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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学院的稳定和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和确保学校师生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食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食堂主要是为全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具有特定的服务性和公益性。只为学校的教职工(包括合同工)和学生(全日制和成教生服务)。学校食堂的会计核算由学校财务处管理。第二条学校食堂实行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监管制。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实行校长负总责,由后勤处处长、财务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食堂代表(或承包代表)、学生(学生食堂代表)组成。为加大食堂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服务工作水平,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食堂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评估。第三条后勤处按照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食堂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伙食管理委员会会议,听取学生、教职工对伙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学生、教职工提出的问题;对学校食堂的发展规划、改革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执行。第四条后勤饮食服务中心是学校食堂管理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食堂的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和食堂服务人员等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食堂的经营与管理第六条学校食堂经营服务思想,必须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宗旨。在运营机制上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发挥学校后勤保障性、基础性和先行性地作用。要充分考虑到大多数学生的经济消费能力,严格控制饭菜价格,提高饭菜质量,不断改善就餐环境和提高服务水平。第七条学校食堂坚持统一管理,封闭式运行,分操作间经营,一卡通售饭,杜绝现金交易,让利于师生,让师生吃好,让家长满意。第八条食堂服务标准管理要求1、对就餐者要主动热情,文明用语,而且会运用肢体语言。2、坚持规范服务,不允许用手直接接触要出售的食品。3、出售食品时买卖公平,饭菜要做到量足,一视同仁,不徇私情,不售人情饭。4、售饭时,不准讲闲语,不准吸烟,不准打闹。售饭者必须做到菜价准确无误,熟练使用售饭机,做到准确无误。5、对就餐者的要求要耐心解答,解答不了,找管理员,不允许与就餐者发生矛盾。6、尊重少数民族习惯,办好回民灶,热心为少数民族就餐者服务7、设有免费汤、免费调料、公平秤、低价菜,开饭时及时对餐桌、餐椅保洁。保证热饭热菜及时供应。作为一种制度由管理员每天检查。8、保证准时开饭,特殊情况可延长开饭时间,保证来晚的师生也能吃上饭。9、严格执行饮食标准化服务规范。第九条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工作区域就餐人员必须遵守食堂就餐时间和文明就餐公约。第十条食堂应当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各食堂应有完好的防治“四害”的设施,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卫生条件,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第十一条食堂产生的垃圾应按规定入袋封口、装桶并加盖,及时予以清理。第十二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预售间及用餐场所。第十三条备餐间、熟食间应配有紫外线消毒灯,一天至少消毒二次。第十四条食堂应当有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池、消毒池、消毒柜及保管柜等设备、设施。采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必须具备3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的设施设备混用。第十五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地餐饮具。减少一次餐具的投放量,提倡使用钢化或瓷器餐具.餐具消毒严格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的程序执行。第十六条餐饮具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有明显的标记。第十七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贮存柜上有明显的标记。第四章食品卫生要求第十八条食堂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第十九条加工后的熟食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严防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杜绝食物中毒。第二十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签,食品原料、半成品和热食品应分柜存放。第二十一条制作熟食品必须配有熟食间,熟食间的要求及操作规程应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2、操作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洗手消毒。3、凉菜应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4、加工凉菜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5、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6、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材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贷款分开,防止污染。第二十三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第二十四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第五章食堂食品采购要求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的所有食品购置严格按照北京高校联合采购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食堂物资采购要实行招标和定点采购制度。食堂大宗食品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按合同采购。粮、油、副食品等主要食品应有质量检验证、卫生许可证、供货商(厂)名称和产地,并与供货商签订食品卫生安全合同。要建立定点供货单位备案制度,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保证食品来源安全、质量可靠。禁止采购、加工、出售以下物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有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疑似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2、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3、超过保质期限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二十七条食堂物资的每天入库、出库要严格捡斤过秤、验质、销账和食品来源地的登记及验收人签字。第六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二十八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如下疾病者不得从事饮食服务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作。第二十九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如下疾病者不得从事饮食服务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作。第三十条个人卫生要求;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及便后用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必须洗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第七章伙食质量、品种及价格要求第三十一条食堂的主副食烹饪制作规范,按照“营养、卫生、科学、合理”的原则,注重色、香、味、型并具营养价值。第三十二条提供优质服务,优化品种结构,开展多层次餐饮服务,满足师生的需求,早餐品种应有15个以上、午晚餐主食品种不少于10个、副食应有30个品种以上。价格档次比例搭配合理,学生食堂的高、中、低档主食的比例为2:5:3。第三十三条食堂基本伙食部分的价格要严格控制,毛利率不得超过26%。1、学生食堂每天的高(7元-6元/份)、中(5元-3元/份)、抵挡(2元以下/份)菜的比例为3:5:2.2、菜炒肉(不带骨):每份肉≥75克+菜≥175克每份肉≥75克+瓜≥175克净青菜类:每份蔬菜≥150克净肉类:每份净肉≥100克(带骨肉类≥125克)凉拌素菜类:每份素菜≥125克菇、菌、笋类:每份菇、菌、笋≥100克第八章安全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食堂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措施落实、责任到人,保证安全监督制度的落实。食堂管理员是食堂防火防盗、防爆炸和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第三十五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积极配合和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检查。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不法人员肆意破坏。第三十六条做好安全防火工作,煤气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煤气公司规定的操作规程,合理合法使用气源。第三十七条食堂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合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第九章奖惩第三十八条学校后勤处对食堂(餐厅)行驶监督管理、检查、协调的职能,对违反食堂管理办法的单位实施处理或报学校处理。1、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对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后勤处、饮食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相信的行政和经济处理。是承包食堂经营的则根据合同规定予以撤换或终止经营合同。3、对多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在师生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堂,根据规定撤换人员或终止劳务合同。4、后勤处及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食堂(餐厅)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及时发出整改意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违规经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行政处分或每次给予500—1000元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与国家或银川市政府等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或市政府等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文标题:大学食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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