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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法考主观题及参考答案(回忆版,仅供参考)一、根据材料,结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角度,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对依法治国意义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参考答案:略。二、刑法。1995年,洪某和蓝某共谋抢劫赵某,蓝某事先对赵某的行踪进行了打探。约好时间,事发当天洪某来到地点埋伏,蓝某没有如约出现,这时赵某出现,洪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向赵某头部击去,赵某重伤倒地不起,这时候蓝某来了,洪某和蓝某一起搜索财物,蓝某把5万元财物拿走。然后蓝某走了,洪某以为赵某已死,并将赵某扔进水库(经查明,是溺亡)。洪某害怕事情败露,跑去別的地方做了保险代理人。后来又不下去。然后伪造产权证明向银行借了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后没钱还本付息,就打算去租车公司签租赁合同,骗贷还款。他知道这个租车公司有GPS定位,到期后不还的话公司会自己定位找车开回去。租车后他又做了假的车证向C小额货款公司孙某抵押借贷,车停在了C公司那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然后借给他了50万元。洪某偿还银行贷款30万元。事后C公司孙某发现自己被骗了,报警。洪某被通缉了。洪某害怕被抓,打听到公安局没有掌握1995所犯抢劫的犯罪情况,2找到环保局副局长白某让其帮他在公安局求情,给了环保局副局长白某5万元。环保局副局长白某找到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李某假装答应大事化小。并通过环保局副局长找到了洪某,抓到了洪某。洪某被抓后交代:洪某承认了自己骗C的行为,但是否认自己诈骗了银行和租车公司。洪某没有交代之前抢劫的犯罪事实,但是交代了另外一起犯罪事实,还揭发了程某和黄某的犯罪事实。另一起犯罪事实如下:洪某有天经过某机关办公室发现里面有信封就拿走了。回来发现里面有现金9000元和银行卡(银行卡背后写有密码),于是对其妻子青某说这是捡的,将银行卡给其妻青某,说你拿去商场买几件衣服吧。青某没去买衣服,而是到自动取款机取现金4万元,对此洪某不知情。洪某检举的事实:程某雇佣黄某去砍伤前妻周某的手臂给他好像20万元,要求是砍成轻伤,事后再给20万元。黄某于是去找周某,告诉她有人想杀你,如果你给我40万元,我就不杀了。周某根本不信,说你别骗我。黄某想要程某的钱,于是决定重伤她,周某以为黄某想杀她,就抬手反抗,手臂被划伤。然后流血不止而死亡,周某具有白血病,程某事先并不知道。然后程某不肯给黄某另外的20万元,说我只是想让你轻伤,你怎么把人搞死了。黄某一怒之下把程某打成重伤。洪某后来又交代了第一起犯罪事实,这个事实是公安机关知道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嫌疑人的。第二个案件,经查证,符合实际情况。3参考答案:洪某和蓝某共谋抢劫赵某,构成抢劫罪,为共犯。洪某以为赵某已死,将赵某扔进水库溺死,是因果关系错误。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整个事件来看,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洪某的构成抢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均既遂,实行数罪并罚。洪某用伪造的产权证明骗取银行贷款,但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洪某去租车公司签租赁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后利用假的车证在C小贷公司办理抵押贷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罪。均为既遂。洪某害怕被抓找到环保局副局长让其求情。并且给予5万元,构成行贿罪,既遂。而环保局副局长白某收受贿赂,利用环保局副局长的职权,为洪某在公安局副局长面前求情,构成受贿罪。公安局副局长李某假装答应,并最终抓获洪某,不构成犯罪。洪某被抓后交代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交代之前的犯罪事实,过曾自首。检举的其他人犯罪实施,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洪某入户盗窃信封,里面还有现金和银行卡,并且让其妻去商场消费,构成盗窃罪,既遂。其妻青某以为是捡来的银行卡,并取了现金5万,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既遂。程某明知其前期有白血病,并教唆黄某去砍她手臂,利用黄某杀害其前期,系间接正犯。黄某是从犯。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4程某和黄某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黄某对周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另有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均未遂。黄某将程某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综上所述,洪某构成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三、刑事诉讼法A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因触犯枉法裁判减刑罪和受贿罪。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移送检察院,向A市法院提起公诉。1.此案管辖有没有问题?2.对于该案的行贿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能否不经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直接径行审查起诉?3.如果该法官涉及其他罪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具体管辖原则如何确定?4.在审判阶段法官认罪认罚,能否对其从轻判罚?参考答案: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原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高检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5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3.根据《监察法》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4.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每个阶段。四、民法、民诉法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债权到期以前,甲乙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以甲公司的一栋办公楼抵对乙公司的债务,债务不能清偿时,乙公司可以申请拍卖该办公楼。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认为该办公楼价值1.2亿,明显高于借款金额,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以物抵债协议。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其他充足财产可以清偿其债务。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车间租赁合同,甲丁公司订立合同时没有区分财产,后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使用甲公司某车间内的原料和半成品。甲公司的债权人戊认为两公司财产发生混同,起诉至法院,请求甲与丁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股东己为担保甲公司的债务,其妻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做出了保证。6甲公司为了偿还到期债务,将收票人为甲公司的汇票出质给债权人,该汇票背面写“不得转让”字样。