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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
-1-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学、科研并重,突出师德、育人和贡献的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教师分类考核评价机制,优化教师成长发展的制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以及学校岗位聘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考核的宗旨和原则第二条实施岗位考核,旨在科学确定岗位目标导向,规范岗位职责体系,准确评价岗位绩效,充分体现激励机制。第三条岗位考核的原则(一)分类考核。按照不同岗位类型和级别确定分类分层的考核标准,重点构建能上能下、有利于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使各类教师各展所长。(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教学、科研工作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重点对教学效果、科研成果的质量进行考察。(三)考核结果与绩效分配挂钩。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分配机制,使工作业绩与薪酬挂钩。第三章考核对象与内容第四条学校全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第五条专任教师岗位按照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型岗位(A类和B类)、教学型岗位进行分类考核。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指以专业课教学及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即有本科生招生培养任务学院的教师岗位;科研型岗位是指以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即学校在编科研机构和比较法学研究院的教师岗位,其中-2-没有研究生独立招生培养任务机构的岗位为科研型A类,有研究生独立招生培养任务机构的岗位为科研型B类;教学型岗位是指以教学为主要职责的教师岗位,即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岗位。法律硕士学院教师按照教学科研型岗位进行考核。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学科研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公益活动、参加业务培训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教学、科研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附件2)做出具体规定。第七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师德规范标准,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第八条教授二级岗位考核内容除教学、科研等工作外,还包括学科建设、梯队建设工作,每个聘期内每位教授应至少指导1名校内青年教师。依照弹性用人以及有特殊工作任务的引进人才按照签订的聘任合同进行考核。第九条新入校教师(指初次进入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第一个聘期内应至少参加64课时的业务培训课程;45周岁以下教师,一个聘期内应至少参加32课时的业务培训课程。第四章考核等级、区间、标准及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条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以考核教学工作为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科研工作考核在聘期考核时进行。第十一条年度考核按照学年度进行,区间为上年度9月1-3-日至当年8月31日;聘期考核三年一个周期,教授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六年一个周期。工作时间不满一个考核周期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年度教学工作考核合格,无不良师德行为的,年度考核为合格;年度教学工作优秀,且师德表现优秀,关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各项工作的,年度考核为优秀;年度教学工作量欠缺20%以下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年度教学工作工作量欠缺20%以上的,或有不良师德行为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聘期内无不良师德行为,科研工作考核合格,各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或有一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聘期内有不良师德行为,或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或有一个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两个以上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第十三条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的,晋升薪级工资,其中优秀的学校给予一次性绩效奖励;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晋升薪级工资,其中不合格的,在下一年度扣除相应比例的岗位津贴;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任,学校可与其解除聘用关系。聘期考核合格的,获得下一聘期同级别岗位聘任资格。聘期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岗位级别聘任、调整岗位类别聘任、缓聘或不予聘任。其中,有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两个以上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科研考核不合格(但得分在考核标准50%以上)的,予以缓聘,缓聘期限为一年并扣除一年任现职期限,缓聘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有两个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且科研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任,学校可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其他聘期考核不合格情形的,降低岗位级别或调整岗位类型聘任,并按照所聘的岗位享受岗位津贴。降低岗位级别是指教授二、三级岗位降为教授四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降为副教授五级岗位;副教授岗位降为讲师八级岗-4-位;讲师岗位降为助教十一级岗位。降低岗位级别聘任的,下一聘期按原岗位考核合格,获得原级别岗位聘任资格。第五章考核组织与考核管理第十四条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是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各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是本部门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科研系统学术分委员会,是科研系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未设立二级聘任机构单位的教师和校部机关双肩挑干部的专任教师岗位考核工作,按学科归口的二级单位负责。第十五条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其中年度教学考核结果由教务处负责审查备案,科研考核结果由科研处负责备案。考核结果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第十六条考核工作结束后,人事处将考核登记表归入人事档案,二级单位将其他相关材料归入个人业务档案保存。第十七条为鼓励教师作基础性、前沿性的科学研究工作,在新一届聘期开始前,各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教师个人(不含教学型岗位教师)提出的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申请,延长考核周期,延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年一个周期。各二级单位批准延长考核周期的教师一般不得超过本部门教师总数的10%。延长考核周期,需由各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进行中期考核,对于中期考核未通过的,终止延长考核周期。