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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索引号:011536003/2014-00277公开目录:政府规章文件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14年11月03日名称: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文号:包府办发〔2014〕244号主题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定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确定的为准。退让红线、绿线、蓝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道路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第五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的建设项目,除本章规定的中小学校外,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幼托、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馆、少年宫、养老院等,应该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第六条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地块、应该按照用地类别占用的面积分别计算建筑容量。对难以分别计算建筑用地的综合体项目,应按照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七条中小学的用地规模和建筑容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执行。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八条居住建筑间距须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建筑间距的起算基准为建筑主体(当同一层阳台、阴台的累计长度大于或者等于建筑物长度的二分之一时,以阳台或阴台的外轮廓线为起算基准)。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的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的主照面之间最小垂直间距计算。住宅单元采取错落式布局的,应当逐个计算每个住宅单元的建筑间距。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日照面,主日照面按建筑南、东、西面的主次顺序排列。(一)低层、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以上。(二)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4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13米。2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三)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建筑的相应高度。(四)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对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视觉卫生或管网埋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东西向居住建筑的山墙开窗,不考虑日照。第十条高层居住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与其这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除满足第八条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规定。(一)遮挡建筑高度在24米至40米(含),建筑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二)遮挡建筑高度在40米至75米(含),建筑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三)遮挡建筑高度在75米以上,建筑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四)高层塔楼居住建筑(面宽小于等于36米)与其项目内部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适用于与外部建筑的间距关系),当其作为遮挡建筑时,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建筑间距的0.8倍计算且不小于36米;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其建筑间距按本条(一)、(二)、(三)、(四)执行。第十一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8米时,其山墙与居住建筑长边间距为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4米;与相邻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小距离为13米,与高层居住建筑山墙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8米,对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视觉卫生或管网埋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示意图3规划区备注L1=0.5H且≥24米L2=13米L3=18米高层建筑山墙宽度≤18米H为高层建筑高度(二)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按照平行布置控制。第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日照标准、按时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对于南向遮挡建筑为低层、多层建筑时,应满足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建筑间距;对于南向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第十三条拟建居住区相邻地块为空地且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为居住用地时,该地块应按拟建居住区同等规模式样建模做日照分析。拟建建筑间距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仅对其周边相邻居住建筑做日照分析。第十四条新建建筑山墙临城市南北向规划道路的,在退道路红线、绿线等各类控制线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按照下表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对道路加一侧居住建筑做日照分析。高度H(米)\宽度L(米)L≥5050>L≥30L<30H≤40否否否40<H≤75否否是H>75否是是注:1宽度L为道路红线宽度;2当道路对面原有建筑平行南北向道路布置时,需做日照分析。3低、多层建筑山墙≤14米,高层建筑山墙≤18米。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内部需调整为物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等非居住用房使用时(调整后的使用性质应对周边居民生活没有影响为宜),调整的户数不应超过总户数的1%,且最高不得超过20户,必须将非居住用房调整后的具体使用性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按照下表执行:非居住建筑高度10米(含)以下10-24米(含)24-40米(含)>40米建筑间距13203040(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小于13米。(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东西向布置(包括垂直布置)时,在保证建筑可以混合布局的前提下,当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得小于13米;当非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需满足消防、安全、卫生等方面要求。第十七条(一)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40米,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40米以上,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若两相邻建筑高度不同应按照较高建筑间距标准计算。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建筑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二)非居住建筑之间山墙间距参照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执行,且须满足消防等有关规范要求。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九条在居住建筑间不得插建车库,如需建设自行车棚,应该按照地下或者半地下的方式建设,地上部分不得超过1.2米。第二十条工业建筑间距应满足生产工艺、交通组织和消防要求。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项目实施建筑物退让地界、道路红线、绿线、蓝线指标控制。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环保、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一)新建或改建的居住建筑物,除必须符合日照要求外,应从用地界线后退相应的距离,满足下表规定建筑物\退地界\建筑高度(m)24米以下(含)24米以上山墙低层多层≥9米且与低层、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与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3米且相邻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4米且相邻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长边≥0.5L且不小于第九条、第十一条建筑间距要求≥0.5L且不小于第十条、第十一条建筑间距要求注:L为采光间距,有围墙的应满足消防规定。(二)非居住建筑长边退让地界按照建筑间距要求的0.5倍退让,并满足日照、消防、建筑间距等要求。(三)非居住建筑山墙的退让,按照居住建筑山墙退让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按下表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高度(m)\道路宽度L(m)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L<30L≥5050>L≥30H≤2410-158-105-824<H≤4015-2010-158-1040<H≤75>25>20>15B>75>30>25>20地下室退道路红线、绿线、蓝线和退地界,不小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地面的距离)的0.8倍,且不小于5米;相邻地块之间的地下室经双方协议同意,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或共享坡道。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不小于2.8米。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依据相关规范退线和退界。(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建设项目临城市南北向规划道路不设置商业和出入口,其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退让道路红线按下表进行折减。建筑高度(m)24-40(含)40-75(含)75以上折减值(米)358当建筑物临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带或河湖时,按下表退让。建筑高度(m)24(含)以下24-40(含)40-75(含)75以上退绿线或蓝线(m)8101215不设出入口时退绿线(m)57912第二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24米以下建筑(含24米以上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第二十二条附表规定的基础上,低、多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第二十五条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工业项目在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建筑后退道路红、绿、蓝线等各种控制线的距离需符合下表要求;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民用建筑标准退让,与工业用地相邻时,应满足消防等相关规范要求。建筑高度(m)退让距离(m)B≤245-824<H≤408-1040<H≤75≥15B>75≥2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第二十六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建筑高度指标控制。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通读(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包头机场净空图、包头市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示意图见本规定附图)。第二十八条在文物和其它需保护的建筑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经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九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和公寓面宽不大于80米;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寓面宽不大于60米。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第三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规划居住建筑。对沿街危旧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划部门有权提出整改意见,以符合景观要求。(二)沿城市道路不得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污水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市容的附属建筑设施。沿城市主次干道建筑控制线外,不得设置独立的地下车库出入口。(三)建筑物沿街立面不得零散设置空调机等影响城市景观的设施。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沿街立面效果。(四)沿街建筑设置围墙,需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五)城市干道两侧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必须包含夜景景观设计内容,符合夜景景观设计要求。(六)建筑外装饰材料须采用石材、面砖
本文标题:《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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