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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密尔的功利主义第一节对功利主义的修正与证明第二节幸福第三节道德原则的制约与正义问题*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StuartMill,又译约翰穆勒)是詹姆斯密尔的长子。詹姆斯密尔是著名的经济学家与哲学家,边沁的密友与边沁学说的忠实信奉者。密尔自幼受到父亲在智识方面严格而系统的教育与训练。*他的父亲对他的系统训练仅是在理智方面,对他的实践与情感生活的教养则被忽略了。他在青年时期即发生了一场精神危机,对为之奋斗的目的失去了信心。*经历了这场精神危机后,他意识到,功利主义原理可能给很多人带来幸福,但并意味着能够给功利主义者自己带来幸福。并且,他重新考虑功利主义原理,认识到单纯追求快乐本身并不能带来幸福。*密尔的精神危机暴露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的内在缺陷,即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的苦乐原理中,没有将人的内在精神快乐的价值放在应有的地位。并且,以密尔的父亲为代表的边沁主义者所关注的主要是社会改革,世人觉得他们是一些狂热分子,是一些感觉粗糙而“缺乏对诗歌与艺术的欣赏能力”的人。因此,密尔的精神危机意味着他对边沁功利主义的不满,同时也意味着他对边沁理论的修正与发展。*密尔的研究领域广泛,一生留下了大量著述,主要有:《逻辑学》《经济学原理》《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功利主义》《奥古斯都、孔德和实证主义》等。其中涉及伦理学的主要著作是《功利主义》与《论自由》。*第一节对功利主义的修正与证明一快乐的质二对功利主义的证明**密尔以捍卫功利主义而自居,他对功利主义所做的最重要的贡献就是对幸福概念做了相当重要的分析,尤其是对快乐做了质的区分。他把快乐区分为低级快乐和高级快乐,或者纯粹的感性快乐和精神快乐,高级的快乐优越于低级的快乐。*那么,怎么看待快乐的质与量的区分?*密尔指出,假设有两个快乐,首先我们应当进行质的区分而不是去考察两者的量的不同。质的优越远胜于量的多少。*密尔进而分析欲望满足的问题。密尔注意到,天资低的人,完全满足的机会最大,或者说,获得满足的机会比天资高的人更多。天资高、精神文化修养高的人欲望比那些天资低、文化层次低的人多且难以满足。如果以此而论,那么,精神文化层次高的人是否比精神文化层次低的人更不幸福?密尔认为,这是混淆了幸福与满足这样两个概念。*依密尔之见,这并不能认为天资高或文化层次高的人比天资低或文化层次低的人更不幸福。这种不满足并不使天资高或文化层次高的人羡慕天资低的人或文化层次低的人。因此,密尔认为,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头满足的猪好;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傻子好。*密尔通过对什么人最容易感到满足、什么人不容易感到满足而得出结论,幸福与满足不是同一个概念。在那些天资高或文化层次高的人那里,虽然他们有着那么的不满,依密尔的理论,他们仍然会感到幸福。因为他们从自己的天资或文化修养中得到的快乐远胜于他们从他们从中得到的不满足。*密尔把快乐进行质与量的区分,也改变了边沁的后果论的内涵。这是因为,从边沁的观点看,行为的善恶取决于行为所能带来的快乐与痛苦的量;现在,行为的效果不仅要看它所产生的快乐的量,更重要的是还要看它所产生的快乐的质,那个更优质的快乐即使量是微小的,也优于质较次但量巨大的快乐。但这并不意味着密尔不是后果论者,他仍然强调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幸福或快乐),只是这种快乐加上了“质”这个限定条件。**这是这样一个论证:*1.人人都把幸福作为目的来欲求。*2.除了幸福之外,没有什么其他东西能够被欲求为目的本身。*3.幸福是人们作为目的所欲求的,那么作为一个目的本身就是可欲求的。*4.幸福作为目的是唯一可欲求的,也就是值得欲求的。*5.每个人都把幸福作为目的来欲求,那么普遍幸福就是人类行动的恰当目的。密尔不仅提出了对功利主义的修正理论,而且还提出了功利主义的证明理论。对于功利主义的证明,密尔首先把功利主义的幸福原则作为一种目的论的原则来处理。*上述论证的第一步与第二步是说,幸福是人类所欲求的唯一目标。从第二步到第三步,则从所欲求的转换成了可欲求的,或者说,能够欲求的。