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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使用自费项目签字制度为保障参保人的费用知情权,制定本制度。一、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等有关管理规定。二、在诊疗中医师应优先推荐基本医疗、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凡需提供医保目录外医疗服务(自费项目),需由参保人承担费用时,必须事先征得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署《桂林市人民医院使用自费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告知同意书》,对于一些大额的自费项目须在病历中记录使用的指征。三、未征得参保人许可,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引发费用纠纷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本文标题:医保患者使用自费项目签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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