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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СНиП РК 2.02-05 - 2002 建筑物和设施防火安全
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标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和规范建筑物和设施防火安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与规范2.02-05-200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贸易部建筑与住房公用事业委员会阿斯塔纳市2007前言1、制定:“民用住宅设计”设计生产局,以执行97年1月14日№64《关于进一步完善合法法令》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令2、商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情况署国家消防勤务司、共和国国营企业“国家鉴定”、KAZGOR设计研究院、EMK有限公司、“基准-A”集团公司3、提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贸易部建设委员会工程技术标准与新工艺局4、通过并生效: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贸易部建设委员会2003年6月15日№288号命令生效:自2003年8月1日起5、代替:建筑标准与规范2.01.02-8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与规范2.02.01-20016、起草:KAZGOR设计院根据俄文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与规范》1.01-01-2001的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与规范2.02-05-2002*本定额标准的有效期于国语版再版前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贸易部建设与住房公用事业委员会2007年10月30日№368号命令批准修订。修订项标记*。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关建筑、城市建设与施工事务国家主管机关的允许,不得复制、发行和传播本国家标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ISBN目录1、适用范围2、主要条款3、消防技术分类4、人员安全保障5、火灾蔓延预防6、灭火与抢救工作7、多功能建筑物防火安全要求附件1主要术语定义附件2建筑结构火焰蔓延试验方法附件3依据建筑物耐火度的建筑物示范结构特性附件4消防分队电梯要求附件5防烟保护系统要求附件6消防控制点要求附件7对内部消防管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要求附件8对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的要求附件9对火灾警报和人员撤离管理系统的要求附件10对个人和集体防护器材与人员救援器材的要求附件11对消防系统中央控制室的要求附件12人员安全保障条件计算方法附件13对门廊设计的要求附件13-1*(强制)对个人救生设备的要求附件14本建筑标准与规范中引用的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标准清单建筑标准与规范建筑物和设施防火安全FIRESAFETYOFBUILDINGSANDCONSTRUCTIONS生效日期:2003年8月1日1.适用范围1.1.防火安全保障是国家保护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国家财富和环境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本标准与规范规定了建筑物、场所和其它建筑设施(以下简称“建筑物”)建立和运行各个阶段消防措施的共同要求,以及建筑物及其构件和部分、建筑结构和材料的消防技术分类。1.3.工程建设领域标准文件体系的消防标准和要求应该基于本标准要求。根据建筑标准与规范有关建筑物与设施《消防要求》部分以及由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标准文件中阐述的消防要求,对本标准进行补充和进一步明确。