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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2010年第1页聘请方: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代表人:邹昊地址:上海市中江路879号天地软件园21号楼2层邮编:200333受聘方: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乙方)顾问律师:罗劲、金松律师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延长中路625号4号楼501室邮编:200072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合同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派驻罗劲律师协助甲方处理甲方公司的日常法律事务,在甲方驻地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不低于4天半,内容涉及合同、劳资纠纷、公司内部管理、保险、应收帐款催讨、知识产权等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和信函;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7、提供、阐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8、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9、派驻律师需遵守甲方公司相关规定与制度,履行甲方关于法务岗位的职责,并积极参与甲方日常管理与协调,向甲方提供等同于内部员工应积极参与的各项事务。经派驻律师自愿,亦可参与甲方诉讼谈判、协调、调解等事宜。未经双方或双方代表人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及大型法律事务。甲方如就专案代第2页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委托乙方代理,应与乙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将实行优惠收费。第二条乙方服务原则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期间服务原则为: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所列的各项法律服务工作;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4、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第三条甲方的义务甲方聘请乙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期间的义务为: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4、甲方指定邹昊小姐作为常年法律服务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条法律服务费及支付1、甲方确认,每月正常法律服务费为4500元人民币。2、如乙方未能按全月正常提供服务,按实际天数折算当月服务费。3、乙方应于每月底前向甲方开具有效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乙方上第3页月法律服务费,如遇节假日调整,可适当提前或顺延;2、费用由乙方派驻人员罗劲律师代为领取转交乙方或由甲方公司直接汇款至乙方公司账号。第五条优惠及专案收费1、同意对甲方之咨询类(含合同审核、发送律师函等)提供免费服务;2、乙方确认就专案服务向甲方提供优惠律师费标准,(不高于一般价格的80%),甲方应于委托事项发生时按约定进行支付。第六条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上海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长途通讯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凭有效发票报销。第七条合同的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立即解除合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委托的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无故逾期1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九条合同的期限第4页本合同的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前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服务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若未续签常年法律服务合同,甲方应与乙方协商法律服务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第十条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投邮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派驻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得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代表及乙方派驻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盖章)代表:(签字)派驻律师:(签字)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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