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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菲律宾法律概论菲律宾共和国(TheRepublicofThePhilippines),位于亚洲东南部,西濒南中国海,东临太平洋,是一个群岛国家,共有大小岛屿7107个。这些岛屿像一颗颗闪烁的明珠,星罗棋布地镶嵌在西太平洋的万顷碧波之中,菲律宾也因此拥有“西太平洋明珠”的美誉。该共和国分吕宋、米沙鄢和棉兰老三大部分,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主要成员国,也是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24成员国之一。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建立之时,菲律宾也是其中参与国家。菲律宾大部分是由山地、高原和丘陵构成,北部属海洋性热带季风气候,南部属热带雨林气候,年平均气温27℃。菲律宾在二战后的1950年代至1970年代之间,与日本、缅甸同属亚洲最富国之一;目前是新兴工业国家及世界的新兴市场之一。马尼拉大教堂【国籍英文称法】Filipino(s)【名胜】罗哈斯滨海大道、巴纳韦高山梯田、塔尔湖【面积】29.97万平方公里(根据菲内务与地方政府部资料)。【人口】马来族占全国人口的85%以上,包括他加禄人、伊洛戈人、邦班牙人维萨亚人和比科尔人等;少数民族及外来后裔有华人、阿拉伯人、印度人、西班牙人和美国人;还有为数不多的原住民。有70多种语言。国语是以他加禄语为基础的菲律宾语,英语为官方语言。国民约84%信奉天主教,4.9%信奉伊斯兰教,少数人信奉独立教和基督教新教,华人多信奉佛教,原住民多信奉原始宗教。人口9220万。同北京时差比格林尼治时间早8小时;与北京时间相同国际电话码63【重要节日】巴丹日(纪念二战阵亡战士):4月9日;英雄节(纪念国父黎刹殉难):12月30日;基督教主要节日(如圣诞节等)。【货币】货币:菲律宾比索辅币名称:分国名的来历菲律宾在很早以前,是以吕宋、麻逸、苏禄、胡洛等地的名称闻名的。1521年葡萄牙航海者麦哲伦奉西班牙殖民主义者之命踏上这个群岛时,正好是天主教宗教节日,于是就为群岛起了一个有宗教意义的名称----圣拉哈鲁群岛。后来因为麦哲伦干涉岛上内争被当地人民杀戮,这个名称也就被人们遗忘。1542年,西班牙航海家洛佩兹继麦哲伦之后第二个来到这个群岛。为了在亚洲炫耀西班牙帝国的“功绩”,便按照西班牙皇太子菲律普的名字,把群岛命名为菲律宾群岛。1898年6月,菲律宾人民推翻西班牙殖民者的统治,宣布独立,将国名改为菲律宾共和国。1946年7月,菲律宾摆脱美国的殖民统治,宣布独立,国名仍称为“菲律宾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的国徽呈盾形,盾形的下面有一条飘带,上面写着“菲律宾共和国”。盾形国徽的图案国徽代表菲律宾的三个历史时期,即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美国殖民统治时期和菲律宾共和国时期。国徽的上方和中部代表菲律宾共和国时期,底色都是白色,上方有三个金黄色的五角星,代表菲律宾群岛的三大区域----吕宋、米沙鄢和棉兰老。中部是有八道金黄色辐射线的太阳,表示阳光普照全国。国徽的左下方代表美国殖民统治时期,蓝色的底面上绘有一只向左看的金黄色的美国秃头鹰,左爪握着橄榄枝,表示和平;右爪握着三支矛,表示随时准备战斗,以保卫和平。国徽的右下方代表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红色的底面上绘有一只跃立的金黄色的狮子,这是采用当时西班牙王国国旗上的竞狮图形。国旗菲律宾共和国国旗是在反抗西班牙殖民统治、争取自由和独立的斗争中制定的。上半部为蓝色,下半国旗部为红色,左边为一个白色等边三角形。三角形中央有一个黄色的太阳,周围有八道长的光线和一些较短的光线;三角形的每个角落各有一颗黄色的五角星。蓝色代表和平、真理和正义;红色代表爱国心和勇敢;白色等边三角形代表平等。三角形里的太阳代表自由,表示阳光普照全国。八道光线代表1986年最先拿起武器反抗西班牙统治的八个省,其余的光线代表其他各省。三颗星象征菲律宾群岛的三大区域----吕宋、米沙鄢和棉兰老。国歌菲律宾共和国的国歌是《菲律宾民族进行曲》。歌词作者为何塞帕尔马。1898年美国侵略军侵占马尼拉后,菲律宾人民在抗战派领袖阿·马比尼和安·卢纳将军的领导下继续英勇抗战。