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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渝价[2001]34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地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列各项收费标准(除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川市、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城口县、梁平县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其余各区、县(市)对附表列有收费幅度的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无收费幅度的应严格按附表规定标准执行。二、收取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的类区划分如下:一类区: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二类区: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壁山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三类区:除上述一、二类区以外的其余区、县(自治县、市)。三、征地管理收费和土地登记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征地管理收费l、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除下列情况之外,均应免收征地管理费:(1)上述单位与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征用的土地;(2)上述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的土地。2、征地管理费由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收取。没有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得另行加收征地管理费。(二)土地登记费1、原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中的地籍测绘费列入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不再收取。2、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3、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讯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国有农场、农村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免收土地登记费(不含证书工本费)。4、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换证登记过程中,对属于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土地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对属于单纯换发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四、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费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申请勘查登记,办理勘查许可证,按附表2中一、二类勘查项目收费标准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勘查登记费;其他勘查项目申请勘查登记,办理勘查许可证,按其他地质勘查项目收费标准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勘查登记费。2、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按附表2中勘查项目变更登记收费标准缴纳勘查登记费。3、申请新建、在建、生产矿山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按附表大、中、小型矿山登记收费标准分别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登记费。4、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以及换领采矿许可证,按附表2中矿山企业变更登记收费标准缴纳采矿登记费。五、矿产资源补偿费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均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与矿产资源分类补偿费费率计算缴纳。公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3、下列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按以下比例计算:(1)采矿权人对原矿自行加工后以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价格计算;(2)砖瓦用粘土、页岩的销售收入,按砖瓦销售收入的50%计算;(3)陶瓷用粘土的销售收入,按陶瓷销售收入的10%计算;(4)水泥用灰岩的销售收入,按水泥的销售收入的10%计算;(5)制盐用岩盐或盐卤的销售收入,按盐的系列产品销售收入的45%计算。4、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制定“三率”指标,并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回采率系数按核定回采率除以实际回采率计算。不按规定制定“三率”指标,或者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三率”指标的矿山企业,其回采率系数按1.2—1.5计算。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制定“三率”指标的小型以下矿山企业,其回采率系数按“1”计算。5、采矿权人从废石(歼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的;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6、采矿权人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的;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六、本通知所列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涉及三峡库区移民迁建项目、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公有住房出售以及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收费,有优惠政策规定的,应按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七、各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监督。八、本通知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土地、矿产管理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废止。附表1:重庆市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附表2:重庆市矿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附表3:重庆市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标准表;附表4:矿产资源分类及补偿费费率表。以上附表见《收费标准汇编》。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最近,浙江省物价局给国家计委报来《关于要求明确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浙价费[2001]21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的规定,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证书曾做过改版,但只是对证书内容的改动,没有改变证书样式。因此,新版土地证仍分为普通证书和特制证书两类,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仍应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强行要求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特制证书而收费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三、目前,对“三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存在双重标准,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三资”企业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应与国内企业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即:普通证书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四、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重庆市农业局关于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综[2004]7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农办、农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处理意见书通知》(财综[2003]8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重庆市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附表1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交费者备注一、征(土)地管理费已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金的不再交征土地管理费(一)、征用集体土地(包括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1、全包方式(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3%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4%同上同上2、半包方式(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2%同上同上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2.5%同上同上3、单包方式(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时间)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1.5%同上同上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2%同上同上(二)、临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临时用地补偿费2%占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三)、划拨国有土地用地面积2.00元/M2拨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含临时占用国有土地(四)、单位和城镇居民利用改、扩(加层)新原使用土地改扩(加层)和新建用地面积0.50元/M2建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五)、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费建房者利用原宅基地重建不收费占用非耕地用地面积0.25—0.50元/M2同上占用耕地用地面积1.00—2.00元/M2同上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建设单位或个人国家、乡(镇)建设用地证书工本费每证8.00元个人建设用地证书工本费每证5.00元三、土地登记费(一)、土地权属调查费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出让、转让或房屋买卖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买方交纳。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每宗地2000M2及以下10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13元,每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350元。2、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宗地1000M2及以下5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每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3、城镇居民私房用于生产、经营每宗地500M2及以下2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每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80元。每宗地100M2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3元,每宗地4、城镇居民住房占地及以下7元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土地使用权人l、发证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2、土地房屋租赁、抵押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抵押担保价值的1‰土地抵押人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四、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一)、占用非基本农田一类区占用耕地面积(元/M2)20——30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二类区同上15——25同上三类区同上10——20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二)、占用基本农田按占用非基本农田收费标准上浮50—100%五、耕地闲置费(一)、占用非基本农田一类区占用耕地面积(元/M2)10——20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二类区同上8——15同上三类区同上5——12同上(二)、占用基本农田按占用非基本农田收费标准上浮50—100%六、土地复垦费(一)、占用非基本农田一类区占用耕地面积(元/M2)10——15具体标准由区
本文标题:重庆市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渝价200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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