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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6〕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促进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安全、便利运输,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降低运输物流成本,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及有关单位申请,经研究决定,对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所列二氧化碳(UN编号1013),符合包装和数量限制条件时,在道路运输环节豁免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使用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气瓶运输二氧化碳气体,单个气瓶公称容积不超过50升,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二氧化碳总质量不超过500千克的,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二、从事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豁免条件下的道路运输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对驾驶人员进行培训,使用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运输,做到轻装轻卸及妥善固定,确保气瓶阀门关闭,出现泄漏或者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紧急处置。托运人及其他参与方应当切实履行《指南》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三、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文件宣传,依法督促托运人及运输企业及其他参与方按照《指南》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执法检查,严格依法查处瓶装二氧化碳气体违法托运及运输行为,切实保障瓶装二氧化碳气体运输安全。附件:《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道路运输指南》交通运输部2016年4月6日
本文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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