而从第三步到第四步,则从可欲求的转换成一种价值判断,即值得欲求的。从第四步到第五步,则把每个人对幸福的欲求转换到普遍幸福的欲求。我们可以看看密尔这五步转换的逻辑推理的有效性问题。*从第一步到第二步,密尔在《功利主义》的第四章中做了大量的论证。通过那些论证,密尔是要说服大家,只有幸福才是人们所欲求的唯一目的。例如,如何看待人们所说的不计功利地欲求德性?密尔认为,在这个意义上的德性追求,已经是在把幸福作为目的的意义上讲的,而德性已经成了幸福的一部分。因为幸福的种类是很多的。幸福实际上是密尔的各种追求的总名。在这样一个总名下,幸福成了人们所追求的唯一目的。*但我们能够接受密尔的这步论证吗?是否有那种值得我们追求而不归在幸福的名下的东西?中国历史上有像屈原这样的典型、义务论的义务或责任、中国哲学中的“道”,等等。*从第二步到第三步,密尔依靠的是一个类比推理:*(1)见到一个东西才可证明这个东西可以见到。*(2)听到一个声音才可证明这个声音可以听到。*(3)某人欲求这个东西证明这个东西是可欲求的。*正如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所说的,这个类比并不成立。密尔从一个有效的前提过渡到了一个另一类不同性质的事情,所以是不成立的。一个物质性东西存在的证据确实可以说是我们能够看到它。一个声音出现过我们也能够说确实我们听到了它。但并不能因此而说某人欲求这个东西,这个东西就是可欲求的。因为欲求某个东西只是一个心理事实,这个心理欲求需要指向客观存在的某种东西,而从心理事实性的欲望并不能推出我们就可得到这个欲求对象。因为人们欲求某物是一回事,客观上那个欲求主体是否能够得到它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因此,第一步和第二步并不能担保第三步的有效性。因此,密尔的这个推理链在这里就断裂了。*第三步到第四步,是从一个可得到的欲求转换成一个价值判断。这里有几个问题。*首先,可得到的欲求对象并不一定就是值得欲求的。这是因为欲求对象本身是否值得欲求,取决于欲求本身的正当性。*其次,可得到的也并不意味着就是可满足的。仅仅从人们实际欲求某物,并不能证明某物就是值得欲求的。因为这里不仅有一个人们应不应该欲求它的问题,还有一个欲求对象本身是否值不值的问题。*从第四步到第五步,实际上是从个人幸福追求到普遍幸福追求的转换。因为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幸福,都把自己的幸福作为目的,因而普遍幸福也就是人类追求的目的。密尔在这里做了巨大的跳跃。人人都追求幸福并不等同于人人都追求普遍幸福,或者说,人人所有的幸福并不就等同于社会的普遍幸福。*密尔是想通过这个证明来论证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即每个人都目的都在于社会的普遍幸福。这个证明并不成功。但是,密尔在《功利主义》第三章中对于社会情感与功利原则的关系的说明却比他在第四章中的证明更为有力。*密尔指出,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即社会普遍幸福作为人们追求的目的,在于人们通过社会结合而成为共同体的一个成员。而只有在所有人的利益都得到社会协调或保护的前提下,*在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社会才变得可能。只有按照所有人的利益都要得到平等照顾这个认识,在平等的人类个体之间形成的社会才能得以存在……他们必须设想他们自己至少要抑制无礼地伤害他人,禁止生活在一个不断相互对立的状态中。他们也熟悉与他人合作这个事实,把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看作自己行动的目的。只要他们在进行合作,他们就可以把自己的目的鉴定为他人的目的;因此,他们至少就会有这样一种临时感觉;其他人的利益也是他们自己的利益。社会联系的强化,社会的健康成长,不仅使每一个人对实际上考虑他人的福利鉴定为其他人的利益,或者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去考虑他人的利益。——密尔*密尔认为,是社会情感构建了功利主义道德的约束性力量。*第二节幸福一具象化的幸福二德性幸福三公共幸福与自我牺牲**密尔对幸福概念的运用最突出的地方在于:将幸福概念具体化,具体化为人们对不同的具体目标、具体欲望的追求。*密尔把具象化的幸福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因它自身而作为幸福是可欲的,它可以作为幸福目的的一部分,同时它又是取得幸福总量的工具;*二是只因它是达到幸福目的的工具,因而与欲望对象发生了强烈的关联,从而也把它看成幸福的一个因子。