要参数等的校审。6.2.6审核、审定人的修改意见,由工程负责人实施修改,并返回审核、审定人复审、确认。6.2.7注册工程师加盖注册章,承担工程质量直接主要责任时,不免除各技术岗位责任人规定的责任。6.2.8对某技术问题出现意见分歧时,应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后确定。当盖章的注册工程师对于成果文件意见与审核、审定人有明显分歧时,原则上应服从审核人、审定人意见;涉及重大风险问题争议时,可报告专业总工或总工裁定;尚有争议时,由技术总监进行终裁。注册工程师应按照裁定意见办理;当注册工程师不接受裁定意见时,有权拒绝在成果文件上签章,公司可以更换注册工程师。上述相应的审核、审定和裁定意见应归档。6.2.9需要修改和补充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成果文件时,应由该项目原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6.2.10勘察报告必须及时按《勘察报告质量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审核、审定完毕,应填写审核、审定表和质量评定表。7后期7.1报告书送达委托方时,须交收件人签收。同时向委托方发出质量、服务意见征询单,并加强意见征询单的回收。7.2由审图公司开具的勘察报告审查意见单应及时处置,若由于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达到整改要求的,必须与业主方及审图公司取得联系,说明情况,重要的必须及时与总工或技术质量部联系。审查意见单交中心总工留档。整改单均需复制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7.3注重工程信息回访,对业主、设计提交的反馈信息表均应及时报公司生产经营部汇总。通过本公司审图人员,收集和分析院公司项目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7.4工程负责人应参加业主通知的验槽(桩)工作。工程负责人另有安排且事先了解基槽与勘察报告无异常时,可委托他人参加。7.5工程负责人应注意收集勘察工程施工的有关信息,如沉降观测数据、沉桩资料、载荷试验、复合地基检测等资料,积累工程经验。7.6工程完成后应在报告书提交后45天内将所有原始资料按要求归档。7.7本公司不同部门参与同一项工程(如勘察、设计、咨询、检测、监理等),提交的勘察成果结论与其他部门不一致,业主或设计单位要求解释
本文标题:岩土工程勘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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