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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培训主讲内容现有环保形势环保法律法规环境监测要点及案例分析一场保护环境风暴已经来临,我们该如何应对?企业安全环保效益我国环境污染现状近年来,我们面临的环境形势越来越严峻,重大、恶性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已成为重大社会公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影响生态文明建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江河和海洋污染导致各地淡水资料严重缺水,海洋生态严重破坏10大河流和流域都有不同程序的污染。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等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Ⅰ至Ⅲ类、Ⅳ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68.9%、20.9%和10.2%。黄河、松花江、淮河和辽河为轻度污染,海河为中度污染。在监测的60个湖泊(水库)中,富营养化状态的湖泊(水库)占25.0%,其中,轻度富营养状态和中度富营养状态的湖泊(水库)比例分别为18.3%和6.7%。在198个城市4929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优良-良好-较好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42.7%,较差-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57.3%。入滇35条河流只有二条达到地表三类水标准。17条为劣五类,其余为四类和五类水。空气质量状况不容乐观《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发布:2013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按照新标准开展监测,依据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个新标准监测实施第一阶段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比例仅为4.1%,仅海口、舟山和拉萨三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夏天的拉萨已经成为人们呼吸新鲜空气、避暑游玩的好去处。曲靖空气质量状况上图为曲靖市监测站公布的曲靖最近两周空气质量指数趋势图,主要污染物为PM2.5,从上图可以看出,曲靖的空气质量指数偶尔也会爆黄,空气质量状况并不乐观。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令人担忧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4月17日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土壤污染状况更为严重。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3.7%、2.8%、1.8%和1.1%。这就意味着我国18亿亩耕地可能有3.49亿亩受污染,意味着大量的粮食受污染!这比报告公布前的专家预测数据更严峻。在调查的690家重污染企业用地及周边的5846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6.3%,在调查的146家工业园区的2523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29.4%。在调查的188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地的1351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21.3%,在调查的70个矿区的1672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3.4%。这些大米全都是铬超标在如此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国家是如何来应对的呢???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2013年6月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耗能;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等;同年9月国务院下达《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成为“史上最严考核”,标志我国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正式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环保法的修订是我国政府向人民表示对环保管理惩治的决心。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总则中增加“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保护环境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2、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3、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这些都显示了新环保法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4、规定了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5、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6、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7、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二、解读《大气十条》第一条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第二条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三)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四)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第三条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一)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四)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第四条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二)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三)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第五条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一)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二)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三)优化空间格局。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第六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一)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二)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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