轮胎公司已经支付价款,但甲公司未按约提供货物,于是轮胎公司起诉甲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供货协议,向轮胎公司提供轮胎,法院判决轮胎公司胜诉,甲公司需要交付轮胎。后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轮胎质量大不如以前,又起诉甲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并赔偿损失。甲公司下面的两子公司账务混乱,甲公司经常因资金不足从子公司调用资金,并且子公司之间的资金也相互调动,较为混乱。因某子公司未能偿还到期债务,某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甲公司和两子公司合并重整。问题:1.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2.丙能否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3.丙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如何确定?4.乙公司能否以甲公司还有其他财产来抗辩丙公司的撤销权。5.甲、丁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人格混同?6.己未经其妻同意对外作出保证担保,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7.请问该票据出质行为是否有效?8.两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9.子公司债权人有权申请甲公司和两子公司合并重整吗?710.若法院受理合并重整,正在进行未完结的诉讼如何处理?对其他债权人有何影响?参考答案:1.以物抵债协议,一般认为有效。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愿订立的合同,又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合同有效。但本案中,债务未到期,甲乙双方签署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属于让与担保协议,如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拍卖该办公楼,所得价款用于偿债。2.丙可以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因为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并未到期,且协议价格不合理,协议可能会侵害到丙方的合法权益,丙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以物抵债协议之诉。3.撤销权之诉中,应以丙方作为原告,甲方为被告,乙方为第三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4.不能,乙公司不能以甲公司还有其他财产来抗辩丙公司的撤销权,因为协议可能会侵害到丙方的合法权益。5.不构成人格混同。人格混同一般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关联公司之间,在主要管理人员,运营资金等方面的混同,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或法人财产权。本案中承租人擅自使用出租人某个车间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不构成人格混同。86.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本案中己未经其妻同意以个人名义对外作出保证,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7.无效(考后查询资料)。参考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票据即已经丧失流通性,而依照担保物权的有关理论,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所以,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能设定质押。8.构成重复起诉。轮胎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其提供轮胎,后面轮胎公司因甲公司提供的轮胎质量大不如以前,起诉甲公司让其解除协议,赔偿损失。两次起诉的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后诉的请示是对已经生效的前诉的否定,因此,构成重复起诉。9.有权(考后查询资料)。根据《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债权人可申请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10.其他未完结的诉讼中止审理。待合同重整,确定新的债务承接人后,恢复审理。禁止个别清偿,其他债权人可申报债权,向新的债务人要求清偿。五、商法(选做题)甲有限公司有四个股东A持股51%、B持股37%、C持股8%、D持9股4%,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均已实缴资本。其中B公司为E公司代持17%。ABCD均知晓并不反对。E公司派代表参加过股东会,也派出了董事。现公司拟引入新的股东乙公司,拟增资1000万元。ABD公司均放弃优先认缴权。C公司主张:1.行使自己实缴出资比例部分的优先认缴权;2.行使其他原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的份额。其他股东均反对,增资议程被搁置。代持者B公司未经实际出资人E同意,将其持有20%的股权质押给D公司。同时将代持17%的股权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均办理了质押登记。B公司对丁公司负有债务,到期后未能清偿,丁公司提起诉讼,胜诉后,查到B公司所代持的17%的股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部分股份。问题:1.甲公司增资时,C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认缴权?2.甲公司增资时,C股东是否有权优先认缴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认缴权的部分?3.D公司能否取得质押权?4.丙公司能否取得质押权?5.D公司申请拍卖B公司质押的20%股份,E公司如何寻求救济?6.丁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7%股份,ACDE以及丙公司能否申请执行异议?10参考答案:1.C股东有权在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行驶优先认缴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时,原股东有权在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缴权。2.C股东无权优先认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的部分出资额。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案中,其他股东反对C股东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的部分行使优先认缴权。故C股东无权优先认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的部分出资额。3.D公司能取得该部分股权的质权。质押手续合法有效,并已办理的质押登记。4.丙公司能取得该股权质权。质押手续合法有效,并已办理的质押登记。5.D公司申请拍卖B公司质押的20%股份,E公司有优先认购权,或者代为清偿债务后,取得该部分股权。6.丁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7%股份,E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可申请执行异议诉讼;丙公司作为质押权人,也可以申请执行异议诉讼;ACD公司作为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本文标题:2019年法考主观题及参考答案(回忆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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