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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解读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9年主席令第二十一号)gov/zhengce/2019-04/25/content_2853643.htm美国学者赛缪尔.P.亨廷顿(Huntington,s.p)现代化动乱理论o亨廷顿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现代化水平与稳定之间存在U形曲线关系:纯正的传统社会虽然愚昧、贫穷,但稳定;当传统的社会开始启动现代化,并取得一定成就后,不稳定和内乱加剧;而当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高度时,社会再度呈现稳定状态。o结论:现代化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演变1964年-国务院《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2019年,《食品卫生法》;2019年7月起,国务院成立《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2009年2月修订完成《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启动修订《食品安全法》;2019年4月24日,通过《食品安全法》修正案;2019年10月1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目的修订历程“铁拳”是这样修炼成的原法104条新法150条对比上一版本第一次将“追溯”二字写入《食品安全法》追溯明确食药监作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多方面进行修订,字数翻倍,追加5千字法律追责条款。内容解读一:完善统一食安监管机构将原由质量技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分别承担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分段监管职能,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活动纳入《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解读二: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本法增加了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由食药监部门总负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解读三:食品经营者自查u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u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u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解读四: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u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u食品生产经营,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向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u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解读五: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增加了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的规定。解读六: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新《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如实记录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解读七: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一旦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解读八:奶粉等特殊食品监管更严明确了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家食药监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附:与我们消费者最相关的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谢谢聆听!
本文标题:2019新版食品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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