除本标准和规范外,应该遵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制定的法规和国家定额标准:-包含任何产权形式经济项目运行消防要求的《消防安全法》;-国家标准GOST12.1.004《消防安全》;-ППБС-01《建筑安装和动火作业施工消防安全条例》规定的新建工程消防安全保护;-ППБРК0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基本要求》;-行业和专项消防安全条例《电气装置安装规范》、《防爆电气设备制造规范》、《苏联国家标准》等调控消防安全问题的其它规范文件。撤离居民安置区的防火安全保障应该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ППБРК08的要求。如果本标准引用的现行规范文件废止,则应该遵照生效的标准,代替被废止的标准。1.4.对于没有消防标准的建筑物,以及高度超过75m*的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Ф1.3(3.38项)建筑物、高度超过10m的其它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的建筑物、地下建筑物数量大于1的建筑物,以及特别复杂和新颖的建筑物,除遵守建筑标准与规范的消防要求外,还应该制定反映其消防保护特色,包括新增工程技术和组织措施的专门技术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这里和以下,除专门规定场合之外,建筑物高度根据顶层位置高度确定,不计算顶层技术层,而楼层位置高度根据消防车通路表面标高与外墙可开启窗洞下边之差确定。1.5.建筑物、建筑结构、产品和材料的技术标准文件,应该包含本标准规定的消防技术特性。1.6.部分有根据地偏离本标准要求,如果有弥补这些偏差的措施,并且这些措施取得了国家消防部门、在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主管机关规定清单上的其它有关机关同意,则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主管机关根据具体项目予以准许。在设计文件内容中应该规定明确企业、建筑物和设施运行消防要求满足(遵守)情况的章节(或者企业、建筑物和设施合格证)。如果订货方为消防分队配备能够提供计算水流量、人员从建筑物与设施顶层撤离的机械爬梯或者分节升降机,则设计和建设超过9层建筑物。新增消防技术的种类和数量应该取得国家消防勤务机关的同意。1.7.如果变更现有建筑物或者其中个别房间的功能用途,以及如果变更结构、立体与平面规划方案,则应该按照该建筑物或房间的新用途采用规范性文件。1.8.第4、5、6、7章不适用于专门用途的建筑物(用于生产和存放炸药和爆破器材的、军用的,以及地铁、矿山坑道的地下设施)。2.主要条款2.1.在建筑物中应该规定结构、立体与平面规划、工程技术方案,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在火灾危险因素威胁到人员生命和健康之前将其撤离,不管其年龄和身体状态,向外撤离到建筑物的毗连地区(以下简称“向外”);-能够抢救人员;-消防分队人员能够进入并向火灾源运送灭火器材,以及实施人员和财物抢救措施;-火灾不蔓延到邻近建筑物;-在经过经济论证的损失与消防措施费用比例前提下,控制直接和间接物质损失,包括建筑物存物和建筑物本身。2.2.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保证:-优先实施按照标准制定的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书所规定的消防措施;-遵守消防规定,按照消防安全条例保护在建和辅助设施避免火灾,土建和安装工程实施的火灾安全;-拥有抗灾器材并且保养完好;-在建项目和建筑工地发生火灾时,能够安全撤离和抢救人员,以及保护财物。2.3.运行过程中应该:-按照建筑物设计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保证建筑物养护及其消防保护器材的工作能力;-确保执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消防安全条例,其中包括《建筑安装和动火作业施工消防安全条例》ППБС-01;-没有按照现行标准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书,则不允许改变结构、立体与平面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在实施安装工程时,不允许采用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结构和材料。-如果建筑物或者其任何部分人员数量,或者消防负荷受到限制,即使取得了建筑物建设许可证,在建筑物内部显著部位应该布置上述限制通告,建筑物的管理机关应该制定火灾预防和火灾时人员撤离的专门组织措施。3.消防技术分类总述3.1建筑材料、结构、房间、建筑物、构件和建筑物各部分的消防技术分类的依据应该是按照助长危险因素产生及其发展的属性,即火灾危险性,并且按照抵御火灾影响及其危险因素扩散的属性,即耐火性对其进行划分。