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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的基本原则(原则及其运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基本特点:1.指导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2.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3.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方式来排除适用基本原则:A.平等原则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B.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与他人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核心:民事主体意思和行为的自由两个层面理解:一是自由、二是限制内容:a.契约自由(缔约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由合同类型自由方式自由)b.所有权自由(享用的自由、处分的自由)c.婚姻自由d.遗嘱自由限制:1.合同领域家长制的遗风格式合同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通过限制合同自由来实现合同正义2.在物权法上,所有权自由亦受到限制3.通过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必要限制C.公平原则具体表现:1.合同法领域(双务合同等价有偿原则)2.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领域3.侵权法领域(公平责任损害的可预见性原则等)D.诚实信用原则最基本的目的: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本质特征:善意价值取向:利益平衡《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E.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如避税)2.危害家庭关系(如家庭暴力)3.违反性道德(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赔偿责任)4.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5.限制经济自由6.违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7.射幸行为(外围六合彩)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暴利行为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且会判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与行为的区分判断、法律事实内容中的权利分类;客体中物的概念:民法中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存在于人体的外部分类:1.有体物和无体物(如股票)2.动产和不动产3.原物和孳息(鸡生的蛋;房租金、彩票奖金等)4.主物和从物(锁和钥匙、电视机和遥控器)5.单一物(一幢房)和集合物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非流通物7.特定物(某幅画)和种类物8.可分物和不可分物9.消费物(特殊的消费物:货币)和不可消费物10.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事件与行为:民法中的行为是指人的受意志支配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活动。分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和合法行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件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分为自然事件(地震、台风等;人的生死、生死不明、精神障碍、成年等,知与不知、善意与否等内心事实,法律关系之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为的行为,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的“行为”)和社会事件(战争等)权利分类:1.财产权和人身权(特殊: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但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社员权金额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3.绝对权(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相对权(债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5.专属权(人身权)和非专属权(财产权)6.既得权和期待权(分期付款、保险合同、继承人的权利)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中的条件、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后活着怎么处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参加民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1.纯获利益的行为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目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其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纯获利益的行为2.日常生活必需的细小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1.被宣告人确为精神病人2.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2.下落不明必须满2年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4.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三个月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是财产设定代管人2.代管人代失踪人履行义务、实现权力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宣告死亡的条件:1.下落不明2.经过一定期限(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方可以宣告死亡)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有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后者不能先于前者申请)4.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为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为期3个月)法律后果:1.被宣告人在其住所地已经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2.确定死亡时间(宣告死亡之日)宣告死亡的撤销:1.撤销死亡宣告后,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2.人身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能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统一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3.如果是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5.法人的概念、责任能力、清算组的职权、合伙;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责任能力: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法人对其代表人从事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事连带赔偿责任。即便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但只要相对人善意不知情,则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或者其他组知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的,则合同无效,除非法人对此作出追认。清算组的职权(网络):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产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合伙的概念:指自然人、5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盈利性组织。特征: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的必要条件2.须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3.须全体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盈余和债务承担合伙协议——事后协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份额)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组织内部关系:1.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企业分工2.合伙人的权利:合伙经营的决策权;合伙事务的监督权;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获得补偿权;合伙人的优先权3.合伙人的义务:缴纳出资的义务;忠实的义务;合理注意的义务;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合伙组织外部关系: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2.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其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在从事正常业务过程中所做出的侵权行为,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4.合伙人因合伙而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内部约定不得对外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5.当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的财产中受偿。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评价(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特征:1.是一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产生一定的司法效果的行为4.是合法行为分类:1.单方行为(免除债务、行使抵消权、遗嘱、捐助行为、所有权的抛弃等)、双方行为(合同)与多方行为(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董事会的决议行为)2.要式行为(结婚、遗嘱等)与不要式行为3.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买卖、租赁、赠与;签合同)和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土地使用权变更;交货付款)4.有因行为(金钱支付)和无因行为(票据的发行)5.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6.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7.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评价: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行为主体、意思表示、行为标的特别成立要件:实践行为、要式行为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特别生效条件:附条件、附期限效力评价: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无效: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的意思内容赋予效力。特性:当然性、自始性、确定性分类:1.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2.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原因:1.主体资格2.意思表示3.违法(规范体系、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规范目的与解释适用)4.欠缺社会妥当性可撤销:性质及特征: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期初是有效的,如果它没有被撤销,它仍保持有效的状态;如果它被撤销权人适时地并以适当的方式撤消了的话,那么它就被视为无效的。原因:1.意思表示原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意思表示不自由)2.公平正义原因(显失公平)被撤销的效果:1.返还财产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与恢复原状3.赔偿损失4.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合同有三种典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追认:是一种事后作出的同意。是追认权人使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性质上属于补助行为。追认类型:第三人的追认和本人的追认7.代理的概念、类型(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滥用代理权的情形、代理与居间的区分、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运用、附代理人的概念、条件、产生的法律后果;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类型:1.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2.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两者区别:从事法律行为的名义不同;法律的效果是否直接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方
本文标题:民法总论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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