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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及配套三期A区5#、11#--15#楼载体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地点:北京昌平沙河发包方(甲方):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南丰路1号邮政编码:102206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80763333传真:80763384承包方(乙方):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及配套三期A区5#、11#--15#楼载体桩基工程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及配套三期A区5#、11#-15#楼载体桩基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2、工程地点: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及配套三期3、承包内容: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及配套三期A区5#、11#-15#楼载体桩基工程的设计、施工、试验和检测。包括载体桩设计,桩位放线,成桩、载体桩静载试验、单桩静载试验和动载试验。第二条:合同金额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载体桩工程量为m3,完活单价为元/m3,合同总价为¥元(人民币:元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设备使用费(乙方提供全部施工设备)、施工设备进出场及拆装费用、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税金、以及其它费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全部费用的总和(不计取总包服务费),详见附件2。2)本合同的固定总价不因乙方赶工及材料价格发生变化而调整,乙方已考虑并同意承受施工期间因物价、工资和工程管理费用变动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不再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固定总价唯一可调因素为当甲方调整了本合同附件1的设计方案,且因该调整导致乙方施工成本增减在¥50000元以上时,经甲方、乙方和监理公司审定后可对上述设计变更超出¥50000元的部分进行调整,最终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格。乙方应在五天内将调整的方案、报价以书面的形式(附有详细核算和甲方、监理方的指示)送报甲方及监理方,甲方和监理方应在收到乙方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三条:施工准备一、甲方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用电。2、提供材料设备存储场地。3、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施工基础图纸并技术交底,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4、甲方应在乙方提交施工技术资料3日后完成审核交付乙方。5、姓名:职务:发包人代表,其签名样式为:职权:代表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行使工程协调及监督的权利,一切需由发包人派驻的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各专项验收文件等,必须仅由该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其他发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的签字一律不予认可,承包人不得依据该工程师以外的人员的签字文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二、乙方1、乙方参照《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08-112-1)对载体桩进行设计,其中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满足600KN的设计要求、桩身采取防腐措施,其它技术参数须满足设计要求。载体桩设计须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标准,因由设计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2、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要求按时进场施工,但甲方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乙方进场。3、本合同签订前编制(附件1)《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及配套三期A区5#、11#-15#楼载体桩基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上报甲方,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实施。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及配套三期A区5#、11#-15#楼载体桩基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4、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服从甲方、监理及总包单位的管理。进场前与总包单位签订现场管理配合及安全、消防、文明施工协议。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自费负责对材料设备、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直至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5、乙方应当确保施工安全,自行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因施工产生的一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6、成桩后乙方应进行复合地基静载试验、单桩静载试验和动载试验,以检测载体桩承载力、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前,乙方选择的检测单位须预先征得招标人的同意,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7、乙方驻工地代表:联系电话:签名样式:8、乙方负责施工材料及辅助材料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缆线、配电箱水管等。第四条:工程期限1、本工程工期:工期20天,从桩机进场之日起开始计算。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A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不能提供施工场地,电源未能接通,影响进场施工。B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工程进度。C非乙方原因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安装工程。D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第五条: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地方相关标准,工程质量须达到合格标准。2、乙方应严格按照经甲方、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总包单位和监理公司的监督。3、本工程中所有材料必须进行进场复试及施工实验,并出具相关的合格检测报告,确保材料质量符合本工程的要求。4、本合同中载体桩桩身采用C30混凝土。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本工程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之约定分期进场施工,以甲方工程部、预算部对每期载体桩的工程量进行签认后作为结算依据,按以下比例进行付款:1、乙方进场施工并完成当期全部载体桩的成桩工作后,甲方支付当期合同总价款的35%(各期合同总价款见本合同附件2);2、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隐蔽资料及本工程载体桩检测报告,本工程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后4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工程结算款。3、竣工结算时,在本合同第一条第3款的承包范围内,如工程预算书中存在丢、漏项,丢、漏项部分不予结算。第七条:施工与设计变更1、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乙方安排施工的有效依据,甲方、总包单位、监理、乙方在最终设计施工图纸上签字确认后不得擅自更改。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提出处理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修改或变更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安装。如果乙方怠于履行该款规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负责赔偿。第八条:工程验收与结算1、竣工验收A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包括具备完整的隐蔽验收资料及载体桩检测报告),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B甲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5日内组织验收。C工程竣工验收,由甲乙双方、总包单位、监理根据施工图纸、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各方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验收中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解决,工期不予顺延。验收合格之日,视为工程正式交付。D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合格。2、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凭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经监理、甲方审核确认后,办理竣工结算。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责任A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付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B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双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2、乙方责任A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甲方有权令其退场并解除合同,工程款停付,乙方按工程总价的30%承担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另行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迟延竣工导致甲方迟延交付商品房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所产生的损失。如甲方仍同意由乙方继续施工,乙方除按质量要求加紧施工外,每迟延一日竣工,按工程暂估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因迟延竣工导致甲方迟延交付商品房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所产生的损失,除按本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外,应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B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负责无偿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竣工,按日支付本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因迟延竣工导致甲方迟延交付商品房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所产生的损失,除按本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外,应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条:附则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时生效。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书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合同。第十一条:附件附件1、甲方批准的《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及配套三期A区5#、11#-15#楼载体桩基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附件2、甲方批准的工程预算书附件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盖章)乙方: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住宅及配套载体桩基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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