3.2.消防技术分类的用途是对结构、房间、建筑物、构件和建筑物各部分根据其耐火性和(或者)火灾危险性规定必要的要求。建筑材料3.3.建筑材料只具有火灾危险性特征。3.4.建材的火灾危险性根据下列消防技术特性来确定:可燃性、易燃性、表面火焰蔓延、发烟能力和毒性。3.5.建材可分为不可燃和可燃的。可燃建材分为四类:-Г1(弱可燃);-Г2(中等可燃);-Г3(正常可燃);-Г4(剧烈可燃)。建材的可燃性和类别按照国家标准GOST30244规定。对于不可燃建材,其它火灾危险性指标都没有确定,并且不作标准规定。可燃建材按照易燃性可分为三类:-В1(难燃);-В2(中等易燃);-В3(易燃)。建材的易燃性类别按照国家标准GOST30402规定。3.6.可燃建材按照表面火焰蔓延率分为四类:-РП1(不蔓延);-РП2(弱蔓延);-РП3(中等蔓延);-РП4(强蔓延)。建材的火焰蔓延率类别,按照国家标准GOST30444,规定适用于屋面和地面的表层(其中包括毡层)。对于其它建材,表面火焰蔓延率类别没有明确并且没有标准规定。3.7.可燃建材按照发烟性能分为三类:-Д1(小发烟性能);-Д2(中等发烟性能);-Д3(高发烟性能)。建材的发烟性能类别按照家标准GOST12.1.044规定。3.8.可燃建材按照燃烧产物毒性分为四类:-Т1(低危);-Т2(中等危险);-Т3(高危);-Т4(异常危险)。建材的燃烧产物毒性类别按照家标准GOST12.1.044规定。建筑结构3.9.建筑结构具有耐火性和火灾危险性特征。耐火性指标是耐火极限,结构的火灾危险性按照结构的火灾危险等级评定。最小耐火极限和防火隔墙或者其构件的类型应该按表采用。1.对于多功能建筑物,在承载能力损失特征方面的最小耐火极限应该按照第7章表4取值。表1防火隔墙防火隔墙或者其构件类型防火隔墙或者其构件的最小耐火极限,小时防火墙122.5.0.75防火隔壁120.750.25防火楼板1232.5.10.75防火门窗1231.20.60.25防火大门、孔、阀门121.20.6门斗气闸门斗气闸构件:防火隔壁防火楼板防火门1320.750.750.6防火区(参阅3.23项)防火区构件:将防火区与防火间隔房间隔开的防火墙区内防火隔壁柱子防火楼板屋面构件外墙22-3---0.750.252.5.0.750.750.753.10.建筑结构的耐火极限,按照一个或者连续若干对于该结构规定的下列极限状态特征的发生时间(小时)确定。-承重能力损失;-完整性损失;-隔热能力损失。建筑结构的耐火极限及其代号按照国家标准GOST30247规定。同时,窗户的耐火极限只按照完整性损失发生时间确定。建筑结构火焰蔓延率试验方法应该按照国家标准GOST30444和本文件附件2实施。3.11.按照火灾危险性,建筑结构分为四个等级:-К0(无火灾危险);-К1(小火灾危险);-К2(中等火灾危险);-К3(火灾危险)。建筑结构的火灾危险等级按照国家标准GOST30403确定。防火隔墙3.12.防火隔墙用于预防火灾和燃烧产物从一个火灾源房间或防火间隔蔓延到其它房间。属于防火隔墙的有防火墙、隔壁、楼板、区、门斗气闸、门、窗、孔和阀门。3.13.防火隔墙具有耐火性和火灾危险性特征。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取决于其下列构件的耐火极限:-围护部分;-保证隔墙稳定性的结构;-支撑隔墙的结构;-结构之间的紧固部件。保证隔墙稳定性的结构、支撑隔墙的结构、结构之间紧固部件在承载能力损失特征方面的耐火极限,应该不小于防火隔墙围护部分的要求耐火极限。3.14.防火墙、隔壁、楼板、防火区结构和和门斗气闸,以及填充防火隔墙上的采光洞(防火门、大门、人孔、阀门、窗户、门帘)应该采用不可燃材质。最小耐火极限和防火隔墙或者其构件的类型应该按表采用。1.作为防火隔墙允许采用石膏硬纸板、不可燃材质骨架,对于第1型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1.25小时,对于第2型,则0.75小时。这些隔墙与其它结构的接合部件应该具有耐火极限分别不小于1.25小时和0.75小时。3.15.在第1和第2型防火墙内,应该规定相应第1和第2型防火门、大门、窗户和阀门。在第1型防火隔壁里,应该规定第2型防火门、大门、窗户和阀门,而在第2型防火隔壁里则第3型防火门和窗户。在第1型防火楼板内,应该采用第1型防火孔和阀门,而在第2和第3型防火楼板内则第2型防火孔和阀门。3.16.防火墙应该支撑在基础或基础梁上,按建筑物全高度建筑,穿过所有结构和楼层。采用不可燃材料制作的防火墙允许直接建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骨架结构上。同时,骨架及其填充物和紧固件的耐火极限应该不小于相应类型防火墙的要求耐火极限。3.17.防火墙应该建筑在屋面上方:不小于60cm,哪怕只有一个阁楼或无阁楼屋顶构件,但可燃材质屋面除外。在屋面上方可以不建防火墙,只要所有阁楼或无阁楼屋顶构件(屋面除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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