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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节能管理告知书聊城经济开发区新型建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印制-2-建筑节能管理告知书为了加强新型建材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鲁建发[2005]30号)、《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鲁财综[2004]9号)及《聊城市建筑节能实施细则》(聊建字[2006]45号)规定,现将工作程序告知如下:一、建筑节能登记证领取1、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持(1)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专篇中要明确该工程的节能措施和目标)、工程热工计算书及《聊城市建筑节能专项审查表》。(2)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监理单位制定的《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4)新型建材使用承诺书(建设、监理、施工各1份)到新型建材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建筑节能登记证》。二、基金征收建设单位按照《中标通知书》确认的工程面积,按每平方10元标准,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依据设计所用标准砖总量计算预缴数,标准为每块砖0.04元。-3-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新型建材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2、新材节能产品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变更时是否报审。3、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降低标准。4、监理单位是否对工程使用的新材、节能产品和专项施工质量做出验收记录。5、新型建材与节能产品使用情况检查:(1)是否和经审查备案文件相一致。(2)使用产品是否具备推广备案证、统一合格证、单项工程产品备案证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在施工专项监督检查中依据检查情况填写《新型建材、建筑节能检查记录》;对违反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未进行整改的予以处罚。四、新型建材、建筑节能专项施工验收1、验收的方式、方法:采取分项验收。根据施工单位的实际施工情况,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申请。2、分项划分:根据工程项目分项工程基本划分为:基础、框架墙体、维护结构(屋顶保温、外墙保温、窗户、户门、楼梯间隔墙、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和其他工程(外墙涂料、内墙涂料、供热采暖、制冷系统、上下排水、照明节能、太阳能地热利用、节水措施、屋面防水等)。-4-(注:根据施工情况亦可变动分项验收)。3、验收的主要内容(1)新型建材与节能产品资料(推广备案证、统一合格证、单项工程产品备案证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2)施工专项技术资。(3)监理专项资料。(4)专项施工现场验收五、新型建材、建筑节能专项检测认定1、在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向新材节能办提出新材使用情况查验申请,填写《山东省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按照规定向新材节能办申请返还。2、工程节能检测认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对工程进行节能检测,建筑节能检测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担,节能检测合格出具《山东省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持报告向新型建材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申请节能认定,填写《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1)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包括热工计算书)(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3)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单项工程产品备案证、技术产品推广证(复印件)-5-(4)建筑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5)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资料(6)监理单位提供的专项监理资料新材节能办受理认定申请后及时组织认定评审。经评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颁发《山东省建筑节能认定证书》,做为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和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未取得认定证书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六、基金的返还1、专项基金的返还办法按鲁财综[2008]53号文执行。2、不予返还的情况(1)工程墙体完工后15日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新型建材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查验申请,或者擅自进行了墙面隐蔽处理的建筑工程。(2)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提出节能认定申请的建筑工程。(3)经查验和认定符合返还标准的建筑工程,在30日内未按规定申请结算专项基金。(4)提供虚假、伪造或资料不完整的工程。七、建设单位的责任及义务1、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2、及时足额交纳墙改基金,不得瞒报建筑面积;-6-3、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八、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或偷工减料,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2、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新型建材进行检验,保证各类产品证件齐全;3、对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改正提交整改报告。九、监理单位的责任及义务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监理;2、对重点施工部位进行旁站监理;3、对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不得签字认可。十、对违规行为的处罚1、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7-建设单位将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第五十八条规定,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同时有以上两项违规行为的,只执行第一款处罚。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部长令81号)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3、对监理单位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8-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以上告知,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章)(签章)(签章)墙改办工作人员签字:年月日
本文标题:建筑节能管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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