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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本教学规程是对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通常行、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本规程包括:教学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制度、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第二章教学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教育教学工作。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教学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教学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的力量,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指导工作。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有效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第三章课程管理第十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课程计划、意见和规定,并按照课程设置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要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正确实施学校课程。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超前或滞后。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管理课程的责任人,负责领导制定学校课程计划及保证其有效实施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校长要认真学习课程计划、标准,钻研课程与教学业务,有目的,有计划地深入到课程建设和实施的各个实践环节,及时研究、引领、指导、调控和改进学校课程建设和实施工作,创造条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校课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和健全课程管理的组织系统,形成由决策规划、组织实施、评价反馈、管理保障等环节组成的学校课程管理网络,保证课程计划规范有序地实现校本化实施。学校成立课程委员会,每学期开学初,由学校课程委员会提出本学期各年级课程计划。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各年级教学,各年级备课组负责落实课程计划。学校相关部门定期检查课程计划的实施情况。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按照课程计划、学校的社区环境、学校资源情况及学校原有的办学风格,设计和编制学校课程计划。学校课程计划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和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着眼于使学生学会学习和个性发展,立足于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十三条教师应认真学习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和学科教学指导意见,认真钻研教材,并对教材进行有效利用和再度开发。提倡教师对同一学科不同版本的教材进行比较研究,依据教学需要对教材内容进行重新编排。教师应注重对各种教学资源的精选、加工和利用,使之更有效地服务于教学。学校要鼓励教师开发与新课程相匹配的、可共享的教辅材料。第十五条劳动与技术课、健康教育课、综合实践课、研究性学习和社会服务与社会实践均是新课程下必修课程,学校可分布安排,也可集中安排。第十六条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课程方案和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制定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学校从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课程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学校应严格按课程计划规定的科目上课,不得增减课时,不得用课余时间安排全班学生集体补课。第四章教学制度第十八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中小学校要有明确的专门机构负责教学工作,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十九条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教学规程,并根据学校的上级情况制定本学校教学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以及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各项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第二十条学校、教研组、教师要根据上级的“教学计划”或“教学工作意见”以及课程标准、教材等,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在开学前制定。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建立业务学习制度。业务学习主要包括:定期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课程标准,钻研教材;组织教师定期进行集体备课活动,经常安排教师之间互相听课;定期组织公开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研活动;组织教师自学业务知识,强化教学基本功;经常举办业务讲座。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制定校领导检查工作制度。学校领导要定期检查教学工作,做到反馈及时,调控准确,随时了解并调控各学科教学进度,保证教学按计划进行。要定期检查教师备课状况,经常深入课堂听课,控制各科课外作业量,按规定合理安排学生课外作业总量。要认真检查自习课,不允许教师占用自习课进行大面积补课或讲授新课。要定期检查有关的行政、后勤工作是否及时、有效地辅助教学工作,为教学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要检查督促学生按时安全离校。第二十三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学时间。义务教育学校每学年教学时间为37周,假期13周,机动时间2周。高中每学年教学时间40周,假期10—11周,机动时间1—2周.任何学校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第二十四条学校要严格控制中小学生在校时间,上午到校时间:小学不得早于7:50;初中不得早于7:30,高中不得早于7:20.下午离校时间:小学不得晚于17:30;初中不得晚于18:00;高中不得晚于18:30;要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锻炼时间。要教育学生和家长,保证小学生每天有9小时以上睡眠,初中生9小时睡眠,高中生8小时睡眠。第二十五条学校要合理安排教师工作量。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为:高中教师10—14节,初中教师12—16节,小学教师16—20节。上述标准周授课时数的下限以语文、数学、外语为基准确定,课程标准规定的其他科目的教师周授课时数应不低于上述授课时数的上限。承担多科教学的教师,在计算工作量时,每增加一门课程,增加两课时工作量。班主任工作量按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合理确定教学规模。