就像爱音乐或要健康这些欲望都包括在幸福之内,它们是组成幸福的欲望的某些要素。幸福不是一个抽象的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整体,音乐、健康等就是这个整体的某些成分。——密尔**密尔为幸福概念赋予的新内涵之一,就是对德性在幸福中的作用的重视。密尔认为,在有助于达到幸福的最终目的的诸多工具中,德性应居其首;并且认为,德性可以变为本身即是幸福此外无其他幸福目的的东西。*在这里,密尔的论点包括:(1)德性是幸福的工具;(2)德性就是幸福。*人是理性的动物,人应依照自然,遵从理性而不是追求快乐而生活,只有遵从理性而不是追求快乐,才是善、才是幸福。*遵从理性的生活,也就是依照道德而生活。*快乐本身不能称为善。只有其本身固有的,由其本性所规定的性质即德性,才可称为善。*“Eudaimonia”现在一般译为“幸福”,它是指良好生活和在良好生活中的良好状态,一个人的自爱以及与神明相关的状态。*亚里士多德强调德性的实践是这种状态的必要的、中心的部分,并非仅仅确保这种生活的准备性实践。*快乐为一切生物所共有,它也伴随着一切选择,应当区分合乎德性的快乐与不合乎德性的快乐。**功利主义的快乐论是本源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密尔认为,德性本来是一种求得幸福的工具。它和其他工具性的东西(如权力、名声、金钱等)一样,由于它与我们的欲望对象之间发生了一种极强的联系,从而变成了目的(幸福)的一部分。*对于人的幸福而言,德性这种手段与金钱、权势、名声等外在的手段是没有区别的,都是幸福的构成因。*唯有符合德性的行为才是幸福的。*快乐有不同种类,只有与德性相符的快乐才是人的幸福所在。亚里士多德并不否定物质财富对于幸福的作用,但他并不认为外在的财富对于幸福具有内在的德性同等意义的作用。***第一,法律与社会组织应该使个人的幸福或(从实际方面说)利益,尽可能地与全体的利益和谐一致。第二,教育与舆论对于人的品格有着极大的力量,应当在尊重普遍幸福的命令的前提下,如此运用这种大势力:在每个人的心灵上将他一己的幸福与全体的利益不可分解地联结在一起,特别是将他自己的幸福与这种类型的行为实践——无论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都结合一起。*——密尔功利主义除了关于个人幸福的观点外,还有关于公共幸福的观点。就功利主义的理想而言,是造成一个个人幸福与社会公共幸福一致的社会。密尔设想这样一个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没有冲突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个人利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而公共利益也在个人利益得到实现的时候得以实现。他的思想有着更多的公益论的特色。*正是从这种公益论出发,密尔强调德性不仅对于个人幸福而且对于公共幸福的作用,因而在诸多可致幸福的工具中,密尔认为唯有德性具有至上的价值。*正因为密尔具有这种公益论的倾向,所以他认为,人们不仅应该不计功利地欲求德性,而且应该为德性本身而求德性。*不计功利地遵从德性,并不意味着德性对于行为者本身毫无益处,而是德性本身就给行为者带来快乐。不计功利地遵从德性仍具有内在的功利性。*。密尔公益论的倾向不仅体现在他强调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由于德性而内在一致,而且体现在他强调个人为了公共幸福或最大幸福而牺牲个人幸福的合理性。功利主义绝是不主张自我牺牲的道德不是它所有的,而只是为斯多亚派或宗教超验派的道德看成正当合理的。功利主义的道德认识到在人们之中为了其他人的利益牺牲他自己的利益的力量。它只是拒绝承认牺牲本身是一种善。一种牺牲如果不增加或不有利于增加幸福的总量,功利主义则把它看成浪费。只有这种自我舍弃是值得赞扬的:它是致力于其他人的幸福,或达到其他人的幸福的工具,或者是致力于人类集体的幸福,或者是在人类集体利益限度内的个人幸福。——密尔密尔认为功利主义并不否认德性牺牲的价值,但它有一个前提,这种牺牲一定要带来其他人或人类整体的利益*密尔提出自我牺牲在功利主义的体系中应占有一个重要地位的观点,是对于功利主义的人唯
本文标题:现代伦理学课件最新完整版-第四章-密尔的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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