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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第一章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概述ContentsPage目录页第三章协助执行法律风险防控第二章柜面业务法律风险防控第三章授信业务法律风险防控TransitionPage过渡页第一章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概述4第一章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概述工作职责爱好1.1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定义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公司外部的法律法规环境发生变化或者自身没有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导致发生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范围界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和性原则》中以列举的方式对法律风险下的定义。核心原则指出,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因下列情形而引发的风险:(1)不完善或者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或者业务文件;(2)现有法律可能无法解决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问题;(3)法院针对特定银行作出的判决;(4)影响银行和其他商业性机构的法律可能发生变化;(5)开拓新业务且交易对手的法律权利不明确。5第一章法律风险概述1.2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谈到“风险”,我们都知道,存在风险不一定会必然发生危险,风险能够切实发生危害其实是一个概率事件。但是,作为我们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对存在的风险产生足够的重视,因为如果风险一旦发生,那么他的概率就是1,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挽回。1.3法律风险分类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柜面业务法律风险、协助执行法律风险、授信业务法律风险;其中,柜面业务法律风险又分为现金存取业务风险、支付风险、代理业务风险和业务用印风险。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时刻树立风险意识,扎实有效做好风险防控工作。战略转型谋发展法律合规护远航柜面业务法律风险多多多分享授信业务法律风险协助执行法律风险6第二章柜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2.1案例一一日,客户王某到储蓄网点办理存款业务。其在存款凭证上填入存款金额为78,640元后,将存款凭证和现金交给经办柜员。柜员随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连接的另一张桌上,旁边的另外两名储蓄柜员使用点钞机对现金进行了清点。清点后发现王某实际所交现金比其在凭证上填写的金额少5,000元。王某遂与柜员就所交现金数额发生争议。应王某要求,该网点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供双方查看。之后,王某按经办柜员要求以柜员清点的现金金额重新填写了一张存款凭证并办理了存款业务。数日后,王某以该储蓄机构柜员未当面点清现金,储蓄机构处理业务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储蓄机构赔偿其损失5,000元。储蓄机构辩称,其柜员将王某所交现金转由其他柜员在相邻工作台清点亦属当面清点;并且储蓄网点柜台高度及点钞机位置均在正常人可俯视范围内,如有差错或可疑之处,王某完全能够立即指出。此外,经与王某一同查看现场监控录像,并未发现柜员操作有误,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本案经两审法院裁判,最终判决该储蓄机构赔偿王某5,000元。7第二章柜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2.1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储蓄机构在接收客户的款项,以及清点过的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对储蓄机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进而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要求储蓄机构证明其柜面操作依法合规,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简单明了的说:就是如果储蓄机构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认定储蓄机构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和该储蓄机构内部操作规定,直接接收客户所交存款凭证和现金的经办柜员,应按照“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的规定,对现金数额与凭证填写金额核对。在核对时应按内部操作要求先数清客户递交的一大捆现金的把数,且将整把现金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数额核对无误后再拆开点清具体张数,以便在发现整把现金大数与凭证填写数额不一致时能够及时提出异议。而本案,经办柜员因为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去操作,从而必然的承担了赔偿责任。风险防控启示储蓄机构经办人员不仅要保证业务结果准确,也要注意业务办理过程严格合规,避免因操作过程存在瑕疵导致承担不利后果。8第二章柜面业务法律风险2.2柜面业务案例二沟通一日,王某持本人身份证和其夫张某身份证到储蓄网点申请就张某名下定期储蓄存单10万元代为挂失。网点受理该笔业务7日后,一男子与王某到网点办理后续支取手续,该男子自称是挂失账户存款人张某本人,并向柜员出示了张某的身份证件,柜员审核后遂为其办理了挂失后续处理与存款支取业务。数月后,一男子向该网点提出异议,该男子称自己是王某之夫张某,与王某存在婚姻纠纷,定期存款挂失系王某盗用自己的身份证件所为,其本人从未办理挂失及后续支取业务。储蓄网点调取了有张某签字的存款支取业务凭证证明业务受理情况,张某称支取业务及签字均为他人冒名顶替办理。张某认为储蓄网点有义务保障存款安全,柜员未能识别客户真实身份将存款支付给他人,导致存款人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储蓄机构赔偿其全部损失。审理过程中,张某提出对有关业务申请凭证上的客户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以证明挂失解除和存款支取并非其本人所为,储蓄机构受理业务存在过错。判决结果:经笔迹鉴定,上述凭证签字确非张某所写。最终法院判决储蓄机构承担了部分责任。9第二章柜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2.2案例分析沟通这是一起典型的银行审核不严,存款被他人挂失而后又被冒领的案件。有利于储蓄机构的依据是,储蓄机构在受理挂失业务时已经履行了客户身份验证义务,且张某亦不否认自己的身份证被其妻擅自用于办理以上业务。但是在这起案件中,张某与储蓄机构的争议在于:对办理挂失后续业务的是否为张某本人各执一词。由于张某提出异议时争议业务的监控录像已被删除,储蓄机构只能调取有客户签字确认的挂失后支取的业务凭证,证明业务处理已经存款人本人确认,但张某对上面的签字否认是其所签,并提出可做笔迹鉴定证实。最后的结果是,笔迹鉴定不是张某所签,储蓄机构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10第二章柜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2.2实务提示沟通对于须存款人本人办理的业务,储蓄机构有进行身份验证的义务。