小学规模以不超过24个班为宜,初中规模以不超过30个班为宜,完全中学和独立设置的高中不超过36个班为宜;小学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第二十七条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办教学,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严格控制大班额,班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做大的调整。不得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排座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确因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须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学校要建立教学设备与图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仪器和教学设备专供教学使用,要确定专人管理,科学存放,定期保养,及时维修,以保证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并提高使用效率。图书馆图书要分类上架存放,建立登记卡片,注意做好防火、防毒、防蛀工作。图书室、阅览室要定时开放,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建立教学业务档案。教学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学生档案、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学校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档案的保管、移交、查阅等工作。五教学过程第三十条课前工作。教师要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旨在使学生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的课堂环节。基本要求是: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的知识基础、生活经验、学习态度与需求;研究教学目标要求、教学重点难点、能力和情感态度的培养点;预测学生的学习障碍和应对策略;确定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备好教学所需的教具。实验课前要预做实验。年级或学科要组织集体备课。教师要编写规范的教案。教案是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是课堂教学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教龄较短的教师,要写详案,教龄较长且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可写有自己特色的教案。教师教案应列出教学内容的知识结构、技能和能力发展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分析,同时要对学生情感态度、学习策略方面的发展目标进行描述。教案要写课时教案,形式灵活多样,提倡电子化教案。第三十一条上课上好每一节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上课应做到:目的明确、方法得当、精讲精练、提问科学、板书合理、讲求效率。教师每节课要提前到班级预备,准时上课、下课,严谨迟到和拖堂;不得拒绝本校其他教师听课和教务处安排的外校教师听课。教师要注重课堂仪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衣着得体,仪表端庄,教态亲切,关爱学生。教师要讲普通话,教学用语要准确,简练、生动。主要课程讲授中应有系统、明确的板书,板书应反映课程讲述的主要内容和思路、重要概念和基本要求、主要结论和重点词汇,书写应规范、清晰。教师要合理使用教学手段。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充分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学会使用现代教育技术,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教学辅助手段的应用必须科学、简便、有效,不搞形式主义。学校要做好相应的组织工作,帮助教师掌握必要的现代技术操作技能。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课后工作课外作业。学生作业分为在校课后作业和家庭作业两部分。在校课后作业应以消化、巩固当天教学内容为主,家庭作业应以针对个别学生学习情况作业、预习类作业和扩展型家庭作业和创造型家庭作业为主。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自主支配课余时间,合理安排作业量。教师要精心设计作业内容、形式,作业量要适合,难以要适度,切实减轻学生的负担。小学低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1小时;初中和普通高中高一、高二年级家庭书面作业总量应不超过2小时;高三年级不超过3小时。不布置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更不能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在校课后作业要求及时全批全改,家庭作业应也及时检查评价。课外辅导。课外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是因材施教、消除学生要问的重要手段。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和辅导,学生有辅导需要的,教师应无偿进行个别辅导。严谨学校、在职教师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风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学校要充分利用图书馆、阅览室和校园网指导学生课外阅读,培养学生科学运用参考资料、工具书和网络的能力。课后反思。教师要及时做课后小结和教学反思,要通过对课堂教学情况分析、辅导和学生作业中的问题,对教学质量进行诊断评价,并选择适当的方法对存在的问题加以修正。课外活动。学校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任课教师有承担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和学生研究性学习导师的职责;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严谨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第三十三条学校要制定校领导听课、评课和兼课制度,定期参加集体备课、指导教研组和备课组活动。校长、分管教学的校长和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第六章教学评价第三十四条小学阶段除语文、数学外,其他课程不得组织考试。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学科考试。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淡化选拔与甄别功能,重视激励作用,关注学生的成长、进步状况和综合素质。普通高中可安排其中、期末考试,实行学业水平考试。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用考试成绩对学校和教师、学生进行排名,不得简单以升学成绩为标准奖惩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高中学校进行高考表彰奖励。中小学校不得把学生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与教师的职称评聘、绩效工资挂钩。第三
本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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