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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燃气事业部CJJ/T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技术规程目录1总则2术语3设计3.1一般规定3.2居住建筑3.3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4安装4.1一般规定4.2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4.3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布线4.4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备安装4.5系统调试5验收6使用和维护7附录技术规程1.1为规范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防止和减少由于燃气泄漏和不完全燃烧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1.3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应由具有燃气工程设计资质和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1.4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总则技术规程2.1燃气报警控制系统gasalarmandcontrolsystem由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装置、排气装置等组成的安全系统。分为集中和独立两种。2.2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centralizedgasalarmandcontrolsystem由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排气装置、手动报警触发装置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2.3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separategasalarmandcontrolsystem由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2.4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spotcombustiblegasdetector当被测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共同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2.5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separatecombustiblegasdetector当被测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输出控制信号,且不与报警控制装置连接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术语技术规程术语技术规程术语技术规程2.6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combustiblegasalarmcontrolunit接收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触发装置信号,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并予以保持的控制装置。2.7紧急切断阀emergencyshut-offvalve当接收到控制信号时,能自动切断燃气气源,并能手动复位的阀门(含内置于燃气表内的切断阀).2.8释放源releasesource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所在位置或地点。2.9不完全燃烧探测器incompletecombustiongasdetector探测由于燃气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的一氧化碳的探测器。2.10复合探测器compoundgasdetector在一个探测器里能同时探测可燃气体、燃气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的探测器。术语技术规程3.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采用的相关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且取得国家相应许可或认可。3.1.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根据燃气种类和用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选择探测甲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2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选择探测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3在使用人工煤气的场所,宜选择探测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4为探测因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应选用探测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一般规定技术规程3.1.3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应符合表3.1.3的规定。一般规定技术规程3.1.4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有关规定。3.1.5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探测器、紧急切断阀及配套设备应选用防爆型产品。3.1.6设置集中报警控制系统的场所,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一般规定技术规程3.2.1居住建筑各单元中分别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当居住建筑巾有多个设置单元并且需要集中控制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3.2.2当设有采暖/热水两用炉或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居住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应选用防爆型探测器,以及紧急切断阀和排气装置。并且紧急切断阀和排气装置应与探测器连锁。3.2.3当既有居住建筑使用燃气的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应在使用燃气的同时启动排气装置。居住建筑技术规程3.2.4当居住建筑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测器位置距灶具及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均应大于0.5m;2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相对密度大于1的燃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3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等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的场所,或选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3.2.5居住建筑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今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居住建筑距离顶棚0.3m以内距离地板0.3m以内技术规程3.3.1在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对面积小于80㎡的场所,也可选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3.3.2在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的房间内,当任意两点间的水平距离小于8m时,可设1个探测器并应符合表3.3.2-1的规定;否则可设置两个或多个可燃气体气体探测器并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技术规程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3.3.3当气源为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且释放源距顶棚垂直距离超过4m时,应设置集气罩或分层设置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于释放源上方4m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裙边高度不得小于0.1m,且探测器应设于集气罩内;2当不设置集气罩时,应分两层设置探测器,最上层探测器距顶棚垂直距离宜小于0.3m,最下层探测器应设于释放源上方,且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m。3.3.4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场所为长方形状且其横截面积小于4㎡时,相邻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大于20m。技术规程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3.3.5当使用燃烧器具的场所面积小于全部面积的1/3时,可在燃烧器具周围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测器的设置位置距释放源不得小于1m且不得大于3m;2相邻两探测器距离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3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应对释放源形成环形保护。3.3.6在储配站、门站等露天、半露天场所,探测器宣布置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探测器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5m。技术规程3.3.7当燃气输配设施位于密闭或半密闭厂房内时,应每隔15m设置一个探测器,且探测器距任一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4m。3.3.8紧急切断阀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报警器连锁的紧急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宜设置在分户计量表前;2当用户安装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报警器控制的紧急切断阀自动控制的启动条件应为切断阀安装燃气管道的供气范围内有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切断阀为自动控制时人工方式仍应有效。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技术规程3.3.9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应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与防爆型排风装置连锁,防爆裂排风装置还应具备手动启动功能。3.3.10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采取防晒和防雨淋措施。3.3.11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在被保护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声光警报装置。3.3.12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在被保护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手动触发报警装置。3.3.13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连接紧急切断阀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20m。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技术规程4.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间意。4.1.2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安装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有关记录。4.1.3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2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齐全,并应能保证正常安装;3安装现场使用的水、电、气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所应能满足正常安装要求。一般规定技术规程4.1.4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入施工安装现场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文件,并应核实其有效性;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2进口设备应具备回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资质;产品质量应符合我国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不得低于合同规定的要求。4.1.5在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安装、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一般规定技术规程4.1.6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交接双方应共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3系统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规定进行调试;4系统调试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5安装过程质量检查应由安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完成;6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4.1.7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程附录C填写。4.1.8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结束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一般规定技术规程4.2.1当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宜距离地面小于0.3m时,其上方不得安装洗涤水槽、洗碗机等用水设施,正前方不得有遮挡物。4.2.2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安装牢固、接线可靠。探测器与紧急切断阀之间的连线除两端允许有不大于0.5m的导线外,其余应敷设在导管或线槽内,在导管和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在外部若需接头,应采用焊接或专用接插件。焊接处应做绝缘和防水处理。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技术规程4.3.1报警控制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导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4.3.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在非防爆区内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布线技术规程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布线4.3.3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在防爆区域布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4.3.4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绝缘导线和电缆均应敷设在导管或线糟内,在暗设导管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导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4.3.5导线在导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4.3.6对从接线盒或线槽引至探测器或控制器等设备的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金属软管长度不应大于2m。4.3.7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应做密封处理。技术规
本文标题: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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