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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中国现行税制及其改革综述第一节中国现行税制体系我国现行税制是一个由多种税组成的复税制体系,这个复税制体系可以使我国税收多环节、多层次地发挥作用。我国现行新税制体系设置了18个税种,这些税种构成了我国复税制体系。具体税种包括:1.流转税制:包括5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和烟叶税。2.所得税制:包括2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资源税制:包括4个税种,即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4.财产税制:包括3个税种,即房产税、契税、车船税5.行为税制:包括4个税种,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二、中国现行税制的多层次调节作用1、在生产和流通阶段形成收入的过程中进行的调节。如流转税。2、在利润形成阶段对生产经营者的各种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资源税和土地使用税3、再分配阶段对生产经营者实现的利润进行调节。企业所得税。4、对企业税收利润进行调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对个人财产和收入进行调节。房产税、契税、个人所得税。三、中国现行税制的多环节调节作用1、从社会再生产环节来看,我国现行税制设立的税种,已经开始深入到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各个税种相互配合,对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发挥调节作用,通过对物质利益诱导的方法达到宏观调节的目的。2、从产品流转过程看,通过对商品流转各个环节的征税,保证了国家及时、稳定、均衡地区的收入。实行多方面的税收监督,对发展生产力有着重要意义。第二节中国现行税制结构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其他税种配合发挥作用的税制体系。流转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作为流转税制三大支柱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的70%以上,它们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可靠、及时、稳定地获得具有重要的作用。所得税也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0%左右。它为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以法律形式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国营企业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充满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调节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水平;有利于通过税收政策,维护国家权益,吸引外资。其他辅助税种包括特定行为税、资源税和财产税,这些税种的收入不大。但是这些税种在整个税制体系中的辅助作用还是很重要的,特别是一些特定行为类的税种,是国家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设置的税种,可以直接体现国家的政策,实现国家的宏观控制。我国的税制结构,自新中国建立到利改税以前的30年间里,都是以对商品课征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建立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收体系是适宜的。我国现在大力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宏观调控方面,既强调市场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又重视宏观调控对各种流弊的作用,实现市场与国家调控的协调统一。这种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税制结构只能实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模式。决定我国现行双主体税制结构的又一重要原因是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分布情况。实行统一、公平的税收制度和税制结构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特殊国情的大国来说,不仅有技术上的难度,而且有众多现实的困难。因此,应该把流转税环节作为重要的税源产生地,把流转税作为主要税种。第三节中国现行税制改革和完善关于“费改税”所谓“费改税”是指将可以以税收形式取得收入的各种“收费”改为税收,是一种整顿“预算外资金”、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的有效措施。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实行“费改税”,不等于笼统地一概否认收费的重要作用,因为税收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而收费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向使用者收取的必要费用,在经济生活中,两者的作用是不相同的。1、公共收费制度的基本内容公共收费可以分成两类:(1)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其实质是国家意志和权力的经济表现。按照收费的目的及性质不同,可将行政性收费分为管理型收费和财政型收费。前者的目的在于“以费促管”,即以经济调节为手段达到行政干预的目的,后者的目的在于以权取利,即以行政干预为手段达到经济收入的目的。管理型收费大致包括:证照性收费、规范性收费、惯例性收费、调节性收费、界定性收费、惩罚性收费等六种。财政型收费包括补偿性收费和集资性收费。(2)事业性收费是指非盈利性的国家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时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其实质是对服务性劳动的补偿。属于这类收费内容的主要是各种使用费。如养路费、过桥过路费等。2、费改税的必要性我国收费现状,已完全背离了设立收费项目的初衷,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危害主要有:(1)收费造成了分配主体的混乱,扰乱了分配秩序,造成政出多门、多头分配,分散了政府利益;资金分散使用,也削弱了政府对国民收入分配的主体调节作用(2)影响了投资环境。特别是影响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各种名目收费的存在,由于无法预测。使得投资者难以准确估计投资的回报率,以致许多企业投资后,由于收费的因素,造成了预测收益和实际收益相去甚远而怨声载道。(3)“费多税少”矛盾的实质是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不规范以及由此引发的政府部门行为的不规范,且容易产生腐败行为3、推进税费改革的总体设想我国推行费税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在对现有收费项目全面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理顺政府财政分配关系,建立以税为主。以费为辅的分配体系,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的负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其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清理、转型、改变、保留”,即:(1)要认真清理并取消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着的大量不合理的收费项目;(2)对一些按照政企分开要求,将不再体现政府职能的行政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按照经济原则,使其真正自负盈亏,并依法纳税;(3)对那些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在经过严格规范后,通过立法,将其正式纳入税收的轨道。(4)经过论证,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要通过各种整改措施纳入正轨,并相应实行规范的管理。在上述税费改革中,核心问题是费改税的实施。第一课税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和本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一)税收体现分配关系税收作为一种财政收入,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是个分配范畴。(二)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财产权力实现的分配。国家征税不受所有权的限制,对不同所有者普遍适用。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普遍的形式。二、税收的形式特征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一)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税收的无偿性特征是从直观的角度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的。税收的这个特征,是国家财政支出的无偿决定的。(二)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征税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就是由于税收的无偿性这种特殊分配形式决定的。(三)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这种固定性主要表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把对什么征、对谁征和征多少,在征税之前就固定下来。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限度性。注意:税收的“三性”成为区别税与非税的重要依据。判断什么是税,什么不是税,不在于它的名称是什么,而要看它是否同时具有税收三个特征三、税收的职能从职能来看,税收具有财政和经济两大职能。税收职能是指税收固有的职责和功能,具体说,税收的职能就是税收所具有的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它所回答的是税收能够干什么的问题。税收职能的特征在于它的内在性和客观性。(一)财政职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即税收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能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能力。税收的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有如下几个特点: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2)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3)征收数额上的稳定性。(二)经济职能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即税收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必然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改变利益分配格局,对经济产生影响。表现在:1.税收对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调节2.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3.税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从性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国家中,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属性。我们把税收的这种阶级属性称为税收的性质税收的本质与税收的性质不同。(一)社会主义税收的“取之于民”反映社会主义税收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正确结合,是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必要扣除的一种形式(二)社会主义税收的“用之于民”反映了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四、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狭义的税收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各种税收税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法、征收办法、规定等。广义的税收制度除上述税法、征管法等法规外,还包括税务机构设置、计划会计统计、税务行政复议、征管组织形式及税务机关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税收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五、税收制度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基础。税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二节税法一、税法的分类(一)按税法的效力分类: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二)按税法内容分类: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三)按税法地位分类:按照具体税法在税法体系中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四)按税收管辖权分类:按照税收管辖权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二、税收的法律关系税收法津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由存在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组成。其主体资格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规定。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纳税主体一般情况是指纳税人,即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者。还包括纳税担保人,即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保证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者。3.法律责任法津责任是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而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权利和义务的直接体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应税的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主体的应税行为。第二章税收要素与税收分类第一节税收要素税法的共同要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等。其中最重要的基本要素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我们可以把这三个基本要素叫做税制要素。税制要素是税法构成要素的组成部分。一、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征税对象对作为税法的最基本的要素,首先是因为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其次,征税对象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且决定着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本文标题:中国现行税制及其改革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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