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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管理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为使其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充分利用专业施工企业的技术力量,由市建筑安全协会发起成立建筑脚手架施工专业委员会,实行专业化管理。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成立第四条脚手架施工专业委员会属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的内设机构,接受市建筑安全协会的管理。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相对稳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队伍。承担20层或高度60米以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升降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业务的,应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操作证的架子工不少于20人;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操作证的架子工不少于50人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升降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业务。(二)在我市登记备案。第六条脚手架施工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专业委员会《自律公约》,互相监督。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增补实力强、信誉好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单位加入专业委员会,以满足我市脚手架搭设市场的需求。第三章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管理第八条我市实行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申报制度。施工单位在进行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前,应到辖区安监站办理搭设申报手续。在办理搭设申报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附件一):(一)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验收资料;(二)与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签定的《脚手架搭设施工合同》;(三)钢管、扣件及其他配件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或租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四)由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市质检站”)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五)脚手架或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施工方案;达到专家论证要求的,还应提交经过专家组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六)参与搭设的架子工名单及其有效资格证件;(七)应急救援预案;(八)根据相关文件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九条凡在我市范围内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其总承包单位应委托脚手架施工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对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搭设作业。总承包单位自行搭设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其架子工人数须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且架子工名单及其操作证需报市建筑安全协会备案。第十条各成员单位应将其所有在本市建筑工地参与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作业的架子工操作资格证报市建筑安全协会备案。各成员单位的架子工,原则上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流动,如确因工作关系需要流动到其他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及接收单位的双方负责人、拟流动的架子工,应一同到市建筑安全协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第十一条总承包单位应与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签定《脚手架搭设施工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主体对脚手架搭设全过程管理的相关要求,总承包单位不得自行另聘他人进行中途作业,如因其他原因需中途更换搭设单位的,必须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第十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他配件,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证明和产品标识等,并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现行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经市质检站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场。第十三条我市实行“脚手架施工管理周报”制度,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须按时向市安监站报送《脚手架施工管理周报》(详见附件二),如实反映本单位搭设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数量、分布区域、施工进度,存在隐患以及整改措施等情况。市安监站根据报送情况分发给各区站跟踪监督。第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组织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对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分阶段进行联合验收,经检查合格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履行监理责任,在搭设、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旁站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每周监理周报应如实反映项目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的施工情况。第十六条市、区安监站应加强对建筑施工脚手架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工程的施工监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抽查。市建筑安全协会应根据市、区安监站组织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结合平时履约的业绩,对各成员单位实行排名定等次。第四章罚则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施工总承包、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警示约谈、安全生产动态扣分,并在诚信体系管理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等处罚:(一)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在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未到辖区安监站办理搭设申报手续的;(二)总承包单位未与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签定合同委托其进行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也不具备搭设作业条件而擅自进行搭设作业的;(三)参与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的架子工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或其操作资格证未在市建筑安全协会备案的,或现场作业的架子工与备案名单不相符的;(四)总承包单位在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更换搭设单位,未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的;(五)作业现场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他配件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要求,未经市质检站检测合格即进场使用的;(六)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未按要求报送《脚手架施工管理周报》,或未如实反映现场施工等情况的;(七)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进行检查验收的;(八)法规、规定列举的其他违规行为。对拒不整改、严重违规的单位,将其清除出脚手架施工专业委员会,停止其在珠海市范围内承接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作业业务。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警示约谈、安全生产动态扣分,并在诚信体系管理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等处罚:(一)违反省住建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不履行监理责任的;(二)未按时报送监理周报,或监理周报未能如实反映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情况的;(三)法规、规定列举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申报表附件二:脚手架施工管理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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