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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第二节法人的成立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四节法人的机关及分支机构第五节法人的变更、终止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特征–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根本区别。–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财产)•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其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第三,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独立人格)•这一特征是法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人格的明证。–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责任)•法人的财产与法人创立人、成员的其他财产是分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法人成员个人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法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特征之示意图组织(团体)甲乙丙丁甲的财产乙的财产丙的财产债权人戊债务人丁物质基础破产法人出资人无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有限责任”法人: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二、法人的本质•自18世纪以来,法人的本质问题,一直是西方民法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看法。–(一)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也就是不承认法人(团体性人格)存在的各种学说。包括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和管理人主体说。•法人否认说,否认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存在,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所以一直没有成为通说。–(二)法人拟制说•在法律上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所以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的主体,即仅因法律上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是19世纪占主流地位的学说,《德国民法典》即采此说,该说至今仍是英美法学说中关于法人本质的主导观点。–(三)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该说又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组织体说不仅为大多数大陆法系民法学者所接受,而且也为本世纪以来的民商立法所普遍采用。法人的本质之示意图(一)法人否认说组织(团体)甲乙丙1、目的财产说2、受益人主体说3、管理人主体说(二)法人拟制说组织(团体)甲乙丙丁“法律技术的产物”甲乙丙的工具•【德】萨维尼•个人主义•价值主体与工具主体法人的本质之示意图(三)法人实在说组织(团体)甲乙丙丁“本来就是一个法律上的人”法律不过是确认之,而不是创造之•【德】基尔克•【法】米休德•团体主义•双重价值主体1、有机体说——与人类比2、组织体说——独立于人三、法人制度的产生与社会作用•(一)法人制度的产生1、罗马法:团体观念的萌芽2、从个体到合伙3、从合伙到公司•有限责任的萌芽•股份制与有限责任•法人制度与有限责任自然人无限公司合伙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法人制度的产生与社会作用•(二)法人制度的社会意义1、融通资金债权人物质基础“防火墙”2、风险控制董事、监事3、专家经营组织(法人)甲乙丙(众多股东)丁巨额资金股权独立流通4、资本证券化、资本市场四、法人的分类(一)传统民法关于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私法人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私法人:依据私法设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2、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以成员的集合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社团法人成员出资财产为成员利益服务(目的)(手段)捐赠者捐赠财产捐赠目的管理人实现财产目的(手段)财团法人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四、法人的分类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二)《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4、本国法人、外国法人2、机关法人——具有公权行使职能3、事业单位法人——公益目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等4、社会团体法人——为特定目的,自愿组成公益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中间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本国法人:依据本国法律设立,具有本国国籍外国法人:依据外国法律设立,不具有本国国籍讨论:我国法人的科学分类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以法人的国籍为标准例题•1、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下列哪种法人?–A.企业法人B.社团法人–C.营利法人D.私法人•答案:ABCD•2、基金会属于下列哪种法人?–A.社团法人B.财团法人–C.社会团体法人D.事业单位法人•答案:BC第二节法人的成立一、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成立的条件主要解决特定社会组织欲经由法人的设立程序成为法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进入法人的设立程序才有意义。•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民通37条):–(一)依法成立•1、符合法律有关设立的要求(目的、宗旨;章程、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活动方式)•2、履行法律规定的设立程序(批准,审核,登记)–(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最低限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最低限50万元•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最低限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最低限10万元•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为1000万元•6、非企业法人要求具备与其职能活动相适应的经费•——(《公司法》第23条)一、法人成立的条件–(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1、法人的名称在形式上可以将特定的法人与其他法人区别开来,也可以将法人与其成员区别开来,从而表现法人的独立人格。–法人名称包括:业务性质(工、商、服)、营业部类(批发、零售)、责任性质、所在地等。法人对其名称享有专有权,受法律保护。•2、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明确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这是实现法人团体意志,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保证。–组织机构:称为法人机关。包括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一、法人成立的条件•3、法人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自己固定的场所,在法律上明确法人的场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场所: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地点(即住所地)。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亦是法人成立地、清算地。法人的债务履行、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也与住所地紧密联系。–(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与法人组织上的独立性与必要的财产联系在一起。–1、要具有独立的人格–2、法人对自身财产拥有财产权–3、以法人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对法人成员职务行为承担责任–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即可成为法人。二、法人设立的原则•(一)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设立的原则,因法人类型及时代的不同而不同。大致包括以下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又称为放任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干涉,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断。–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商事公司勃兴,各国曾多采用放任主义,但因有碍交易安全,近代以来,除瑞士民法对于非营利法人仍采此主义外,已不多见。–2.特许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也称立法特许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二、法人设立的原则–3.许可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4.准则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也称登记主义,指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5.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二、法人设立的原则•(二)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准则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的,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即可成立。《公司法》第27条第2款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公司法》77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许可设立主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首先须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法人设立的原则–2.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3.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需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但依行政许可设立的事业单位,经法人登记才取得法人资格。–4.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采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团组织等;也有采行政许可主义的,即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才可成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三、法人设立的程序•(一)企业法人设立的程序–1、申请:•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须报送的文件:申请登记表,企业章程,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资金信用证明,验资报告,企业住所地,经营场所,负责人身份证明。–2、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我国),折衷审查三种立法例–3、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批准,并予登记注册。–4、公告:•对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在传谋中向公众通告。三、法人设立的程序•(二)非企业法人设立的程序–1、申请:•向国家民政部门申请登记–2、送审文件:•社团章程、机构地址、负责人姓名、职业、简历、成员数额。–3、登记:•经审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证书”。–4、公告:•由登记机关在报刊上公告。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区别–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遍一致的;法人则因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权利能力不同。•法人的特殊权利能力,即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对于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应分别情况具体对待,不宜一概认定无效。–2、人身性质方面的限制。•法人不享有某些专属于自然人人身方面的权利能力(继承、接受抚养等)。专属某些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也不能享有。–3、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某些法律、法规对法人的权利能力进行了限制。(《公司法》: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二)特点–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取得的时间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且范围完全一致。•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2.行使的方式不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法人的目的范围对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究竟是什么?就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目前主要有以下认识:–一为权利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的限制,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依此说,法人目的外的行为当然无效。–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权
本文标题:第四章--法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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