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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科技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3〕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科技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日淮安市科技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施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与金融相结合,发挥金融杠杆作用,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途径,降低融资成本,分担贷款风险,现决定在我市开展科技型企业(项目)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科贷保险”)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科技和金融对接力度,创新银企保合作模式,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切实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以融资成本低、审批环节少、实际操作方便快捷为目标,打造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融资新途径;以风险和收益合理挂钩为原则,体现公平合理,充分调动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积极性;以市场化经营和商业可持续性为基本导向,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鼓励更多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加入合作体系,增强科技型企业贷款的可选择性和合作机构的服务意识。二、贷款对象(一)在淮安市境内注册登记和依法纳税,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苏科高〔2012〕402号)相关标准,并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各种所有制科技型企业。(二)在淮安市范围内签约实施,并经科技局认定的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实施主体。三、职责分工(一)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贷款企业和项目资质进行审核,将有发展潜力、运营规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有较好发展前景和较高科技含量的科技型项目纳入到贷款保证保险项目名单。每年初向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提供企业名单,有效期1年,可动态补充。协助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企业或项目进行风险管理。(二)合作银行。在淮安市主城区设有机构的所有银行均可向市金融办申请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市金融办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贷款的审批和发放,负责对贷款企业的风险管理。合作银行可按以下模式收取贷款利息和承担贷款风险:1.贷款利率实行基准利率或上浮10%以下的,承担10%贷款风险;2.贷款利率实行基准利率上浮10%-30%以下的,承担20%贷款风险;3.贷款利率实行基准利率上浮30%以上的,承担30%贷款风险。合作银行在办理科贷保险业务过程中不得向贷款企业收取保证金或风险补偿资金。(三)合作保险公司。在淮安市主城区设有机构并具有一定实力的保险公司可向市金融办申请开展科贷保险业务。市金融办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合作保险机构。合作保险公司根据本实施办法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合作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会同放贷银行对贷款企业和项目进行贷前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对符合保险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办理受益人为贷款银行的科技型企业(项目)贷款保证保险。合作保险公司可按以下模式收取保费和承担理赔风险:1.保费费率实行2.6%,承担90%理赔风险;2.保费费率实行2%,承担80%理赔风险;3.保费费率实行1.4%,承担70%理赔风险。保险期限与银行贷款期限相同,最长不超过1年。对贷款金额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项目贷款,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提供抵(质)押物,抵(质)押物可以为符合要求的企业资产,也可以为企业主要合伙人的家庭财产。取得认证的国家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抵(质)押物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对贷款到期后按时结清本息的贷款企业,帮助其向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四)贷款企业和项目。贷款企业要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所获贷款必须用于申请材料所列明的用途,并按照相关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对贷款金额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项目要按要求提供抵(质)押物,项目的未来收益要优先偿还科技保险贷款本息。市科技局优先支持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的各类科技项目。(五)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此项工作的开展,具体负责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以及贷款担保损失的审批工作。(六)市财政局。设立1000万元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争取省级财政资金池的配套资金。负责市级资金池资金的拨付、监督、使用、管理工作。承担科贷保险业务实际净损失的50%。四、审批流程合作银行、保险公司根据市科技局提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组织审查审批工作,在保险公司出具贷款保单后由银行机构发放贷款。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及时反馈贷款发放情况。五、理赔流程(一)贷款企业、项目连续欠息超过3个月或贷款企业出现挪用贷款及其他违约情况的,合作银行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贷款到期或宣布提前到期后3个月仍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均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二)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合作银行提供相关材料,合作保险公司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合作协议所约定的风险比例先行理赔。有抵(质)押物的,保险公司理赔后,与银行机构共同取得对借款企业的债权,有权对借款企业继续追偿,并处理抵(质)押物,处理完毕后,双方向市金融办申请实际净损失(即实际承担风险金额与处理抵押物所得的差额)的50%作为风险补偿;无抵(质)押物的,向市金融办申请承担风险金额的50%作为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所得由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按照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六、宣传推广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科贷保险”的宣传和推动工作,有关各方应积极配合。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制订统一规范的业务宣传、贷款和保险合同文本,签订合作协议,并经市金融办审核;有关各方业务宣传、贷款审查时要向贷款方讲清贷款、保险等各项要求。将科贷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纳入银行、保险公司年度考核。七、其他(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意见执行,贷款利率经市金融办审批后可进一步上浮。(二)本实施意见由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三)本办法自2013年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科技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2〕75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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