当时,何塞·帕尔马在卢纳将军创办的《独立报》报社当记者,亲身经历了中吕宋激烈的抗美战争。他于1899年利用原菲律宾著名钢琴师和作曲家胡连·菲利佩于1898年6月谱成的《马达洛菲律宾进行曲》的曲调,以西班牙文填词,成为菲律宾国歌。他创作的菲律宾国歌歌词,充满了反抗侵略,向往自由和热爱祖国的激情。第一节宪法一、菲律宾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菲律宾共和国由于历史原因.其法律制度明显地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体,一般认为,在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刑法这些部门法中,大陆法系的传统起主导作用;而在宪法、诉讼法、公司法、票据法、税法、保险法、劳动法、金融法方面,英美法系的原则有显著的影响。因为菲律宾有着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制度,其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有着独特之处。国服【男子国服】菲律宾男子的国服叫“巴隆他加禄”衬衣。这是一种丝质紧身衬衣,长可及臀,领口如同一般可以扎领带的衬衫,长袖,袖口如同西服上装。前领口直到下襟两侧,都有抽丝镂空图案,花纹各异,颇为大方。据说,在西班牙人统治时期,为了便于从远处区别西班牙人和菲律宾人,殖民者下令所有菲律宾人必须把衬衣穿在外面,不许把衬衣下摆扎在裤内。后来,菲律宾人开始在衬衣上刺绣各种图案,以此表示菲律宾人的自豪。50年代初,这种服装被正式推为菲律宾男子的国服,成为外交场合,庆祝活动和宴会的正式礼服。【女子国服】菲律宾女子的国服叫“特尔诺”。这是一种圆领短袖连衣裙。由于它两袖挺直,两边高出肩稍许,宛如蝴蝶展翅,所以也叫“蝴蝶服”。这种服装结合了许多西欧国家,特别是西班牙妇女服装的特点,并经过三四百年的沿革,而成为菲律宾妇女的国服。国花菲律宾国花是被称为“桑巴吉塔”的茉莉花。这是一种灌木类植物,一般高一米多,花色洁白、香味菲律宾国花浓郁,有单瓣和双瓣两种。据说,古代菲律宾男子向她心爱的姑娘求婚时,一般都赠送茉莉花花环。如果姑娘将花环挂在脖子上,就意味着接受了他的爱。然后,他们在月光下用他加禄语誓约:“桑巴吉塔”(我答应永远爱你)。因此,茉莉花在菲律宾又称之为“誓爱花”。“桑巴吉塔”是忠于祖国、忠于爱情的象征。菲律宾青年常常将它作为献给爱人的礼物,向对方表达“坚贞于爱情的心声”。每到鲜花盛开的5月,姑娘们都佩带上茉莉花环,唱起赞歌,互相祝愿。在国际交往中,菲律宾人也常把茉莉花环献给外国贵宾,以表示纯真的友谊。(一)西班牙统治前菲律宾的法律制度西班牙统治前菲律宾法律是传统的、零碎的、没有组织的,而且.不具备今天法律的强制力和影响力。菲律宾早期成文法是由大督们颁发的,在现在的法律中还可以找到它们的影响,诸如家庭关系、财产权、遗产权、收养子女权、合营、借款、重利剥削、刑事与惩罚、离婚。古代菲律宾人的法律承认财产的公有权和私有权。罪行分重罪与轻罪。被认为属重罪的是侮辱、谋杀、盗窃、放火、强奸、渎圣和夜间侵入大督的房子。对于这类罪行的惩罚是死刑、奴役、浸入滚水中、斩去手指、鞭打至死。轻微的不法行为是小偷、奸淫、作伪证、商业广的欺骗、深夜别人安寝时唱歌。这些罪受到的惩罚是笞刑、给蚂蚁咬、迫使游泳数小时或罚款。古代菲律宾人的刑法中可注意之点是对于累犯重视。累犯不悛的犯罪者被处较初犯为重的刑罚。菲律宾早期成文法主要包括《马拉塔斯法典》和《卡郎提奥法典》。《马拉塔斯法典》是现今所知的菲律宾第一部成文法典。它主要包括四个方而的内容:一是规定对消极怠工者处以重刑,应逮捕或卖为奴隶;二是规定对任何种类的抢劫罪应给予严厉惩罚,犯者的手指应予斩法;三是规定只有能赡养一家孩子或几家孩子的人才能结婚一次以上,养育任意多的孩子;四是规定如果男人与妇女生一子后,因不愿与此女结婚而逃跑,此女所生孩子应立即被杀死这部法典反映了当时菲律宾社会止处于奴隶制社会阶段,其规定的内容相当粗糙,其惩罚的于段也相当残暴和野蛮;《卡郎提起法典》共有18条法令,其内容十分广泛,涉及财产、宗教信仰、家庭婚则等方面,法典规定“凡定立以货易货交换食品的契约应当照字面完全履行;不准破坏贵族坟墓及其他宗教建筑;不准与幼女结婚;不准无力赡养而多次结婚:《卡郎提奥法典》的刑罚种类繁多,十分残酷,18条法令中有10条生处以死刑,包括溺死、鞭打至死投喂鳄鱼、烧死等。14世纪以后,随着穆斯林苏丹国封建政权建立以后,开始实行政教合—的政治制度。