第十八条在新一届聘期开始前,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B类岗位中教师(50周岁以上)可以申请减少科研考核工作量,增加教学考核工作量,教学科研工作量的变化可以按比例折抵,具体比例由二级单位按照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但科研型B类科研工作量折抵后不得低于教学科研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工作量折抵-5-后不得低于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相关单位采取此类考核标准的教师不得超过本部门教师总数(不含教学型岗位教师)的20%,科研型B类不得超过本部门教师总数的10%。第十九条新入校的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可以申请第一个聘期以从事科研工作为主,提出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经二级单位同意后按计划进行聘期考核,但聘期内教学、科研工作考核标准不低于科研型A类岗位标准。第二十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考核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教师队伍实际状况细化考核标准和程序,并针对以上三类特殊考核作出具体规定。申请特殊考核须经个人申请、二级单位同意,并在本部门内公示;申请人应与二级单位签订工作任务协议。采取特殊考核的教师在参加岗位晋职聘任时,科研条件仍然按照其所属岗位类型的条件进行聘任。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预聘制,严格对新入校教师前6年的考核。对入校满3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对入校满6年,未达到副教授七级岗位聘任业务条件的,不予续聘。第二十二条教师兼任校内、外行政管理或公益性工作,可根据兼职情况减免相应教学科研工作量。(一)校内党政干部减免比例:1.担任校级党政领导及校部机关党政干部(含正、副处级)的教师减免80%。2.担任教学院部及科研院(所、中心)党政干部(含正、副处级)的教师减免50%。3.担任各院部所属研究所、教研室负责人、支部书记、其他党派机构负责人、校级和部门工会负责人的教师减免30%。(二)社会兼职教师减免比例:1.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等单位担任代表、委员、参事等职务的教师减免50%。-6-2.在省级、市(地)级、区(县)级人大、政协等担任代表、委员等职务的教师减免30%减免后的工作量不作为奖励工作量基数。对于承担多种兼职工作的,不累积减免。(三)法学教育研究评估中心教师按照科研型A类岗位减免20%。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应当公示考核申报材料、考核结果,公示期为5日。二级单位对教师考核结果负责;学校人事、教务、科研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二级单位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格予以纠正。第六章救济程序第二十四条教师对本人或他人考核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或投诉后7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决定受理的申诉或投诉,须在30日内做出处理。对申诉和投诉,必要时也可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处理。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采用听证会等形式,做出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二级单位未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的,由教授委员会负责相关考核工作。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生效。《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的通知》(中政大发[2006]第211号)、《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中政大发[2006]第212号)、《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的通知》([2006]第213号)即行废止。-7-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2.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8-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及学校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按学年进行,每学年一次。考核区间为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学年教学工作周数以校历规定为准。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内容包括课堂教学工作和课堂外教学工作,其中课堂教学工作包括本科课堂教学工作和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等。在教学工作考核中,课堂教学工作以纯课时进行计量和考核;课堂教学工作可以折抵课堂外教学工作,但课堂外教学工作不可以折抵课堂教学工作;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及课堂外教学工作均不可以折抵本科课堂教学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本科课堂教学工作包括:根据学校本科培养方案开设的本科生、二学位学生各类课程的课堂教学,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程的课堂教学,以及经学校批准纳入本科课堂教学工作的其他工作。第五条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包括:学校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课堂教学(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程除外),以及经学校批准纳入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的其他工作。第六条课堂外教学工作包括:(一)本科课堂教学和研究生课堂教学以外的,与学校计划内各层次课堂教学相关的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阅卷及成绩登录等工作。(二)在研究生其他培养环节中,指导研究生学习,即全过-9-程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业务学习,参加研究生中期考核(含博士生综合性学科考试)工作,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写作和全过程指导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业务学习与论文写作等。(三)指导计划内各层次学生的实践教学(实验课程除外),包括:指导专业实习、社会实践(调查)、学年论文、毕业(学位)论文(设计),参加研究生开题报告、毕业(学位)论文评阅,以及参加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设计)答辩等。(四)指导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包括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学术活动等。(五)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复试工作,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校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工作,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答辩,以及学校其他各类选拔性考试的命题、阅卷、复试(面试)等工作。(六)经学校批准纳入课堂外教学工作量的其他工作。第七条教学工作考核等级及标准(一)优秀:超额完成各项教学工作定额,且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在前40%;或足额完成各项教学工作定额,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在前20%,并在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中做出突出成绩。(二)合格:足额完成各项教学工作定额,且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合格或优秀。(三)基本合格:年度教学工作量欠缺20%以下(指任意一项定额),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合格或优秀。(四)不合格:有不良师德行为,或年度教学工作量欠缺20%以上(指任意一项定额),或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
本文标题: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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