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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学校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充分调动院所(包含学院、所及其他各类校设独立科研机构)和师生员工的科研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以西北工业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分为两大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一)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按照“纵向科研经费Ⅰ类”和“纵向科研经费Ⅱ类”进行分类管理。“纵向科研经费Ⅰ类”是指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经费(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2—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目前其主要来源于国家“五大类”科技计划(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社科基金以及其他省市专项基金等相关科研计划渠道。“纵向科研经费Ⅱ类”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Ⅰ类”之外的其他纵向科研经费,在项目成本中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是指学校为组织支撑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目前其主要来源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归口管理并与军工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类军工科研计划;军委科技委、装备发展部及各军兵种归口管理的国防科研试制项目(包括型号研制项目、预先研究项目等)和国家科技(国防领域)重大专项;教育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归口管理的相关科研计划渠道。如果纵向科研项目相关计划渠道经费政策发生调整,则其属于“纵向科研经费Ⅰ类”或“纵向科研经费Ⅱ类”随之调整。(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其他科研经费。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相关业务的校级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建立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第五条科学技术管理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法律事务办公室、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和审计处等部门职责如下:—3—(一)科学技术管理部负责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包括合同审签、经费类型审定、经费立项、技术合同认定等;负责配合指导科研经费预算编制;负责配合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的检查与验收等。(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审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决算编制和结算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经费使用;负责配合上级财务管理部门对科研经费的检查与审计等。(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形成的相关资产管理等。(四)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查科研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知识产权等事务;负责代理项目合同纠纷、仲裁和诉讼案件工作等。(五)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负责规定限额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等货物的采购管理等。(六)审计处负责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等。第六条院所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审核科研项目到款立项、科研外协、预算调整及项目结题结算等;负责督促项目组开展科研项目的进度和预算执行;负责合理归集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公共开支;负责为本单位科研项目执行提供相应条件保障等。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4—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第三章科研经费预算与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应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由财务处负责审核。第九条纵向项目经费预算与开支范围项目委托单位对于预算和开支范围有明确规定或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执行。(一)预算与开支范围中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材料类、设备类、测试化验加工或外协类、固定资产使用类、燃料动力类、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类、差旅会议类(含差旅、会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劳务类及专家咨询类费用等。“直接费用”的预算和开支范围须根据科研项目不同的渠道要求科学预算和开支。“直接费用”中的“设备类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自制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设备采购要按照学校出台的相关科研设备采购专项管理规定执行。“直接费用”中的“固定资产使用类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直接使用学校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燃料动力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5—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对于纵向项目“固定资产使用费”和“燃料动力费”的预算,国家相关渠道计划如有明确规定要求,则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两类费用不低于预算总经费的2%预算。人文社科管理类科研项目不计提此项费用。“直接费用”中的“差旅会议类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会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该项预算编制要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如果该项费用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则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直接费用”中的“劳务类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有关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性费用。