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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2条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开户许可证)(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AAA、审计报告)(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设备和技术能力表格)(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完税证明、养老的资金缴纳证明)(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行贿)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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