苏丹政权的统治者根据伊斯兰法颁布《卢瓦兰法典》,还实行一些习惯法。法律对盗窃的再犯或盗窃的数额巨大者,判为奴隶;对两人合股经商,如一方带股本外出经而时被俘,另一方必须带着一半的赎款将他赎出。如外出经商者私白挥霍掉股本,他必须如数偿还合股者的股本,否则,他及其他的一半的子女就要沦为合股者的奴隶。这些法律条款说明非律宾虽然已经进入封建社会,但其法律制度仍存在着奴隶制的残余。在西班才统治以前的菲律宾,不论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审问都是公开举行的。原告和被告各自陈述理由。当时不存在律师、书记员,由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证人。证人在作证前要宣誓讲真话,巴朗加法庭裁决双方小证据盟为全面的一方胜诉。当不能判断哪一方能够胜诉时,刑事案件便采用神判法来认定犯罪。另外,妇女在当时菲律宾政府中占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她们和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政治和公民权利,她们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可以继承遗产,甚至还可以经营工商业。(二)西班牙统治时期的法律制度1565,菲律宾由于西班牙的入侵而沦为西班牙的殖民地,西班牙人通过墨西哥(当时西班牙的殖民地)对菲律宾实行殖民统治,在菲律宾设置殖民总督,作为菲律宾的首脑,独揽行政、司法、军事大权。尽管菲律宾总督享有很高的权威,但他的权力也受到各种限制,主要来自皇家最高法院的限制。西班牙统治时期,菲律宾的皇家最高法院是根据1583年5月5日的王室诏书建立的,皇家最高法院的职务不仅限于法院方面的内容。它除了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上诉的最高法院外,它也实施执行行政和立法的功能。在总督死亡或不在的情况下,它承担总督的执行之权。在马尼拉的皇家最高法院之下,它有两个地区法院,这些地区性法院建立于1893年,而且对上诉的刑事案件有审判权。在各省则有1886年建立的初级法院。在司法系统的最低层是各镇的保安庭的法官,建立于1885年,和初级法院的法官一样,保安庭的法官也是由最高法院推荐,总督进行指派。西班牙在菲律宾的统治十分严密,废除了菲律宾各地原有的习惯惯法和成文法,推行西班牙法、较早时期西班牙制定的适用于菲律宾的法律是《印地亚群岛法律》,这部法律是历代西班牙国王在不同时期为统治殖民地而颁布的皇室法令的总汇集。此外,在菲律宾实施的西班牙法律还有如下几种:(1)《福斯哥法》,大约制定于650年,分12卷50篇,主要涉及宗教事务、债务、抵押和赡养等内容;(2)《王室法典》颁布于1254牛,是西班牙古代民事法律的汇编;(3)《七步律》制定于1256年到1265年之间,分7卷182篇,是一部早期西班牙法律的汇编;(4)《阿卡拉法》是阿卡拉丁1348年收集的各种法律的汇编,内容涉及契约、诉讼、刑法和遗嘱等;(5)《牛城法律》是1502年内斐尔南多在牛城提出并获得通过的法律,作为《王室法典》和《七步律》的补充,共83条,其中一半以上是有关遗产继承方面的规定。还有1805年以后编纂的最新法全集以及相继制定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典当法、矿业法和版权法等,菲律宾几乎适用于所有的西班牙法。尽管西班牙的许多法律在菲律宾实施,但是菲律宾的司法制度主要还是以习惯法为基础的。概括而言,西班牙法律在菲律宾实施过程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与当地实际脱节。虽然西班牙统治者认识到在殖民地实施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制定了许多适宜于殖民地的法律,但是忽略了古代东方伊斯兰法律文化对菲律宾社会和人民所产生的影响,导致西班牙法律与教会法产生冲突。(三)美国统治时期的法律制度美国统治时期法律制度分为两个部分:自治前法律制度和自治政府时期法律制度。1.自治前法律制度1912年美国总统威尔逊上台后不久,美国国会通过了《琼斯法案》,法案规定,立法权授权菲律宾立法机关,这个机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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