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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1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决定》第九条: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受理鉴定委托的要求和注意事项:1.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委托,是司法鉴定管理的重要制度;2.要求统一受理委托,目的是为了使机构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杜绝鉴定人个人私自接受委托以及指派鉴定人在异地接受鉴定委托,防止出现手里委托的随意性;3.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受理程序,设立专门的案件受理部门或由专人负责案件受理,做好鉴定材料的初步审查、登记、保管和移交工作;4.对于刑事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除自诉案件外,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并由司法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5.对于尚未键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鉴定意见作为立案依据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建议接受个人委托,尽可能由代理律师出具委托书。6.根据民事诉讼170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民事案件法医精神病的委托书,应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不应接受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企业委托。刑事诉讼案件法医精神病的鉴定委托应由司法机关、侦察机关。政府机关和信访等部门不能作为委托主体2二、委托形式和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验材料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和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3三、对委托的限制•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指鉴定材料的形式、内容都是客观的。鉴定材料的合法性:指鉴定材料的形式、收集、出示、查证符合法律的规定。4四、受理情形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处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得到,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5审查鉴定材料的主要内容:1、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同时还要审查本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仪器配置、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包括鉴定人及专业水平)。2、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如是诉讼需要,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如是非诉讼需要(如仲裁、调解),可出具技术鉴定书或技术检验报告书。3、鉴定要求是否合法: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人选任、回避,采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保密事项、保密范围所提供的要求是否合法。4、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完整:对鉴定材料真实性、充分性、完整性机构负责有审查的责任。材料是否存在相互矛盾,存在添加、涂改、不具有真实性;或者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部能反映事件的连续过程,机构有义务向委托人说明,并要求其补充完整。因机构或鉴定人的失职,由此造成错误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也应负责。5、需要委托方补充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并说明需补充材料的具体内容和理由。6、对委托主体的合法性也要审核,委托人与委托事项无法律冲突(如法医精神病鉴定,应由司法机关委托,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6五、受理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和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1、决定受理的机构填写《案件受理审批表》:项目包括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被鉴定人、鉴定材料目录(内容)、受理日期、拟完成鉴定的时间、指定鉴定人(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的姓名)、审批人等。2、决定受理后,鉴定机构要及时向委托方(特别是法院委托的鉴定)出具(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1)经审查鉴定材料、统一受理委托方委托的XXXX鉴定事项;(2)本鉴定所指定XX、XXX2名鉴定人完成该鉴定项目;(3)该鉴定事项需X个工作日,预计X年X月X日前完成;(4)该鉴定收费X员,请通知交费人于X日内缴纳鉴定费(如有若干个鉴定鉴定事项的,分项收费数目要分别注明);(5)鉴定过程中,如需补充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将及时与委托方联系;(6)如无异议,本机构将与委托方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法院委托的鉴定,此条改为:如无异议,司法鉴定机构将以此《受理通知书》作为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视为委托方同意)。(7)如有异议,请与司法鉴定机构联系。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机构名称、日期、《受理通知书》存案卷1份。3、对委托的个别鉴定事项,如没有明确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或者难以把握、或者可以引起异议的鉴定,鉴定机构要在决定受理前报告市司法局,得到答复后,再决定是否受理。4、对可能引起重大社会矛盾的鉴定,在受理前要报告司法行政机关。78六、不予受理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他提供的鉴定材料。9第二十九条重新鉴定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10五、鉴定协议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三)委托鉴定的要求;(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及数量;(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力、义务;(七)鉴定费用的收取方式;(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因鉴定需要耗尽或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说明,征得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111、签订鉴定协议书是确定委托与受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的前提条件;2、协议书项目要齐全、规范,内容必须经双方确认(涉及选择项目的,确定后需将方框“口”涂黑);3、涉及鉴定中需耗尽检材、损坏、无法完整退还的,无论哪种情形,务必事先经委托人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4、变更协议书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并有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不能单方变更。要依法保障委托人、诉讼参与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合法权益;5、协议书委托人栏填写前后要一致;6、关于法院委托鉴定,签订协议书问题,经与高院商定,鉴定机构可与委托法院每年签订一次协议(每年一月份)。12THANKYOU13
本文标题:司法鉴定案件的委托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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