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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城市绿地58第九章城市绿地9.1城市绿地分类9.1.1城市绿地可分为公共绿地、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六类。要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绿线”。9.1.2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率指标为:中心城区不低于40%,旧城区不低于25%,镇区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2m2/人。9.2城市公共绿地9.2.1城市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镇级公园,小游园、街头绿地、道路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9.2.2公园规模应根据其内容、性质确定。综合性公园面积宜大于20公顷;儿童公园宜大于2公顷;动物园(市级)宜大于20公顷;植物园(市级)宜大于40公顷;专类植物园、盆景园和其他专类公园的面积宜大于2公顷。9.2.3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公园内非种植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相加,不得超过公园用地的30%,并应符合国家CJJ48-98《公园设计规范》。9.3居住区公共绿地9.3.1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9.3.2居住区级公园绿地列入城市公共绿地;其它居住区公共绿地列入居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59住用地。9.3.3居住区公园的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设置内容包括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及铺装地面等。9.3.4居住区公园布局的其它要求详见第三章3.6.4条中(2)(3)(4)(6)条。9.4道路广场绿化9.4.1城市道路绿地率的计算按《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规划设计。道路绿地率的计算按规范要求采用简化方式,即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道路总宽度的百分比,近似道路绿地面积与道路总面积的百分比。各类道路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40%;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30%;3、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25%;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20%。9.4.2两侧分车绿带绿化应起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功能。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以种植乔木为主,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9.4.3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9.4.4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并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带,在停车场内宜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9.5古树名木的保护9.5.1古树名木是一个地区的社会、文化、城市与自然环境演变发展的标志与见证,应当把古树名木作为特殊文物进行保护。在有古树名木第九章城市绿地60的区域进行建设时,规划要求在距古树名木树基外侧3—5米范围内不得搞任何设施或堆放杂物,规划前应先征询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高大古树名木应安装避雷针;在距树冠边缘8米范围内不得安置炉灶、烟囱等热源;在古树名木的枝、干上,除必要保护设施外,不得进行架设、缠绳、搭附他物或其他任何有损于古树名木生长的任何活动。9.6生产、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9.6.1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应为城市绿化提供充足的苗木、花卉和草皮。9.6.2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得少于50米。对污染严重的工厂,应根据实际防护需要设置林带。9.6.3城市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9.6.4高速路、快速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带,宽度30~50米。9.6.5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方向应建设宽度为300~80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9.6.6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一级宽度为200米,二级为2000米(含一级200米宽度),准保护区包括流域内其他地区。9.6.7城市各组团之间应有不小于400米宽组团隔离绿带,组团隔离绿带绿化应以规划建设生态林为主。绿带用地内除绿化生产管理性建筑外,不得建其他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组团隔离绿带可以用作绿化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9.6.8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范围内开发建设别墅或住宅等建筑群;9.6.9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周边的山坡地开采土石资源,应保护自然地貌景观的完整。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619.7绿地率9.7.1绿地率应符合以下规定:9.7.2城市建设区绿地覆盖率不得低于50%,绿地率不得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9.7.3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40%。9.7.4高等院校不得低于40%;其它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35%。9.7.5商业、宾馆、体育场等公共建筑设施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时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时不得低于25%。9.7.6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仓库等不得低于15%。9.7.7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9.7.8住宅小区的绿地率详见本准则第三章3.6.1条。9.8居住区绿地面积的量算9.8.1居住用地范围内扣除建筑物及构筑物用地、停车场用地、大面积的硬质地面、以及宽度4米及4米以上的道路用地以外,用于种植的用地(含水面)计为绿地。9.8.2停车场绿地包括停车场周边绿地和停车场内绿地,停车场内绿地类别及计算方法如下:①停车场内的绿化按块状或条状布置时绿化用地按实际的绿地种植面积计算;②停车场内的绿化为预制砖缝植草,可按植草场地总面积的10%计为绿化用地面积;③停车场内移栽的独立乔木大树(树径大于10厘米)按每棵2.5m2计为绿化用地;④成排栽种乔木的按总长度乘1.5米宽的计算方法计。9.8.3半地下室屋顶上的绿化,覆土厚度要求大于30厘米,非地面的绿化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的规定如下:第九章城市绿地62①半地下建筑屋顶覆土面最高处不超出地面1.5米时,可按实际绿化水平面积的50%折算绿地面积;②半地下室屋顶超过1.5米,若有可达设施的可按实际绿化水平面积50%折算,若无可达设施的,按25%折算。9.8.4在计算居住区绿地率时露天全地下室顶面绿地面积的确认和折算方法:地下室顶板结构面层标高低于该建筑物或临近建筑物室外地面高度时,方可按以下条件计为绿地面积,否则按半地下室屋顶绿化计算:①覆土厚度最薄处大于20厘米时按60%折算绿地面积;②覆土厚度最薄处大于30厘米时按80%折算绿地面积。9.8.5在计算居住区绿地率时对建筑底层架空用作绿化用地时,该用地可按实际绿化用地大小按比例折算为绿地面积:当底层净空(包括建筑净空及外墙开口净空的最小值)大于6米时按80%计;当底层净空大于4米时按40%计;当底层净空小于4米时按10%计。9.8.6室内绿化、阳台绿化、建筑物外墙及盆栽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9.8.7独立住宅及村民宅基地中的庭园绿化,绿地面积按实际绿化面积计算。未有绿化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独立住宅,绿地面积可按宅基地中去掉建筑基底面积后,剩余用地面积的1/2折算;村民宅基地中的绿地面积可按宅基地中去掉建筑基底面积后,剩余用地面积的1/3折算。
本文标题:09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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