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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贯标ISO > 《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
-1-合政〔2011〕200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2-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以及《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新建公、民办幼儿园。已建幼儿园在进行改、扩建时,应参照执行。一、建设规模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9-12个班为宜,原则上不应超过15个班。平均每班30人。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早期教育中心,托儿班(2-3周岁)每班16-20人,亲子班(18个月)每班10-1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二、建设用地指标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和分班游戏场地等。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共用活-3-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米直跑道、沙池、戏水池、饲养区、种植区等,生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分班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3.集中绿化用地包括园内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生均面积不应低于3.5平方米。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5%。建设用地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建设用地总面积及生均面积指标表单位:平方米名称办园规模9班(270人)12班(360人)15班(450人)总用地面积3510-40503960-46804230-4950生均用地面积13-1511-139.4-11三、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园舍建筑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园舍建筑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表单位:平方米规模指标9班(270人)12班(360人)15班(450人)总建筑面积282234204019生均建筑面积10.59.58.9-4-活动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间、平方米用房名称每间使用面积9班12班15班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活动室6095401272015900寝室5494861264815810卫生间1591351218015225衣帽及教具储藏室99811210815135音体活动室-114011601180兴趣活动室40312041605200使用面积合计--1502-1976-2450建筑面积合计--2146-2823-3500注:平面利用系数K=0.7。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平方米用房名称9班12班15班办公室115150188图书资料室253035保健及观察室253035晨检兼接送室212427-5-配电室101214总务储藏室253035门卫室181818教职工卫生间202428使用面积合计259318380建筑面积合计370454543注:平面利用系数K=0.7。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平方米用房名称9班12班15班厨房90102114开水、消毒间101214炊事员更衣休息室162024其它生活用房200240280使用面积合计316374432建筑面积合计451534617注:平面利用系数K=0.7。四、建筑层数。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其中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2层以下(含2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3层以下(含3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五、千人指标。每千人口中按3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即千人指标取30‰。六、园址选择1.幼儿园建设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6-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必须独立用地、独立园舍,不允许将幼儿园设置于其他非园舍用途的建筑物内进行规划、建设。2.应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以及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3.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5.宜靠近居住小区的绿化地带,避开主要交通干道,且符合相关的日照标准。七、建筑要求1.新建幼儿园的抗震等级、建筑耐火等级与当地中小学校舍等级相同。2.园舍建筑、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幼儿安全要求。3.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置监控设施。市辖四县一市城区幼儿园建设参照本规定。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7-主题词:教育建设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合肥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2月26日印发共印220份
本文标题:《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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