纵向项目劳务类费用是发给没有固定工资全额收入的项目参与者,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专职科研人员、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含社会保险)。纵向项目的劳务类费用预算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科学预算,据实列支。“直接费用”中的“专家咨询类费用”,是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咨询类费用”不得支付给本项目组内参与研究与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类费用”支付的金额及范围要严格按照项目相关计划渠道的要求和学校的相关财务规定执行。(二)预算与开支范围中的“间接费用”(适用纵向科研经费Ⅰ类项目),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使用费用、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三)预算与开支范围中的“管理费”(适用纵向科研经费—6—Ⅱ类项目),预算原则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第十条横向项目的预算与开支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委托方没有明确相关要求的,可以参照以下相关科目进行预算编制与开支: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管理费等。横向项目的“专家咨询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要求或约定,发放标准参见表1。表1横向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咨询专家咨询方式标准(元)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会议咨询≤3000(人/天)(第1、2天)≤1500(人/天)(第3天以后)通讯咨询≤300(人次)其他人员会议咨询≤1000(人/天)(第1、2天)≤500(人/天)(第3天以后)通讯咨询≤200(人次)横向项目“劳务费”发放范围是所有参与课题研究开发的项目组成员。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的外协经费管理参照学校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有关科研预算的调整,对于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相关约定执行;对于纵向科研项目,在预算批复后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按规定—7—履行相关调整程序:(一)预算总经费调整或合作申报项目之间经费调整,须报项目委托单位批准。(二)“直接费用”的预算调整,一般采取“浮动控制”的方式,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调整,具体要求如下:1.浮动控制范围内的调整要求“直接费用”中的材料类费用、测试化验加工类费用、燃料动力类费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类费用等(简称A类科目),调整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由项目负责人直接调整,财务处负责备案。“直接费用”中的设备类费用、劳务类费用、专家咨询类费用等(简称B类科目),调整预算下浮不超过直接费用5%的,由项目负责人直接调整,财务处负责备案。2.浮动控制范围外的调整参照表2执行。表2浮动控制范围外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分类表调整事项审批审批权限一般预算调整科学技术管理部A类预算科目10%-30%比例的调整;B类预算科目5%-20%比例的调减。重大预算调整分管科研校领导A类预算科目30%以上比例的调整;B类预算科目20%以上比例的调减。第四章科研经费收入与分配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学校原则上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上限比例,计提项目“扣管经费”(项目总经费除去—8—联合申请单位应分配的项目经费,即学校实际收入的科研经费)中的相关管理类费用。(一)“纵向科研经费Ⅰ类”计提“间接费用”,计提的间接费用将在学校、院所及项目组进行统筹分配,相关分配方案参见表3。表3纵向Ⅰ类项目间接费用提取与分配项目类别计提基数计提比例学校统筹院所统筹项目组绩效国家“五大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省市基金等500万元及以下部分20%8%4%≤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15%5%2.5%≤7.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13%3.5%1.5%≤8%国家社科基金计提比例(P)0%P10%P≤90%P说明:1.如预算批复明确间接费用金额,则按批复执行;批复如未明确分配比例,则对应表3相关比例计提;2.计提基数均为“扣管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费用;3.按照研究计划完成阶段任务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绩效;4.表中出现的“P”是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比例数字。(二)“纵向科研经费Ⅱ类”计提“管理费”,计提的管理—9—费将在学校、院所进行统筹分配,相关分配方案参见表4。表4纵向Ⅱ类项目管理费提取与分配项目类别计提比例学校统筹院所统筹军委科技委、装发探索及预研类基金、实验室基金5%2.5%2.5%国防科工局及工信部相关渠道计划项目8%5%3%各军兵种预研、军工集团基金和其他没有明确规定计提标准的“纵向Ⅱ类”项目10%6%4%人文社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除外)按规定高限(P)50%P50%P其他项目按规定高限(P)60%P40%P(三)“横向科研经费”计提“管理费”,计提的管理费将在学校、院所进行统筹分配,相关分配方案参见表5。表5横向项目管理费用、劳务费用提取与分配计提基数学校统筹院所统筹劳务费风险基金100万元及以下部分7%5%≤20%1%超过100万元至500万部分6%4%≤2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5%3%≤30%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4%2%≤35%—10—说明:1.软件类、软科学类和来源于境外的科技合作的横向项目,劳务费不适用上述比例限制,但不得高于项目扣管经费的45%;2.各院所可适当调整院所管理费收取比例,但不得高于原相应计提比例的50%。第五章结余资金管理第十四条纵向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项目委托单位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结余经费可以全部转入课题负责人纵向发展基金(如国家相关计划渠道对该部分经费有明确规定,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转入纵向发展基金该部分结余经费,要在2年内由项目组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由项目来源单位收回。横向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项目委托单位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十二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结余资金不高于5%转入院所基金(具体比例由各院所自行确定),其余部分转入课题负责人横向发展基金。转入横向发展基金的该部
本文标题:西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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