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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厅制定了《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厅报告。特此通知。二OO九年八月五日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省、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省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导检查。监督检查是指省、市(州)监督机构在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督导检查是指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市(州)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重点、监督环节等)进行指导,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重点督查。从业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供应商等单位。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的随机抽查,其作用是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供基础数据。第五条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项目的督导检查目的是促进市州质监机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督促市州项目各从业单位建立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各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一)公路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四)项目业主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及记录。(五)满足设计、规范、规程要求,且得到监理同意的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规划及实施细则等。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项目监督(或督导)责任人负责制,省、市(州)监督机构应针对建设项目工程情况确定项目监督责任人和专业监督工程师。项目监督(或督导)责任人和监督工程师须廉洁自律,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监督工程师对检查记录签名负责,项目监督(或督导)责任人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签名负责。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监督检查时间、人员、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等。第九条监督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检查意见、检查通报、检测数据、影像资料等。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方式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制定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计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市(州)监督机构应按照省级质量监督机构下达的监督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根据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具体检查内容分别见附件1~附件8各表所列)、施工工艺(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9表所列)、工程实体质量(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10、11,水运工程内容为附件12、13、14各表所列)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四个方面,检查通用记录表15、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表16。各市(州)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内容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性的重要指标、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以及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第十三条综合检查是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抽查。检查采用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综合检查原则上应保证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已开工合同段数量的30%,抽查所含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所含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第十四条专项检查是为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调查质量安全举报采取的针对性检查。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安排。第十五条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及安全等进行的随机检查。巡视检查应针对薄弱环节,主要通过查看工程现场的方式进行。第十六条监督检查过程中,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检工作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项目及频率应结合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规定的检测内容(公路项目可参照附件10,水运项目可参照附件12、13)。第三章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第十七条监督工作责任分工原则应按照《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工程项目监督应实行监督责任人制。第十八条监督责任人职责:(一)监督责任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监督计划,并负责实施。(二)全面掌握工程进度情况,负责组织项目监督工作。(三)负责监督工程师专业分工,安排专业监督工程师拟定专项工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四)参加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第十九条专业监督工程师职责:(一)按照项目监督工作的分工内容和进度工作计划,具体实施监督工作。(二)了解、熟悉专项工程进展情况,拟定专项工程监督计划经监督责任人审查后具体组织实施。(三)协助监督责任人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工作。第四章工程建设初期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质监机构应在收到监督申请材料、开工后1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第二十一条在工程开工后20日内,项目监督人员组织召开项目质量监督会,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人员详细介绍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内容、程序和要求等。第二十二条在工程开工后,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施工初期综合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各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工地试验室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等(具体检查内容见质监表3-9)。第二十三条在监督检查中,各从业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工程监理机构应提供:《监理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人员核查记录表》(表),签订的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监理人员岗位框图、监理人员资格证明材料,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人员名单、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材料等。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人员核查表》(表),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副本,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项目的施工方案文件副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安全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人员名单、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材料等。试验检测单位(监理试验室)应提供:《试验检测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人员核查记录表》(表),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材料等。第五章工程施工期间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主要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的三种方式,对有关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质量保证资料、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抽查,以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从业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缺陷或隐患,并为工程质量鉴定积累数据。第二十五条综合检查每年应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及巡查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情况适时组织。第二十六条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原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各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运行及落实情况,合同管理的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质量安全检查及记录情况,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的整改及落实情况等。施工工艺:原材料堆放、配合比控制;路基土石方分层碾压厚度、含水量、临时排水等;砌体工程砌筑材料规格等;桥梁工程预制场设置、钢筋和预埋件设置、养护方式及效果等;隧道工程通风照明、周边收敛测量、爆破后清理和支撑,支护时间及方式等;路面工程路面材料规格、摊铺和碾压控制、混合料控制及养生处理等。原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主要依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确定检测频率及方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结果及反馈处理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监督检查负责人现场签发《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抽查意见通知书》并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签收。对于综合检查结果及巡查、专项检查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较为重大的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监督机构可采取加大检查频率,以及必要时聘请专家咨询等方式进一步追踪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质监机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监督检查结果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督促有关从业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受监单位在被检查中有两项及其以上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将受监督检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及安全措施进行进一步检查。[番茄花园2]受监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行为在连续两次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出现同类不符合要求的现象,在建设项目范围内进行警告和通报,在连续三次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出现同类不符合要求的现象,将其不良行为载入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对于整改不力的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其综合评价等级不评为“好”。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按附件11汇总,并做好累计合格率统计,末次质量检测的累计合格率作为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的依据之一。检测数据评价标准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第三十条水运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按附件13汇总。检测数据评价标准按水运工程现行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第七章督导检查第三十一条省级监督机构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督导检查计划。原则上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每年督导检查不少于1次。第三十二条督导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第三十三条督导检查主要内容:(一)市(州)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情况。(二)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三)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第三十四条督导检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州)质监机构汇报督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情况;(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三)确定抽查的施工、监理、检测合同段;(四)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五)通报督导检查结果。第三十五条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机电、环保、水保及其它配套工程的具体检查内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意见实施所设的日期以
本文标题: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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