当前,储蓄机构可以从联网核查身份证件等环节佐证已充分履行相关义务。在业务处理中不存在过错,避免因简单接受笔迹鉴定要求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对于这一案件,储蓄机构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对于必须由存款人本人办理的业务,柜员审核客户身份,只能是在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真实的前提下对身份证件所载信息是否真实进行验证。对于身份证件信息核对无误的,且不能明显识别持证人与证件所有人存在差异的。即没有理由否定证件持有人为证件所有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要求柜员准确识别身份证件真伪,甚至辨认持证客户是否为证件所有人并不合理。存款人本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份证件妥善保管,对于他人持存款人真实身份证件办理业务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对于凭证上的客户签字,储蓄机构没有义务核验真伪,因此不论鉴定结论如何,均应与认定储蓄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无关。这个案例带给我们临柜人员的启示是:应严格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和信用社规章制度的具体要求履行好身份信息核查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的体现就是:需留存复印件的留存复印件,需联网核查的联网核查,需客户签字的要求客户签字。做好每一件小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11第二章柜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2.3柜面业务法律咨询沟通1.银行空白承兑汇票遗失的法律后果及防范建议?答: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是银行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它与支票等票据结算凭证不同,不能直接出售给出票人保存。为加强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当银行同意为出票人承兑商业汇票时,应由出票人按份购买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并由承兑银行监督使用,不得带离柜台。这样做可以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真实的空白承兑汇票凭证,盗用或私刻银行印章伪造票据进行金融诈骗犯罪的行为,银行空白票据的遗失会导致金融诈骗的法律后果。对已确认遗失的空白票据,建议尽早登报做遗失声明作废,并注明票号等票据基本要素,遗失声明见附件,登报应当在市一级以上的报纸做遗失声明,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备案。12第二章柜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2.3柜面业务法律咨询沟通2.问:持票人票据丧失时的救济程序是什么?答: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即非持票人本意,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依据法律程序申请救济,救济程序有:1.挂失止付:失票人可在票据丧失后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挂失止付并不是失票人在正式向法院申请救济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公示催告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后,应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公告期限内如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的,申请人应当继续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而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依法获得法院主张时,法院作出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之后,申请人与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就票据纠纷,应当另行提起诉讼处理。3.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申请除权判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13第二章柜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2.3柜面业务法律咨询沟通3.问: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贷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请说明原因。(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哪些事项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答:(1)无效,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章是出票时的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无效;(2)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14第二章柜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2.3柜面业务法律咨询沟通沟通4.问:某支行咨询其储户因车祸昏迷入院,其配偶须提前支取其未到期的定期存单来支付医疗费用,问应当如何操作?答:储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的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注意:未满18岁,但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避免我行陷入此类诉讼纠纷各分支机构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需要由监护人选定的取款人出具由主治医生签字的诊断书及相关医学证明文件,该储户的身份证证件、取款人及各监护人与该储户的身份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各监护人一直同意取款人支取该储户存款的申明(各监护人须共同到场确认。如下示例:15第三章协助执行法律风险防范3.1银行操作不当协助执行案沟通法院执行人员到甲银行要求办理查询冻结。甲银行经办人员查询账户余额为50万元,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冻结金额为44万元。经办人员在审核执行人员证件和手续无误后,为减少其等待时间,即填写好冻结通知书(载明冻结金额50万元)的回执交还给法院执行人员。法院执行人员离开后,经办人员即开始办理冻结存款操作,但此时发现账户余额只有4万元。后经调查发现在查询和办理冻结手续的时间间隔内,该账户支出了两笔款项,金额合计为46万元。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甲银行一方面联系法院,说明事实河过程,请求重新填写冻结回执;另一方面,调取营业大厅监控录像作为证据材料,向法院证明事件经过。最终,法院未追究甲银行的法律责任。16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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