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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工业项目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沪府发〔2008〕52号)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水污染防治的需要,除青浦区按照环境保护部第28、30号公告要求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外,自2009年2月1日起,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杂环类农药、电镀、羽绒、合成革与人造革、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类制药和制糖等12个工业行业项目(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日期为准),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已公布的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见附件)。特此通告。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二、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三、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四、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08)五、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六、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七、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八、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九、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十、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十一、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十二、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02月01日(地方法规)
本文标题:上海市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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