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及废弃物处置中的安全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厂、各部门以及所有员工。(二)引用标准1、劳部发[1996]423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2、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3、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4、GB12463-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5、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6、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范围包括下列八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四)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1、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危险品的生产(使用)装置和储运设施,必须到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2、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储运设施,应根据物品的种类、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3、各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必须分类存放。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悬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5、各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6、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各单位应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1)安全技术措施A、改进工艺技术,采用可靠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出(逸散)。B、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C、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2)个体防护措施A、配备专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维护,保持完好。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D、剧毒物品储存、使用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药品。7、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8、气体充装(1)充装气体前,必须对气瓶进行严格的外观检查,具有下列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A、超过检验期限;B、钢印标志不全或不能辨认;C、气瓶颜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或者漆色字样脱落不清;D、未判明曾经盛装过哪种气体;E、气瓶上的安全装置不全、损坏、不符合规定以及漏气的气瓶;F、氧气瓶的瓶阀,沾有油脂或其他易燃、可燃物;G、瓶体受到严重机械损伤或有裂痕、鼓泡、凹陷、漏气不能保证安全使用;H、气瓶内无余压。(2)看清气瓶钢印标志中的充装压力,按该数值充装,有降压标志的气瓶不可按制造单位钢印压力充装。(3)充装后,经检验合格的气瓶挂上充装标签才能出厂。合格证必须注明瓶号、容量、充装日期和充装、复磅检验人员的姓名。9、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具有氧化性的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接触。10、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离措施。11、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12、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13、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置能自动切断物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措施,并应设置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化学品的设施,避免事态扩大。14、凡用于生产煤气等有毒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连通。15、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合排放。16、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酸、碱等腐蚀品或其它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设置洗眼淋浴器或冲洗用水龙头,并保持完好。17、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熟知物品的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具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持证上岗。18、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要保持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五)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销售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3、危险化学品发货单位要严格检查采购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采购证”、“准运证”、“押运证”、“安全作业证”、“驾驶证”;若采用汽车(铁路)槽车运输液体、气体危险化学品,还应检查“槽罐检验合格证”。(六)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1、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证”、“押运证”。2、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根据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保持标志完整,堆放稳妥。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必须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三角顶灯,并随车配备消防器材和紧急处理器具,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4、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行驶应保持规定车速,严防外来明火,尽可能选择路面平坦,行人和车辆少的道路行驶,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必须有专人随车押运,不准在车上吸烟,不得搭乘无关人员或客货混装,装卸人员必须注意安全防护和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6、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出市区,需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发“准运证”和按指定路线行驶。7、夏季(每年6月20日至9月10日)当气象预报当日最高气温超过30℃(包括30℃)的上午10时至下午4时,停止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8、装卸危险化学品前,应对汽车、火车、库房等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液、残渣等。严禁外单位人员,操作本公司设备、阀门。9、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车装运。10、遇热、遇湿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等措施。11、运输易燃液体的槽车必须要有导静电设施,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安装阻火器。12、禁止用铲车、叉车、电瓶车等装运爆炸品、易燃易爆液体等危险化学品。13、运输途中发现包装破损、泄漏等异常情况,应将车辆停至远离行人的安全地点,进行紧急处理,若情况严重时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告。14、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15、装运易燃易爆液体的铁路罐车,必须取得铁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做好定期技术检验。16、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3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17、销售部门和发货部门对外公司装运危险化学品的客户负责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危险化学品驾驶证、槽(罐)车安全鉴定证并外观检查运载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七)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和储存1、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GB12463-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2、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包装物,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至少应当保存两年。3、灌装易燃液体时,应根据油桶、槽车运输途中最高气温的影响,确定容器的安全灌装容量,油桶必须留有5%的容隙,严禁超量灌装。4、包装容器外部应按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名称。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6、气瓶入库应先检查瓶帽是否拧紧,瓶体上的橡胶防震圈是否齐全。无橡胶防震圈的气瓶,不得在地面上滚动。7、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8、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近酸类物质。9、腐蚀性物品的包装必须严密,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10、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堆场或储存柜内,并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保管证的人员担任保管员。(八)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1、盛放剧毒物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格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专人负责,登记造册。(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管理监督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2、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其处置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按国家规定。(九)其他1、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3、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13888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